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以就一审没有争议的部分,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上诉制度旨在对有上诉权的各方给予同等的保护,既提高诉讼效率,又要保证公正,既维护社会秩序,又要解决纠纷,并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严守司法的消极中立。效率与公正是程序价值的永恒主题,在这一价值的内在要求下,民事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实际上应成为民事诉讼制度的没有被明文规定为原则的原则。
参考文献:
[1] 孙帮清:《论民事上诉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许俊强:《民事二审程序应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人民司法》2000年第1期。
[2] 例如唐明路;唐明晓在《论民事上诉制度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一文中将这一原则的适用作了很细地划分和过多的限制,详见《法律适用》2001年第2期。
[3] 参见顾海良等编译《简明帕氏新经济学辞典》,第167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
[4] 参见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6条。
[5]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66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 白渌铉:《美国民事诉讼法》,160页,北京,经济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7] 冯仁强:《评“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载《法学》2000年第8期53页。
[8] (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文《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1131~1147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7月版。
[9]参见《最高人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
[10]参见肖建国:《民事诉讼的价值》,101~10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
[11] 何文燕:《民事诉讼法学》,293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版。
[12] 王怀安:《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新编本),第306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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