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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之我见

http://www.dffy.com 2003-11-18 14:53:24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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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工作。书记员的参与是审判活动合法性的体现,书记员制作的法庭笔录更是重要的文书,审判工作中大量的事务性工作都是由书记员完成的。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也暴露也不少弊端,亟待改革。
  一、书记员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弊端
  现行关于书记员工作的法律规定并不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均有关于书记员职责的规定,主要包括接收诉讼材料、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庭记录、宣判与送达、协助执行、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等工作。但对书记员的管理,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1995年7月起施行的《法官法》对审判人员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但对书记员没有规定,仅在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管理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该办法。
  全国大多数法院在书记员管理上的做法都是基本一致的,通常是:①书记员实行分散管理,分布于刑庭、民庭等各职能庭和基层法庭。②书记员从事的工作相对稳定,如刑庭书记员只负责刑事案件的记录,而不负责民事案件的记录。③书记员的晋升方向是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书记员只是一个过渡阶段,很少有终身当书记员的。④书记员职能低于助理审判员,且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书记员不再划分等级。
  这种传统书记员的管理体制曾经发挥过很大积极作用,但与形势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出现的弊端也不少。主要表现在:①忽视了书记员工作的特殊性。书记员工作的核心是记录工作和其他审判辅助工作,不同于法官的职能。《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工作虽与审判工作是相辅相成的,但二者并不存在附属或递进的关系。从书记员中选拔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不仅造成书记员队伍不稳定,而且使审书比例失调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有的法院只得让助理审判员同时兼任书记员,甚至审判员之间互相代为记录或者到别的庭去“借”书记员。有的法院干脆从社会上招聘书记员,素质难以保证。②忽视了书记员工作的独立性。将书记员分散各庭,由法官传、帮、带,完全附属于法官的一审一书关系会在工作中过多地融入个人感情因素,甚至形成某些共同利益而可能发生违法违纪现象,书记员对审判员对监督作用甚微。③忽视了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性。由于书记员职务的过渡性,使书记员失去钻研业务的源动力,造成书记员队伍素质很难提高和思想的极度不稳。书记员大多重视法律业务的学习,而忽视记录、归档等书记员基本素质的训练,不能为审判工作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书记员和审判员都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其工作都是相当重要、缺一不可的。因此,不改革书记员工作管理体制,就很难发挥书记员的职能作用。
  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
  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为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已经于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提出了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也在进行。按照控辩式庭审的要求,法官不再包揽调查取证,举证责任由当事人负担,这使审书分离成为可能。
  总结我国书记员管理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书记官管理方法,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实行职业化、专业化的书记官管理体制。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大多数国家的书记官都是专职的,不存在向法官晋升过渡的问题,法官另有严格得多的任职条件。在我国建国前的根据地、解放区也曾有过书记官的规定,如1942年11月1日公布的《盐阜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5条规定:“法院设秘书室,置秘书一名,书记官若干人”。
  书记员与书记官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反映了其地位、工作性质的不同。书记官的工作虽以事务性为主,但并不全是事务性的,他的工作也体现一定的职权,产生一定的诉讼效力。实行书记官制度,可以考虑包括以下内容:
  1,实行书记官集中管理制度。在法院内部设书记官处,作为书记官的业务主管部门,地位与法院其他内设机构平行。书记官与审判庭分离,使书记员完全附属于审判员的工作关系转变到辅助审判员办理个案的合作关系。书记官处的职责不仅包括接收案件材料、法庭记录等工作,还亨有分送案件、安排开庭日期、确定出庭的书记官等权利。
  2,实行书记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可以书记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级,如助理书记官、书记官、副主任书记官、主任书记官、书记长等。书记官的最低职级可以考虑低于法官最低职级一级。实行书记官职务终生制,保障可以按序列正常晋升。
  3,健全书记官管理制度。包括书记官的任职录用、培训、考核、奖惩、工作程序等均要有相应的制度落实。任用书记官的条件除了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外,要着重看是否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记录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任职资格应有别与法官。通过建立《案件材料移送制度》、《书记官分案制度》、《安排开庭制度》、《法庭记录制度》等日常工作制度以保证书记官处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书记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
  全国已经有几十个法院开始着手进行书记官管理体制的改革,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江苏金湖法院等均成立了书记官处,实行书记官集中、专业化管理。从改革的实践看,取得了不少成效:
  1,促进了书记官队伍的稳定。由于法官不再从书记官中产生,书记官有自己的晋升序列,调动了书记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了书记官队伍人心的稳定,解决了以往每提升一批法官就造成书记员岗位空缺、审书比例失调的问题。而且由于书记官集中管理,解决了由于各庭收案数不等而使书记员忙闲不均的情况,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
  2,促进了书记官素质的提高。书记官集中管理后,职责明确,改变了过去审书代劳的现象。书记官有统一的工作规范,改变了由审判员考核评价标准不一的问题,使书记官的竞争意识大大增强。实行书记官集中管理的法院,不少书记官均已采用电脑或速录机记录,记录的速度、质量、美观程度都大有改善。卷宗装订井井有条,各种审判内勤工作质量都得到明显提高。
  3,促进了监督机制的健全。书记官独立管理后,改变了以往一审一书的固定搭配关系。由书记官处负责分案、安排开庭日期,杜绝了法官自定开庭日期的弊端,而且从制度上隔断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前与法官接触的问题,有利于公正办案。
  4,促进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书记官处安排开庭日期和统计、公布收结案情况,有利于保证及时开庭和在审限内结案,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使审判重心真正放到了庭上,符合控辩式庭审及时开庭、当庭宣判的要求。
  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从理论到实践都是一项大胆的尝试,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审判机关应大胆实践,不断总结经验。立法部门应完善《法院组织法》和有关诉讼法,对书记员的管理体制及早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为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法律保障,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依法治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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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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