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诉讼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审判方式改革中应当处理好监督的四个关系

http://www.dffy.com 2003-11-18 14:57:16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绝对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人民法院作为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会导致以权谋私、裁判不公,造成冤假错案,破坏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在审判方式改革的新形势下,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权限扩大,如何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做到放权不放任,为建立“公正、公开、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服务,是一个从实践到理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一、坚持监督内容的针对性,处理好监督法官与监督案件的关系。
  实施审判方式改革以后,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
  和对案件的处理程序都发生了变化。控辩双方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法官则当庭认证。法官在法庭上的主导地位更加突出,当庭宣判率大幅度提高。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公正审判,监督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要坚持全面、有针对性的监督,关键是要处理好监督法官与监督案件的关系。
  1、对法官的监督。在审判方式改革以前,法官定案要层层把关,不仅有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还有庭长、院长层层签发,对疑难复杂案件还要向上级法院请示报核。而审判方式改革以后,在法官队伍中则出现了两种相反的倾向:少数法官认为现在自己的自主权、自由裁量权扩大,办案可以随心所欲;还有一些法官认为审判方式改革后,可依靠的力量减少了,要一个人“吹竽”,由于害怕因办理错案受到追究而畏首畏尾,不敢大胆办案。针对这种情况,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狠抓法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作为搞好监督的前提。一方面,不断加强对审判人员政治思想意识、服务观念、道德风尚的监督。通过理论学习,加强对干警的政治信念、服务观念教育,从思想上解决“为谁办案,为谁服务”的问题。特别要加强廉政教育,做到警钟长鸣,让干警慎权、慎言、慎行、慎独,并且自警、自省、自重、自强,自觉遵守党纪条规,杜绝办理“三案”。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特别是要提高干警的法学理论水平、驾驭庭审的能力,并提高书记员在新形势下的配合协调能力、记录水平、电脑操作能力,努力造就一支适应“控辩式”庭审要求的专业型法官队伍。
  2、对案件的监督。通过对法官的监督,可以促进依法办案;通过对案件的监督,也可以不断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二者是辩证的、有机统一的关系。在对案件的监督中,司法公正是监督的核心。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因此在监督中,既要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监督,也要对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坚持监督措施的连贯性,处理好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
  在审判方式改革的条件下,审判权的运作过程更加快捷、规范。而监督的过程只有与审判权的运作过程保持一致,并且从事前与事后两方面进行互为补充的监督,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的职能作用。从立案、审理、执行直到结案的全过程,都进行及时的全程监督。实行连贯的监督,不仅可以发现问题、查处问题,而且可以预防问题的产生,应当抓住以下三个重点:
  1、立案监督。从立案阶段开始监督,可以抓住监督的源头。应实行立案统管和立审分离制度,各类案件的立案权统一由告申庭行使,“立者不审,审者不立”。实施立案统管能够防止不结不立、以结代立和办理“口袋案”的现象,加强了对审判人员的监督,而且能够加快案件的周转速度,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2、审限监督。由立案部门对案件审理时限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告申庭在立案时即开始计算审限,审判人员必须将包括开庭、宣判等在内的各个审判环节的起止时间逐项记录,在结案后向告申庭销案报结。告申庭对所立案件的审限随时进行督查,对超法定审限的,应当向院长通报,并追究超审限的审判责任。
  3、质量监督。对各类审结的案件,在归档前应由专门机构或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涉及实体问题的则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并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对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要认真分析原因,对属于错案的,同样应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三、坚持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处理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
  公开审判不仅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要求。公开审判,就要求把审判活动置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之下。实践表明,监督的渠道越多,越有利于审判人员秉公执法、依法办案。在对审判权进行监督的时候,应当发挥内外两方面监督的积极作用,让它们相互促进,保证司法公正。
  1、内部监督。法院的内部监督具有熟悉业务、反映迅速的特点和优势,内部监督是基础。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行政程序的监督,一是通过审判程序的监督。前者主要包括院长、庭长的监督,及纪检、监察、政工等部门进行的监督,为了防止审判放权变成放任自流,要强化院长的全面监督职能。通过接待当事人来访、直接听庭等渠道,对当事人反映的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直接过问,“一竿子到底”,防止有关部门拖拉、推诿。监察、政工等部门要加强职能部门自身建设,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按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审判活动是否公正、办案是否廉洁进行监督。后者主要是通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进行监督,对讨论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依诉讼程序及时解决,对上级法院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不论是通过行政程序还是通过审判程序进行监督,都要教育干警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防止把监督当成阻力。
  2、外部监督。法院进行外部监督的主体比较广泛,外部监督容易发现法院自身尚未发现的问题,因而外部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要广开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当事人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的作用。定期走访党委、人大等部门,向他们汇报审判工作情况,请他们对法院工作进行评议。扩大公开审判的范围,增强透明度,接受舆论监督。向当事人发送意见反馈卡,充分调动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赋予他们监督的实权,因为审判结果与他们有直接和利害关系,审判是否公正他们最为关注。
   四、坚持监督制度的权威性,处理好监督内容与监督效果的关系。
  要全面发挥监督职能,保障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健全各项监督制度,保障监督的权威。
  1、监督的制度化。一时一事的监督和个案监督虽然也能产生一定的效果,但其结果却不具有稳定性、持久性。唯有建立健全系统、规范、操作性强的监督制度,才能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应当用制度明确从院长、庭长、审判员直至书记员、法警等各类人员的具体职责,用制度明确监督的程序、权力,用制度追究错案责任。
  2、监督的有效性。在健全各类监督制度的同时,要狠抓这些制度的落实,切实维护监督的权威,光有制度而不执行只能是“纸上谈兵”。在监督工作上,也要坚持被监督对象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权力。严格监督制度,同时体现监督效果,把监督与对人员的考核、奖惩、晋升、提拨紧密结合,强化监督的职能作用。



  查看李富金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监督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公权力监督方式的多元化须有制度保障 (2008-7-26 16:44:51)
· 刑事审判监督的现状与体制建设构想 (2008-7-25 21:33:21)
· 人民监督员随笔 (2008-7-1 19:53:10)
· 浅谈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笔录的制作 (2008-6-13 20:59:44)
· 人民监督员意见的效力问题研究 (2008-6-13 20:57:25)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2007-11-3 10:46:14)
· 风雨中我为衡阳中院叫好 (2007-2-8 7:56:24)
· 人大代表,您的公正同样重要——从衡阳中院工作报告未通过谈起 (2007-2-7 21:22:35)


上一篇:审判长选任制度之思考 (2003-11-18 14:56:16)
下一篇: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繁简分流 (2003-11-18 14:58:18)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