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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口供的相对任意性

http://www.dffy.com 2003-11-19 15:14:27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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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影响口供主体意志相对任意性因素
   口供是在特定场境下由特定人员取得,由于取得口供场境相对封闭性以及对特定人员取证方式缺少有效的监督,因而影响口供主体意志相对任意性因素较多。首先是办案人员以刑讯的方式影响口供主体意志上的相对任意性,并进而影响口供的真实性,使得口供丧失其作为证据的基本价值。刑讯的实质在于司法人员借助国家的公权力,违反法律规定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折磨为主要手段,通过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肉体来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意志,使其丧失意志上的相对任意性。这就使得口供主体丧失自主判断,自主选择的能力,所供述的内容已不再是其真实意志的反映,至于司法人员刑讯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其次是以诱供的方式使口供主体丧失意志上的相对任意性。诱供与刑讯方式不同是司法人员借助讯问谋略以利益为诱饵,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不真实的判断和选择。在诱供的情形下,口供主体意志上同样是不自由,不自由的原因在于讯问人员的引诱使其意志发生不正常的失真和扭曲,与常态下的口供相比口供主体的供述同失去其自主选择和自主判断,进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如果没有司法人员的诱供行为,口供主体基于正常的认识能力是不会作出如此陈述。司法人员的诱供使口供主体意志丧失相对任意性,在此种情况下取得的口供同样不具有证据价值,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如果确保口供主体意志的相对任意性
    口供主体意志的相对任意性丧失,主要是由讯问人员对其施加不恰当的压力导致的。但讯问又不能没有压力,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讯问压力,口供主体是不会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无压力的讯问势必会失去一大部分有价值的证据,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关健是讯问压力必须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因而就须对讯问方式,时间,场所进行规范,使其按法治方式运行,以保证口供主体不丧失意志上的相对任意性。这首先应禁止司法人员以刑讯的方式进行讯问,刑讯是一种直接剥夺口供主体意志自由的方式,使口供完全不具有意志上的任意性,彻底丧失意志自由。其次应禁止以欺骗方式对口供主体进行诱供,诱供的本质在于以利益为诱饵对口供主体认知能力进行不正常的干扰,使其意志丧失相对任意性。以刑讯和诱供方式获得口供中虚假成份较多,因而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讯问方式。同时在讯问时间上必须有节制,连续讯问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总之凡是能够口供主体肉体上痛苦,心理上恐惧使其丧失意志上完全自主,相对自主的讯问方式都应禁止。为确保口供主体意志上相对任意性,还必须有制度上的设置。
  首先应赋予律师在场权,律师在场不一定在讯问现场,律师可以在单面透视的房间里监督讯问人员的讯问方式是否合法,讯问是否超时。对违法讯问律师可以代替口供主体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尽快给予答服。其次可以模仿英美国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当口供主体或其代理人向法庭提出其意志自由受到限制时,有关部门应向法庭提供最初讯问的视听资料。在举证方面,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理由是侦察机关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即既然行政诉讼法已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侦察机关自应遵守这一规定。当口供主体向法庭提出其意志自由受到司法机关不正常剥夺时,侦讯机关应证明其并没有剥夺口供主体意志的相对任意性,否则应推定口供主体的陈述不具有意志上的相对任意性,此种口供不得作有证据使用,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要把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设立专司看守的司法警察,其编制类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其职责负责看守工作和犯罪嫌疑人进出所记录以及监督讯问人员的讯问活动是否合法,对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如没有及时制止违法讯问应追究其渎职责任。侦察人员必须到看守所进行讯问,在其它场所讯问取得的口供不得作有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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