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起诉在法理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大陆法系国家用立法的形式,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的形式确认检察官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但我国法律对公诉权的规定只有起诉和不起诉两种权力。而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创设的对在校犯罪大学生暂缓起诉规定,是对公诉权的一种扩张和创设。按立法的最基本原则,创设一项诉讼制度必须主体适格,在其法定权项范围内创设。从主体地位来看,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属于基层检察院,从其权力属性来看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基于其主体地位,它无权为自己创设一项权力特别是诉讼上的权利,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对诉讼制度创设的权力是属于全国人大。浦口区检察院在无任何法定授权情况下自行创设一项诉讼制度是不妥的。但浦口区检察院创设的这项制度与其它越权创设制度有其不同之处,其创设和行使的权力是法律本应规定而没有规定的权力。暂缓起诉在本质是检察官对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一种,世界各国都普遍赋予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浦口区检察院创设的这项权利是符合法治演化路径的。从法治现代化的模式来看有内发型和外源型两种;自下而上型和自上而下型两种。浦口区创设是属于自下而上型的一种,是在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一种大胆创设。但从合宪性角度看,它又无权创设暂缓起诉这项诉讼制度。为了克服这一矛盾,可以由最高检把浦口区检察院作为改革试点单位,以高检的名义向全国人大提立法建议。
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暂缓起诉权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权力,如果用得不好极容易诱发司法腐败。司法作为救济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最大的担心是授予检察机关暂缓起诉权,怎样才能保证其对权力的正确行使以及防止对权力的滥用?尽管浦口区检察院在实行暂缓起诉时规定了一些限制措施,但这此规定基本上都是粗线条的,还有待细化,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同时暂缓起诉是检察机关自行创设独自行使的一项权力,不受外界监督和制约,而任何一项权力如果不受制约和监督就极容诱发滥用权力并导致腐败的产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有对暂缓起诉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可行性配套措施。同时这种监督和制约必须是外部的有权的监督和制约。暂缓起诉行使还必须透明、公开、公正,权力的行使置于人民可以了解可以接触可以监督的范围之内,以期一项好的改革措施不至在实践中走样。
注释:
[1]东方网2003年4月9日消息
[2]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3]崔敏著,《中国古代刑与法》,新华出版社,1992年版,第33-34页。
[4]《汉书·刑法志》
[5]《资治通鉴·唐纪八·高祖神尧大圣兴孝皇帝之下》
[6] [日]西原春夫主编,李海东等译,《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版,第157页。
[7][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吴丽琪译,《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24版第103页。
[8]House of commons Debates. Vol. 483, 101, 681, 29jan, 1951.
[9]Art.40.3.b.
[10]The Final Warning Scheme Revised Guidance, Home Office/Youth Justice Board. Mar 2000.
[11]See e.g. Home office criminal statistics. Cm 5001(1999) Tables 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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