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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判决书制作现状及前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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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3-11-18 15:32:56 作者:张文旺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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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全国各地法院近年来在遵循最高院制定的法律文书基本格式的前提下,纷纷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审判公开、增强说理的原则,对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进行了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改革过程中,有关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对这些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文书制作改革的成败。在法律文书制作改革中,判决书是关键和重点。为此,本文拟以基层法院民商判决书的制作为例,略陈管见。 一、民商判决书制作的现状。 法律文书制作改革以来,基层法院逐步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要求制作民商判决书。目前,大多法官已经掌握了新的判决书样式,且在反映审判程序、归纳争点、分析论证、增强说理等方面较以前有明显进步。民商判决书制作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判决书“千人一面”和只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看得懂的状况有所改变。当事人因判决书说理不充分而简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上诉的明显减少。 二、民商判决书制作存在的问题。 1、 民事商事判决书格式相互套用。目前,有的法院民庭和经济庭各自使用了一套判决书样式。它们各有特色、各有长处。由于同一院内审判人员会相互传阅这些格式,所以有的审判人员就自行来个“取长补短”,选自已喜欢的格式来制作文书。如,因民事判决书样式中没有缺席判决书样式,就选经济判决书中的样式;经济判决书样式中没有简易类样式,就选民事判决书中的样式。这样,不仅造成民商判决书样式混乱,而且也导致对同一事实表述不一。如对被告未答辩的,民事判决书表述为“未作答辩”,而经济判决书则表述为“未作书面答辩”。 2、 未能规范反映有关审判程序的内容。在法律文书制作改革过程中,理论上对民商事判决书的首部应载明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等程序性内容,已经形成的共识。但实践中,审判人员操作并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住所地与常住地不一的,没有将二者都写明,而只写其一。那么,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就值得推敲。二是被告未到庭的,对其出生年月日表述不规范。如,有的写“年龄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有的在此后用括号加注“成年人”。其实,这是对未到庭被告基本情况未查清的一种“灵活”处置。但这种处置是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原告的起诉行为和被告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情况,以判决形式间接予以确认。三是未经指定监护人程序,而将有关人员列为法定代理人。如离婚诉讼中,将患精神病的被告的父母、兄弟姐妹等非配偶直接列为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起诉自已法定监护人的,直接把非法定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四是未写明保全、延期审理、延长审限、变更审判程序、审判人员等情况,导致诉讼程序操作过程不公开。 3、 内容冗长,繁简不分。主要表现在:一是诉辩部分未作规范归纳。有的是照抄诉状和答辩状内容,即便是方言土语;有的对当事人主观认为的内容和带有很强感情色彩的语言,没有进必要的语气转换和删节;有的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的意见没有进行归纳;有的没有突出当事人的争点,只作“流水账”式的叙述。二是事实叙述重复。如先归纳了无争议事实,再逐一分析有争议的事实,然后在此后又要再归纳一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三是证据部分除了要逐一列明证据名称外,还无一例外地要写明证据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对象。如争点多、证据多,单此部分即要作长篇大论。按目前的要求,只要是稍复杂的案件,其判决书都要在四、五千字左右。长则要在万字以上。四是有的判决书不论案件复杂与否,不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均按同一样式制作,繁简不分。 4、 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得不到直观反映。实践中,大多数法官都采取了先写无争议事实,再写争议事实和当事人主张及其所提供的证据、法院的认定意见的写法。以上写法,从理论上讲是比较理想的,但实践中较难以实现预期目标。原因是,当事人不会按照争点分类提交证据和进行质证,而是习惯于在陈述事实和意见后将证据一次性或分别提交。为此,有的法官庭后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还要根据自已制作判决书的需要进行分类。同时,这种写法就使得事实和证据交叉混淆在一起,突出表现在关于事实的争点和关于证据的争点混在一起,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得不到直接的体现,而且还会出现一份证据证明多个争点时,要被重复引用的情况。 5、 对证据的采信与否的分析论理不透彻。有的仅是罗列证据,最多再加“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等公式化的语言;有的还是写“以上事实有某某证据证实”。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即当事人提供的据能否证明其主张、有多大的证明力,证据间如何相互印证,证据不予以采信的理由,没有进行分析。还有,证据采信情况在事实部分分散说明,在判决说理部分没有进行综合分析。 6、 判决说理不充分。主要表现在,说理的必备要素缺损。如没有叙明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及其性质;没有写清各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并认定其性质和加以评判;对未支持的诉讼请求或主张未叙明原因,而只简单地写明“某某主张不予以支持”。另外,在说理过程中,未结合本院认定的事实,就作纯理论化的说理,给人以明显的空洞感。 7、 使用语言文字、标点符号不规范。一是没有使用法言法语,有方言土语出现。如,“打两、三下”、“车费”等。二是文字、数字表达不规范。如,“某某县某某乡派出所”;有写大写汉字数字的;有小数点第二位是“0”而没有加“0”等。三是币种表述不统一。如,有的全文均写明如“人民币”币种;有的个别处写;有的判决书主文有写明币种,其余的不写等。四是语法错误。如主语缺损、搭配不当等。五是逻辑混乱、层次不清。六是标点符号使用不当。突出的是用逗号一逗到底。 8、 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完整、具体,条理和顺序不当。主要表现在:合同纠纷的,未引用合同法,还习惯于只引用民法通则;法律法规条下的款项的,未明确到款和项;引用程序法和实体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顺序颠倒;确认法律关系、责任认定、责任承担方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顺序不分。 9、 判决主文不够明确、具体,表述不简洁。如,有出现权利或义务主体缺损或含糊不清的情况;对利息、违约金等的计算方法表述冗长,让人难以理解,甚至中心词缺损等。 此外,错漏字、笔误、排版不规范、文书纸质不高等,也不同程度地出现。 三、完善民商判决书制作的原则 1、 体现改革要求原则。一是要与大民事审判格局相适应;二是要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相适应;三是要与审判公开相适应;四是要与诉辩式审判相适应。 2、 体现效率效益原则。要体现效率原则,不能因制作判决书时间的延长而迟迟宣判案件,使审前准备和高效率的庭审归于白费;要体现效益原则,强化论理,使判决书成为定争止纷的“令箭”,做到“令行禁止”。 3、 体现以人为本原则。要适应人的阅读、理解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做到层次分明,逻辑清晰;适应当事人素质现状,不致于使判决书“对牛弹琴”,让公众普遍认同和接受判决书。 4、 体现法官个性原则。不要使判决书,如同一个模子印出。要让判决书充分体现法官的才华和特长。 5、 体现法律威严原则。判决书是法律威严的书面体现。判决书应当严肃、简洁。 6、 体现诉讼成本原则。制作判决书要考虑法官时间、精力的投入,纸张等耗损。 四、完善民商判决书制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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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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