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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法官咨询委员取代审判委员会之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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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3-11-18 15:00:23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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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上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也暴露出很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一是审判委员会组成不科学。其主要成员均是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有关审判庭的负责人,审判委员会的行政色彩浓厚而专业色彩淡薄,与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疑难复杂案件的主要职责相违背,随着各种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增加,审判委员会越发显得不能适应。 二是审判委员会不审而判的工作方式违背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国外的陪审团,在没有当面直接听取当事人口头意见陈述的情况下,仅根据案件承办人的汇报就决定案件的处理,这种不看病而开药方的做法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且容易由于案件汇报人的偏向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上的失误,而对这种失误,案件承办人和审判委员会均有借口不承担责任。 三是审判委员会超越合议庭之上的对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加深了法官和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依赖心理。为了逃避错案责任追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越来越多,已经到了不堪重负的地步。“法官之上无法官”,由于法官在疑难复杂案件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裁判权,很难使业务素质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 虽然各地法院对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不断进行改革、规范,缩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严格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程序,但改革难有实质性进展。笔者认为,要进一步深化法院改革,以专家法官咨询委员会取代审判委员会,是目前一种比较可行、值得研究的办法。 一、法官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法官专家既要是法官,同时又应当是专家。法官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由法官当中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要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本身应当是该法院法学方面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委员是单纯的审判职务,并不是一种行政职务,更不是一种待遇,不应当与职级挂钩。只要符合法官专家的条件,就可以吸收到咨询委员会中来。反之,虽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但并不具备研究、讨论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则不应予以吸收,以保证法官专家咨询意见的科学性。 二、法官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权。法官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只提供咨询性意见的机构,不具备实体审判权。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案情,提供法律适用的参考性意见,法官和合议庭可以执行,但不是必须执行。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咨询意见不承担责任,裁判结果被证明错误的仍由法官和合议庭承担责任。 三、法官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法官专家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自由地作出其认识合理的解释,不受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的影响,因为真理有时就在少数人手中掌握。对法官专家的不同咨询意见,由法官进行取舍。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在开庭结束后,根据承办人的汇报对案件进行研究讨论,也可以应承办法官的邀请旁听开庭,现场提供参考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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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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