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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遵循先例”的再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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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3-11-19 15:27:12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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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有正负之分,遵循先例同样有其负价值:由于先例的日积月累、数量繁多,法官实际上是无法全面了解,势必会造成某些错误。先例相互之间也会存在一定的冲突,这就为那些曲解法律意图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公正裁判的法官提供了借口,我国历史上曾出现"欲其生附生议,欲其死附死比"曲解法律出入人罪的法官。再者遵循先例乃是用过去的判决理由裁判今天的案件,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同样也不会存在两个判决理由完全相同的案件,用过去的判决理由来裁判今天的案件难免会造成不公。遵循先例所关注的是平等,这种平等乃是一个过去判例与现在案件之间的平等,但平等的观念会随社会变迁而变化。公平裁判就其本质而言关注的是空间上的平等,即按当代价值判断来平等地对待两个人或两起情形。何况一个早期的判例可能是由一个水平差而无能的法官作出,因而遵循先例并不能必然保证法官的公正裁判。总之,普通法国家遵循判例、信仰判例是有其客观历史原因、民族特点和法官职业队伍特点决定的。 遵循先例可否作为它山之石 遵循先例能否作为它山之石,在我国加以借鉴。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借鉴判例能否促进公正审判,法治统一?能否约束法官专断裁判? 遵循先例目的是使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做到相似案件相似处理,在量刑上司法上做到法制统一和平衡,但这里有一个前题那就是法官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和技能。因为判例日积月累数量繁多,对何谓相似案件不同的法官也会见仁见智,得出不同结论。法官在寻找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往往是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去理解和收集。由于视角不同,法官就可能在不相似的案件搜寻到自己需要的判决理由,也可能在相似的案件中找不到相似的判决理由,相似案件相同处理的另一个前题是不同时代的不同法官必须具有相同的认知水平和相同价值观并采用相同的评价标准,这样才能保证案件处理的前后一致,做到法治统一,而这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都是不可能的。从实践层面看,遵循先例并不总是能保持法治统一,我国早在宋代就有引例断案的规定,"例"即断案成例,通过引例断案赋予成例以法律效力,其结果造成以例破律,严重伤害了法治统一,并且官吏上下其手"欲其生则附生议,欲其死则死比。"这就说遵循先例并不能必然导出法治统一和法官的公正裁判。当然宋代的引例断案与英美法中的遵循先例是有许多不同,但从中还是能说明遵循先例与法治统一,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相反如果法官没有高尚的职业道德,遵循先例反为其出入人罪提供一个合法的借口,而我们无法保证在中国本土上每个法官皆尧舜。还是沈家本说得深刻:"虽有贞观之法,但无贞观之吏,法欲善而不能。"任何一项制度尽管其十分完善,但还必须有高尚的人来执行,才能使其功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遵循先例的基本功能在于限制法官专断,问题在于我国法官有资格有条件专断吗?由于我国体制与普通法系国家有明显不同,法官职业化特点也大相径庭。我国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远不如普通法系国家法官,法官专断的前题是法官独立,法官有权威,我国由于体制上、历史上的各种原因,我国法官独立裁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官权威形成还是路漫漫其修远。因而我国法官还不具备专断的资格和条件,既然专断的前题都不具备,约束法官也就无从谈起,相反如果遵循先例,一些有悖诉讼规律诸如二审提前介入,请示汇报的做法又会乘虚而入,而这会严重冲击正在成长的法官独立和法官权威,因而我国目前还不宜设置遵循先例制度。
注释: [1] D G Cracknell, English Legal System Textbook. P 88 [2] Prudce Brokers Company, Ltd. V. Olympia oil & cake company. Ltd. 21com. Cas. 320 [3]克里夫·施米托夫:《判例应具有拘束力吗?》,载《法学译丛》,1983年第3期。 [4] D G Cracknell, English Legal System Textbook. P 95 [5] [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46页。 [6]Delmar karlen, Prime of procedure P119. [7]Cardozo,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P.149. [8] "Case Law", Encgclo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 III. 249.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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