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入世条件下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和完善 |
|
| http://www.dffy.com 2003-12-1 22:07:45 作者:曹培忠 周艳波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参考资料 1,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1997年,武汉大学出版社。 2, Michael Pryles, The Growth of Internatonal Arbitration,[M] <http://www.austlii.edu.au> 3,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2000 Statistical Report,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Bulltein [M]vol.12.No 1-Spring 2001. 4,Draft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cilation,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Thirty-Fifth session New York,17-28 June [M]2002.<http://www.un.org> 5,余劲松,《国际经济法》[M],200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 6,石月,《仲裁法律与实务知识》[M],2001年,中国矿业大学. ①曹培忠(1965-),男,山东农业大学副教授、律师、仲裁员。澳大利亚英联邦国际经济法硕士Cth Aus.LLM。主要研究方向:WTO、国际经济法及欧盟法。 3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它最早起源于村庄中遇纠纷时请年长作出公正的决断,这是仲裁最古老的渊源.,联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执行秘书赫尔曼(Gerold Herrman)于1994年6月27日在上海作的关与国际商事仲裁的讲话.参见《仲裁与法律通讯》1994年10月第二步战略目标期,第27页。 4当世界进入20世纪之后,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二战之后,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垮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仲裁已得到了各国法律的普遍认可。各国间承认与执行在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截止1998年1月,已116个缔约国。具体国家可参见UN Website at http://www.un.org/uncitral. ④“ In the first 53 years of the court’s existence, from 1923 to 1975, there are 2978 requests for arbitrations. In the 11 year period between 1976 to 1987 the number had doubled to over 6000 Cases. Between 1987 and 2001 the total virtually doubled again to 11362 case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2000 Statistical Report,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Bulltein vol.12.No 1-Spring 2001. ⑤ 各国大都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立法形式有分散式和专门式。如,有些国家诉讼法含有仲裁的规定,如中国的诉讼法含有涉外仲裁的规定;有些国家制定专门的仲裁法。如美国的1926年联邦的仲裁法,中国大陆在1995年制定实施仲裁法。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六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中国正式加入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同时作出两项保留,使中国国内仲裁制度和国际仲裁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⑥除了最有影响的是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还一些地区性的国际公约,如《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该公约于1964年7月6日生效。截止1997年7月,已有27个国家批准。另有地区性的国际公约,如《巴拿马公约》,该公约于1976年6月16日生效。截止1997年7月,已有16个国家批准。余劲松,国际经济法,200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475-477。 ⑦ “In contrast, arbitration has a much great effectiveness. This is duty to a number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laws which have been widely adopted. The most important is the Convention on the affirmation and a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tional Awards 1958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Michael Pryles, The Growth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http://www.austlii.edu.au.在世界范围内最有影响的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1958年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会议上通过。该条约共16条。 参见余劲松,国际经济法,200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477-479。 ⑧ 参见《中国仲裁法》第16条。 ⑨ 中国的仲裁制度的实践和国际社会的仲裁制度和世界仲裁的发展存在着差距。由于受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纠纷过多受国家行政和司法的干预,使当事人意思自治无法在仲裁制度中得到体现。参见陈东,《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知识出版社,1998,212。 ⑩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参见《中国仲裁法》第16条。 11参见《中国仲裁法》第16和17条。 12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事项可以理解为除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和刑事事件以外的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参见《中国仲裁法》第3条。 13仲裁是否开庭与公开进行,由当事人协议。仲裁法原则上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参考《仲裁法》第39条。 14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自愿调解。也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15 参见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议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
此文章共有7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查看曹培忠 周艳波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wto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