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诉讼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难点及对策

http://www.dffy.com 2003-11-18 14:59:36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审判方式改革是伴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和法律的完善而逐步发展的。1989年公布《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时,审判方式改革刚刚起步。19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审判方式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党的十五大不仅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且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给审判方式改革提供了极好的契机。十年来的审判方式改革实践为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模式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目前也出现了改革难以继续深入的问题,少数法院的改革浮于表面甚至停滞不前。
  一、审判方式改革遇到的主要困难
  传统的审判方式根源于苏维埃政权,成熟于计划经济时代。 由于学习前苏联模式较多,与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不适应。改革的目的是建立公正、公开、高效的审判机制,让当事人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讲在庭上,法官居中裁判,增强办案透明度。但由于传统审判方式存在巨大的惯性,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困难重重,主要表现在:
  1、当庭宣判问题。直接开庭、当庭宣判是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要求,但目前直接开庭的多,当庭宣判的少,注重“审”的公开而忽略“判”的公开。由于庭前基本上不再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只提交证据目录,当事人的证据更是在开庭中“该出手时才出手”,法官对庭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往往不能当庭决断,常常出现了一个案件多次开庭的情况。结果是“开庭时你辩你的,开庭后我判我的”,仍然存在“暗箱操作”。
  2、证据认定问题。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质证、 认证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现在证人出庭作证的很少,大多以书面形式提供证据。对这种传闻证据,当事人没有对证人进行反询问的权利。控方读一份,辩方读一份;还有的一个证人多份证词,前后不一;有的证人为了不得罪当事人,既作有利于原告的证词,又作有利于被告的证词,孰真孰假难以认证。而且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法院往往不能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作出判决,却多以“被告辩解无证据证实”的理由作出有罪判决,与举证责任制度相悖。因为法院也担负着“打击犯罪”的职能,不自觉地又回到与公诉机关一起审被告的“纠问式”老路上去。还有相当的审判人员缺乏认证功力,在裁判文书中更说不出理由,只是简单地引用法律条文,不能做到让“胜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者输得明明白白,听者清清楚楚”。
  3、独立审判的问题。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既包括法院独立于其他机关独立办案,也包括审判组织之间的互相独立,但这两方面都有障碍。由于检察机关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它可以对法官施加“与众不同”的影响。法官在决定刑事案件前往往仍要先和检察机关“通气”,造成控辩双方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另外,合议庭对一些并非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也往往提请院长决定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甚至向上级法院请示报核,害怕直接下判会承担错案责任,放权不彻底、还权不到位以及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依然存在。
  二、审判方式改革难以深化的原因
  审判方式改革之所遇到许多困难,主要原因有:
  1、“怕”字当头。审判方式改革后, 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权力变大了,领导怕失权、怕失控,会不会因此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领导担忧;承办人则怕办错案,怕担担子,由于没有了“依靠”,担心自己吃不准案件,受到错案责任制的追究。另外,不少人对审判方式改革的必要性、艰巨性、长期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只要达到目的,可以不考虑程序方法,重实体、轻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害怕被指责为“放纵犯罪”,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忽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有的在改革中一遇到困难挫折就畏缩不前,怕出问题。
  2、素质较低。少数审判人员政治素质不高,为谁办案、为谁掌权搞不清。认为自己现在大权在握,就可以为所欲为,甚至办理“三案”。更多的审判人员业务素质还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高要求,凭经验办案。缺乏较高的庭审驾驭能力,如何掌握控辩、质证、认证,课堂上没听过,实践中没有碰过,书本上没见过。我国没有实行强制代理制度,普通的当事人对控辩式诉讼更为陌生,不知如何举证,素质上难以适应庭审改革。
  3、环境较差。从软件来讲,一些领导机关由于不熟悉法律程序,认为法院这种改革是官僚主义、不搞调查研究,甚至对缺席审理都想不通,对无罪判决更怀疑是否枉法裁判,因而对审判方式改革不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具体,审判方式改革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如证人作证制度不完善,没有证人保护措施,也没有证人作证宣誓制度。证人不敢作证,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也缺乏必要的约束,导致无法进行质证、认证。从硬件环境来讲,实行规范化庭审,应具备规范的审判场所,而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拿不出钱解决这一问题,法庭、审判庭及必要的设施条件差,缺乏庄严、肃穆的气氛,有碍控辩式庭审的实现。
  三、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措施
  从法院系统来看,审判方式改革已到攻坚阶段。要巩固成果、不断深入,必须化浮为实,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1、解放思想,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要改革传统的审判方式,首先要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审判方式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也是一场革命。要去掉“怕”字,换成“敢”字,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同时审判方式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要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在党的领导下、在各方面的协调配合下全面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2、强化监督制约,放权不放任。审判放权不是放任自流,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既要保持监督的有效性,又要防止回到“先定后审”的老路上去。要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只有对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少数案件才应提交审判委员讨论,防止推卸责任、上交矛盾。同时建立健全错案追究责任制,加大院长、庭长的监督职能,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当事人监督等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使审判方式改革沿正确的方向前进。
  3、提高干警素质,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干警的政治理想、宗旨观念教育,树立“公正执法、勤政为民”的意识。同时,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实践,努力造就一支适应新时期要求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模式。
  4、加大投入,改善硬件设施。法庭建设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必不可少的硬件,法院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征得政府的支持,争取条块结合、自身努力的办法,解决建设中的困难,保证审判场所达到基本要求。



  查看李富金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改革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改革开放这三十年 (2008-5-8 7:07:54)
·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2008-3-16 11:29:13)
·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2008-3-13 11:32:27)
· 司法改革:程序可以超越体制 (2005-12-16 22:33:54)
·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 (2005-12-14 22:16:04)
·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是总结还是部署 (2005-12-11 19:11:50)
· 警惕“伪改革” (2005-8-4 21:08:33)
· 从顾雏军“出事”看国企产权改革 (2005-8-4 9:37:07)


上一篇: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繁简分流 (2003-11-18 14:58:18)
下一篇:专家法官咨询委员取代审判委员会之设想 (2003-11-18 15:00:23)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