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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世条件下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和完善

http://www.dffy.com 2003-12-1 22:07:45 作者:曹培忠 周艳波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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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立法趋势由分散式立法向统一实体法转变,国际社会制定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法律文件
  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大多采取分散式立法方式确立了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34 为更好协调本国的仲裁法,致使国际商事争议得到有效地解决,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文件,加强统一实体法立法。2002年6月21号联合国国际商法委员会召开第35次会仪,通过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以此有效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35按照这部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的有关规定,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商事纠纷可以提请调解人予以调解,达成一致协议。该协议对当事人有效而且申请执行机构强制执行。只是根据该商事调解示范法第14条的规定,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方法有效强制执行。这部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又称之为“准国际仲裁法”。361999年,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在海牙第19次外交会议上,在1968年布鲁赛尔民商事管辖和执行区域性国际公约的基础上,起草和修改了海牙民商事管辖和执行全球性国际公约,更好地协调了“准国际仲裁法”,有效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但是由于英美等国和其它国家在专属管辖的范围,异国执行程序和措施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37未达成一致协议,海牙民商事管辖和执行全球性国际公约仍未生效。中国先后两次派代表参加会议,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38
  四、入世条件下中国仲裁完善和改进
  (一)、世界贸易组织DSU争端解决机制和仲裁关系
  世界组织争端解决机制(DSU)是专门解决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因执行世贸组织各项协定产生的纠纷和争议而设立得一向独具特色的制度(以下统称为WTO争端解决机制)。39在这项制度下和这项制度下,授权任何一个世贸组织成员合法得权益受到侵害,即认为GATT1994赋予她的某项利益正在被抵消或损害,或因其他成员采取了某项措施而阻碍了GATT1994目标的实现,即可以启动争端解决程序。因此,相对于世界其他得组织得争议解决,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有鲜明的特点,首先它具有与其他仲裁相同的自愿性,40其次又有与其他仲裁不同的强制性;再者它适用于不同的目的也可适用于不同的阶段,具有适用得条件和阶段性。DSU协议的具体规定和条款明确规定,对执行DSB通过的建议和裁决的合理期限达不成协议时,应由仲裁予以确定,由原专家小组或宗干事指定仲裁员进行仲裁。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在争端发生后的任何阶段,均可以直接提交仲裁,并将仲裁裁决同知DSU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或者DSU解决。41
  世界贸易组织的解决争议的条例(DSU)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解决纠纷,例如,通过协商和仲裁和和解的方式及其他的方式。但是,世界贸易组织之间的成员国之间的就国家之间的纠纷和履行贸易承诺的纠纷必须在调节无效的情况下和在争端解决协议的条件下解决。因此,从这各意义上讲,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排除仲裁解决纠纷,反之,它的存在和其他的协议, 例如,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其他协议将争议解决作为重要的处理纠纷的方式作为重要的方式在各分协议上单列纠纷的具体规定。例如,TBT协议的附录具体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纠纷解决方式。42因此, 中国的仲裁制度也和国际接轨,在仲裁机构和组织设置的有关问题上,按照国际惯例改组,43理顺关系,避免行政特点,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享有同一仲裁管辖权, 更加符合国际惯例。
  (二)、中国国际仲裁存在的问题概述
  ?   虽然中国仲裁制度取得了较大成绩,对于适应了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进程的要求,在国际化程度上和相当的层面上,中国的仲裁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改革。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仲裁协议和制度的相关规定较为和行政和僵硬,不符合国际惯例中关于仲裁协议的有效、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仲裁协议制度方面,借鉴国际上的相关制度,并规定法院职权干预制度,帮助当事人能够实现一种依仲裁方案解决纠纷的意愿。第二,中国仲裁制度应在法律上确立临时仲裁制度,使当事人更多地进行适合我国仲裁制度的形式选择,以适应不同当事人和不同案件的相应要求。第三,进一步加强我国《仲裁法》关于涉外仲裁的专门规定,完善统一的仲裁法律体制,以便符合现代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平等要求,修改现存在的有关协议和国际制度的相关条款,尽量和国际化的仲裁制度接轨。第四,完善在我国仲裁法律的机构体系的规定中,加强我国仲裁机构的行业管理和自我约束,在最大程度上,使仲裁与行政权力的真正脱离。
  (三)、入世条件下中国国际仲裁完善和改进
  中国加入WTO,使我国仲裁法律制度获得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趋势的进一部加强,中国的仲裁制度必将和入世一样走向世界,存在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例如,随着国际经贸关系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商事仲裁来解决纠纷凭借其优越性的被选择,所以,国际化的背景,要求中国的商事仲裁体制更加完善和国际化。具体说就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和改进:
  第一、完善国际仲裁的法律特征,完善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及其在仲裁中的体现, 保证实现仲裁的中立性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44
  第二、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和国际惯例接轨
  国际商事仲裁包括机构仲裁 ,也包括临时仲裁,建立临时仲裁,发挥灵活方便、快省时、省钱等优点,尤其是那些简单的案情简单、争议的标的不大的案件,建立简易仲裁制度。
  第三、增加仲裁员制度的国际化成分,建立跨法系和具有全球化体系的仲裁制度
  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CIETAC),目前实行的仲裁员名册制度与许多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不同,而引来了某些外国专家学者的评论45。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如果取消仲裁员名册制度,完全放开由当事人 自由选定仲裁员则未必更好。
  第四、建立国际上通行的仲裁临时性保全制度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国际规则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决定权仲裁庭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措施。
  我国仲裁立法关于仲裁庭无权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规定,应当参照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及其仲裁规则等有关规定予以修改。
  总之,中国仲裁制度正处于改革和不断完善过程中,尤其是从根本上完善仲裁制度,例如意思自治、仲裁独立原则、协议仲裁制度、协议管辖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以便尽快提高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程度。
  五、 结论
  中国加入WTO,使我国仲裁法律制度获得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46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中国的仲裁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国际化的法律特征。例如,作为世界仲裁的惯例和遵守最基本的仲裁规律,具体表现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及其在国际仲裁制度中的体现。这是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化特征的最基本表现,中国入世在法律制度的直接反映。中国仲裁制度一直重视国际化的发展问题和世界的接轨,按照世界惯例处理解决仲裁纠纷。加强立法的国际化问题和积极加入重要的国际仲裁公约,在入世条件下,尤其是世界组织争端解决机制(DSU)条件下,中国的仲裁制度应在仲裁机构和组织设置的有关问题上,按照国际惯例改组,47理顺关系,避免行政特点,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促进中国仲裁制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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