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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代理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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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3-11-18 15:23:59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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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所花费的费用,是由聘请人自行负担,不是由败方负担?在世界范围来看,由败诉方负担已经成为惯例。但长期以来,在我国却一直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大部分法院在裁判中都涉及代理费的负担问题,或者以原告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这方面的诉讼请求。但也有的法院在判决中确定由败诉方负担费用。笔者认为,后一种做法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理由是:
一、聘请律师为当事人诉讼所必需
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法律部门越来越多,法律的专业性越来越强,尤其是一些技术性规范更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集会。随着实体法的日益丰富,程序法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如诉讼主体、举证责任、法庭辨认等问题都要求一定的法律知识。公民在普法中学到的仅是初步常识,难以胜任诉讼活动的要求。因此,未受过专门培训的公民、法人,不聘请律师,参加诉讼有很多困难。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贪污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要聘请律师,就必然要花代理费。尽管有法律授命制度,但其适用对象有着严格的条件,大部分人仍然要支付代理费。
二、律师费用支出属于当事人的间接损失
律师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和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律师的义务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其权利主要是获取代理费,因为律师服务是有偿的。作为委托方的当事人,不仅要向法院预付诉讼而且要会给律师代理费。《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办法》已经明确规定,诉讼费负担的原则是由败诉方负担,而律师代理费却无明文规定。由于无此方面的规定,该费用只能由胜诉方负担。这本不属于诉讼标的,却又给胜诉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三、败诉方应当赔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用损失
虽然法律上一般不保护间接,但律师费用却有其特殊性。因为,民事诉讼的发生,是败诉方不改造法定义务、不正确行使权利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民事责任理论上讲,这笔损失是败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败诉方应当承担责任。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仅要花去时间、精力外,还要支付律师费。而且有的案件代理费也不是小数目,比如标的额巨大的经济案件、涉外案件,案情特别复杂的民事案件。如果对这笔费用不予处理,则不能完全体现司法公正,造成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不合理现象。对败诉方起不到教育作用,也不利于鼓励当事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笔者认为应在有关的法律规范中,明确律师费用负担的原则,即不论是民事、经济行政还是自诉刑事案件,均应由败诉方负担或按双方过错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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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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