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司法人员思维的影响:不少司法人员还习惯于先抓人后取证。从客观上看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司法令状主义,对司法机关特别是对侦察机关的强制措施还缺少制约,对公民权利影响比较大的拘留、逮捕批准在实行上还是比较随意,没有严格地遵守正当程序。从证据排除规则看,我国没有确立毒树之果规则,通过非法口供取得的次级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是准许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排除的也仅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可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采取的做法是学者称之为弃树食果的做法。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就为司法人员先抓人后取证开了一个口子。从思维上看先抓人后取证是受有罪推定的影响,也就是文革时期专案组所说的"办案要立足于有、着眼于是,没证据怎么办?后半夜里出成果,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并且这种做法还在全国公安会议上作为经验加以推广,结果是流害全国。我国目前战斗在侦察一线的骨干力量,大多是六、七十年代成长起来的,他们的思维很难避免时代的负面影响。贝卡里亚曾言:法律折磨你,因为你是罪犯;因为你可能是罪犯,所以我想你是罪犯。⑦办案人员习惯于有罪推定,把犯罪嫌疑人都预定为罪犯,加之特权思想严重,对犯罪嫌疑人刑讯就再所难免。先抓人后取证,也是由我国客观国情决定的,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司法机关的物质装备还比较落后,先进科学仪器还不能到位,但案件又不能不破。司法机关一面使用的是落后的技术装备,另一方面要面对日益严重的犯罪态势,这就使得司法人员在客观上仍然依赖靠获得口供这种原始的方法去破案、去维护社会治安。
二是司法人员还怀有口供至上的情节:口供作为法定证据中的一种,在刑事诉讼中有其重要价值,特别是侦察阶段更具有其独特的价值,真实的口供对处置一些特发事件具有其它证据无法替代的价值。任何否定或轻视口供的做法都是不对的,但也不能把口供看成是证据之王。酷吏流弊的最显著特点就是口供至上,过分地迷恋口供,相信从犯罪嫌人口中出来的东西都是真实的。《资治通鉴》曾言:"狱辞之于囚口为款。款、诚也,言所吐者皆实也"。"断罪必取输服供辞","犯供最关紧要"。《资治通鉴》里所讲的并没有错,但关键是要以正确的方法获得口供,获取的口供一定要坚持口供任意性原则。我国在秦代就主张讯问犯罪嫌人"能书迹其言为上,鞑掠为下,有恐为败"。由于犯罪嫌人通常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基于其切身的诉讼利益,通常是吐不诚。司法人员需要口供而犯罪嫌人又不愿提供口供,两者之间基于诉讼利益的对立性决定了他们在诉讼中的对抗性,对抗的结果要么是一方战胜另一方,要么是一方屈服。司法人员基于口供情结,为了获取所需的口供就会不惜破坏法律,以刑讯的方法逼取获犯罪嫌人的口供。司法人员重视口供的目的是通过口供去获取其它证据,再用其它证据去印证口供。因为按照先抓人后取证的办案模式,司法人员在获取口供之前是没有任何证据的,只有靠获取口供之后,才能通过口供进一步查找其它证据,达到破案目的。同时也要证明其抓人的做法是正当的,因为法治社会是禁止随意抓人捕人的,要证明其抓人做法是正当的就必需有证据支持,口供则是司法人员的首选证据。由于司法人员不能抛弃口供至上的情结,那么刑讯逼供就再所难免。
三是对司法人员诉讼理念的影响:忽视权利、滥用权力。凡是喜欢刑讯者,都轻视公民的权利,特别是犯罪嫌人的权利。在杜培武案和孙志刚案,司法人员不仅没有任何的权利意识,甚至连起码的人性都丧失了。"刑讯的痛苦可以增加到这样的地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的最短的捷径,这个时候犯人回答是必然的,就象在火与水的考验中所出现的情况一样"。⑧杜培武案就是这样锻炼出来的。在刑事诉讼中办案人员是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基于公权力的天然优越性,办案人员往往听不得犯罪嫌疑人的辨解、凡是辨解都会被认为不老实,往往招致其拳脚相加。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是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司法人员往往不能把握好这两个方面的平衡,实践的做法是重打击轻保护。表现在刑事诉讼中不把犯罪嫌疑人当人看待,认为自己可以任意处置犯罪嫌人利益,包括其生理上的利益。由于侦察阶段的相对封闭性,缺少外界监督,使得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常常得以成功。由于侦察阶段的封闭性,在权力与权利比较的天平上是绝对地向权力倾斜,权力对权利具有绝对的至上性和压倒性。阿克顿勋爵名言:"凡是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种腐败表现在侦察中就是对人权的贱踏和刑讯的滥用,因为在侦察阶段司法人员与嫌疑人相比是绝对的强者。犯罪嫌疑人不仅生理上受到国家的强制,基于受追诉的地位在心理上也处于侦察人员的抑制之下。基于诉讼利益的对立性和打击犯罪的紧迫性,单靠司法人员的良心救济是很难保证其不侵犯人权的。
四是对司法人员人性的影响:西方法律界有"法律杀手"一说,意指那些借助法律虐待百姓的人,邪恶一旦披上合法的外衣其危害性就更大,刑讯在本质上是司法人员以合法的形式干非法的行为。乌尔比安曾言"法是一门公平、善良的艺术"。沈家本也言: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法欲善而不能。实现法治,保障人权的关键是执掌法律的人必须有一颗善心,要善待他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酷吏流弊对司法人员的影响是使司法人员的个性变得残暴不仁,性格异化,与人为恶。《汉书·路温舒传》很能从人性的角度说明办案人员何以对犯罪嫌疑人动辄刑讯的原因:今治狱之吏则不然,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是以死人之血,流离于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万数。此仁圣之所以伤也,太平之未治,凡以此者,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词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炼而周内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何则?成练者众,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死亡极,愉为一切,不顾国患,此世之大贼也"。酷吏在刑讯时是以刻为明,皆欲人死。其刑讯的目的已不再是查明案件真实,追求司法公正,而是为了获公名,这就背离了刑事诉讼追求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目的,说明刑讯已使司法人员的人性发生扭曲。司法人员"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⑨刑讯已使司法人员变成"乳虎""苍鹰"⑩"法律杀手"。
基于刑讯的不人道性和其丑陋性,联合国的《公民权利第三者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3项庚项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或强迫承认犯罪。"《禁止酷刑事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中,不得援引任何确属酷刑逼供作出的证据,但这类陈述可引作对被施酷刑逼供者起诉的证据"。我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也在为消除刑讯作不懈的努力,学者们也提出一些克服刑讯切实可行的办法。诸如:确立毒树之果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制度;律师在场原则;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看守所分离于公安系统;由口供中心向物证中心转化 这些制度应该是可行的,在实践中也具有可操着性。但要彻底消除刑讯,还必需从铲除酷吏的流弊入手,改变司法人员的诉讼理念。要从提高司法人员自身素质入手,对其进行洗脑式的教育。要把制度设计、制度管人和加强司法人员自身修养结合起来,才能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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