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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制度改革再探

http://www.dffy.com 2003-11-19 16:22:22 作者:傅平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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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来看法官按什么程序决定是否签发令状。世界各主要国家签发羁押令状的程序大致有两种。其一是英美式的听审程序。由控辩双方经言词辩论生作出决定(包括法国、意大利)。其二是德、日式的书面审查加讯问被追诉人的程序。两种程序对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显然有较大差别。但日本的审查方式既表达出对侦查效率的重视,也体现出对决定羁押之慎重。我国的羁押决定由检察官以书面形式作出,其对嫌疑人的参与之程序权利缺乏应有的保障,也不利于嫌疑人实体权利的维护。加大羁押决定程序之透明程度、保障嫌疑人之参与权应是羁押制度改革的另一内容。
  其三,关于羁押裁决之救济手段。从各国对不服羁押裁决之救济方式看,被羁押人有权要求复审和上诉,直至上诉到最高法院。而我国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没有任何手段可资救济,倒是公安机关如不服不批捕决定还可申请复议、提请复核。建立控辩双方不服羁押决定而向法院上诉的制度,由法院在控辩双方对席辩论的情况下作出裁决应有必要。
  其四,关于羁押期限与羁押实质要件的持续性审查。两大法系关于审前羁押期限方面的区别,在于规定期限的方式与目的之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明确规定审判前羁押的期限,且期限的长短一般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有直接关系。对审前羁押的期限实行定期复查,对重大案件的期限则还限制一个最长的期限,如德国、法国、意大利。而英美法通常是通过落实迅速审判的权利对审前羁押加以限制,但也不排除对定期复查制有采用。⑨相比之下,我国的羁押期限往往与诉讼期限合一,并不存在定期复查机制,即使期限已满,当事人的亲属请求释放,也不必然会产生释放的结果,而是由司法机关决定,由此造成严重的超期羁押现象,而司法机关并不因此承担什么责任。建立超期羁押的责任制度,落实办案人员的超期羁押法律责任,无疑对保护公民基本自由权利有重要意义。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的延长,也应由法官在双方对席辩论的情况下作出裁决。最后,应积极寻求羁押的替代措施。借鉴法国的司法监督制度之内容、改造我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与监视居住制度,增加取保候审应遵守的义务种类,如限制受追诉人在某些特定场所自由往来或禁止其前往某些特定处所,强制其将身份证件交警察部门保管(取得收据),尤其是护照或驾照,回答任何机关或法官指定的任何人的传唤、召见,接受有关职业活动的监督措施,规定被追诉人放弃会见或约见某些人或放弃以任何形式与特定的某些人联系等等。对于所附的这些条件,决定羁押的法官可以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项或多项。在加大取保候审适用面的情形下同时加强对追诉者的监督。4至于超期羁押所获证据是否排除,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对于口供,因超期羁押极可能影响自白之任意性,应予排除,但对以口供为线索所获之证据,应予采用。而对超期羁押所获之实物证据,现阶段应准许采用。但为了减少为非法获取证据而超期羁押的利益驱动,可对超期羁押的责任人予以处罚,使之负行政责任乃至于刑事责任,相信实践中为获取评剧而超期羁押的行为会大为减少。因为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使办案人员很容易衡量轻重得失。嫌疑人不至于沦为刑事追诉的纯粹客体,使个人自由在国家利益之重压下有一丝喘息的机会。


  参考文献:
  [1]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9.191
  [2]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J).法学研究.2002.5.60
  [3]唐亮.中国审前羁押的实证分析(J).法学.2001.7.30-31
  [4]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9.197-206
  [5]陈光中,(加)丹尼尔.普瑞方廷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93
  [6]樊崇义,陈永生.论刑事诉讼中的平衡原则(Z)2001
  [7] 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9.193-196
  [8]苏方遒,徐鹤喃,白俊华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54
  [9] 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9.224-248


  Deeper discussion on Pretrial DetainFu-ping(Faculty of Law ,Xiangtan Univesity,Hunan,Xiangtan 411105)Abstract: Pretrial detain is essential evil in a democratic and legal country. Abou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etrial detain we should insist in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and country and its internal reason and discussed the reform of the pretrial detain system.Keyword: Pretrial detain Present situation Reason Reformation
  1傅平,女,(1975-),汉族,.湘潭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主攻刑事诉讼方向
  2例如陈瑞华.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J).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3.73-87 刘方权.侦查羁押适用误区分析:现状.危害.对策(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4.55-64
  史立梅,刘林呐.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与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4
  3如日本1994年和1997年度,日本检察官对于所有被逮捕的嫌疑人请求羁押的比率分别为90.6%和91.5%,法官对于检察官的羁押请求的批准率均为99.9%,基本上是有求必应。(参见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第216页)
  4关于法国司法都督制度的内容,参见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9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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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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