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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附带意见”的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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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3-11-18 15:37:50 作者:李江萍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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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8页。 [2] 同上,原文可见英国判例《王国政府诉大都会警长案》(Regina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Of the Metropolis) , [1968] 2 Q B 150 . [3]雷蒙德·布莱克本( Raymond Blackburn)控告昆廷·霍格犯有蔑视法庭罪。法官公开发表批评自己行业和同僚的言论,对中国法官而言这确实是有点不可思议。 [4]译文见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杨百揆、刘庸安、丁健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21-222页。 [5] 这里又可以引出一个问题,我们在引证扎根于别的法系的学者或者法律家的观点时,是否进行了比较法 的考察。 [5] [美]E·阿伦·法恩斯沃思:《美国的判例法》(陶正华译,潘汉典校),载北京,《法学译丛》,1985年第6期,第66页。 [6] 譬如在《邓肯诉坎迈尔·莱尔德有限公司案》(Duncan v. Cammell Laird & Co. Ltd , [1942] AC 624)中西蒙兹勋爵(Lord Simon)的一段判决理由在后来的Merricks v. Nott-Bower ([1965] 1 Q B 57)案中就曾被丹宁勋爵(Lord Denning)和萨尔蒙勋爵(Lord Salmon)认为是原案的一个附带意见。 [7]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63页。 [8] 吴兰园、黄忠善诉邹菊芬债务一案,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裁判文件附设“法官后语”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7期。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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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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