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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世条件下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和完善

http://www.dffy.com 2003-12-1 22:07:45 作者:曹培忠 周艳波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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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民间性仲裁机构的设置的国际化
  按照仲裁机构的设置和国际化的要求是一个国家仲裁制度的体现,仲裁机构的设置和规则是仲裁制度的组织性制度,正确确定和设置仲裁机构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反映设置反映仲裁特点的民间性仲裁机构,是公正解决纠纷,提高仲裁质量,完善仲裁制度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我国的仲裁机构的设置和国际社会的惯例和制度十分相似又具有中国特色。总体上说, 中国的仲裁机构分为国内和涉外机构,具体说,涉外仲裁的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性仲裁机构;对内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17不仅可以受理涉外案件, 而且可以依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接受有关的法律事务。从中可以看出中国仲裁机构的设置和机构数量的规定, 不仅具有国际性的趋势,而且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18正是由于确定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与民间性,决定了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相对行政独立性。因此,我国《仲裁法》确立了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体现了仲裁制度的本质和国际化的趋势。
  第四、在处理和诉讼制度的关系上,中国仲裁制度采取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和法律监督制度,对于既体现了国际化的要求,又能体现司法的主权。
  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是国际惯例,也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制度,是指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或诉讼之一种方式解决纠纷的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案件作出裁决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在这项制度下,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基于双方的协议管辖和仲裁的请求,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必须自动履行,而不得要求该仲裁机关或其他仲裁机关再次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关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在相关的国际条理中和国际条约中,都对此明文规定。我国仲裁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仲裁体系的各自独立性均为各自独立的体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和程序。因此,可裁可审制度实际上也就是“裁审自择”和“一裁两审”制度。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正好弥补了可裁可审制度的不足,充分体现出仲裁的特点。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规定十分明确地肯定了我国经济合同仲裁已由“或裁可审”制度转变为“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
  总之,中国仲裁制度一直重视国际化的发展问题和世界的接轨,按照世界惯例处理解决仲裁纠纷。具体的说就是,立法的国际化问题,一方面,抓紧制定新法和修改相关的原有法规。另一方面,积极加入重要的国际仲裁公约,并在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和司法协助协定中规定仲裁内容。1986年,中国加入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标志着中国在仲裁方面开始步入国际化的轨道,标志着中国和世界仲裁制度的衔接。1989年,CIETAC新仲裁规则施行,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国际仲裁的现代化和国际化。1995年《仲裁法》颁布施行,使中国的仲裁法律制度有法可依,同时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法律体系已经建立。19《仲裁法》施行之后,最高法院又针对在仲裁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了30多页司法解释,对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仲裁机构建设的国际化特征
  中国大陆有两个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自1999年以来,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20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唯一受理涉外海事纠纷常设机构。另外,在香港设有香港仲裁中心,该中心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21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化趋势的明显加强和中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经过近二十年的开拓和发展,深圳分会年受案量逐年增加,受理案件争议也越来越多,案件的范围分别涉及,涉及贸易、投资、金融、保险、建筑工程、房地产等经贸领域,案件当事人遍及全国各地和世界各大洲四十多个国家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国内外的一致公认,已有一百多件裁决书在境外成功获得强制执行。另外,深圳分会还与世界二十多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目前为止,中国仲裁制度以其独立、公正、快速、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良好声誉,受案数量近几年迅速增长,依据国际仲裁协议的有关惯例和国际规则,仲裁裁决可在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四、国际仲裁的发展趋势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国际纠纷也逐渐增多。22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有效手段之一,越来越受重视。23笔者认为有以下发展趋势:24
  (一),案件数量呈几何增长趋势
  国际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报告标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来53年总和的5倍。香港仲裁中心作为地区性常设机构,2001年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是301件,是建院之初的30倍,1999年起,每年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超过200件。252000年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超过298件。自1999年以来,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仅次于国际商会仲裁院,跃居世界各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第二位,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26
  (二)、仲裁机构由传统欧洲型向亚太型转变
  纵观以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大多数在欧洲。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总部在巴黎,斯德哥尔歌摩仲裁院SCCCA总部在瑞典,伦敦国际仲裁院LCA总部在伦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WIPOAC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27随着亚太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亚太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也异常活跃。世界上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都在亚太地区设立办公室。28亚太地区各国家先后设立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新西兰仲裁调解机构,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等12家。有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如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另外,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在1983年亚太地区当事人仅占3.2%,2000年则上升到15.1%,若包含澳大利亚在内则达到到16%.29
  (三)、法律选择适应由传统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转变,呈现出多元化法律适应和选择发展趋势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区别于司法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法律适应和选择。30司法诉讼制度中法律适应和选择依法院地确定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私法中的公识和普遍性原则。但是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不仅可以选则仲裁程法和仲裁规则,而且可以选择实体法,甚至可以第三国法律来解决国际商事争议。31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选择适应由传统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转变,呈现出多元化法律适应和选择发展趋势。以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为例,2000年报告标明选择英美法系最普遍,其次是大陆法系,相比以前中东国家的法律选择适应增长较快。32相反,东南亚国家的法律选择适应有所下降。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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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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