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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吏流弊催生刑讯情结

http://www.dffy.com 2003-12-6 11:26:01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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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刑讯是我国司法民主进程中的顽症,难以在短期内克服。究其原因,几千年的酷吏流弊对其影响是至深的。酷吏流弊主要表现在:漠视人权、曲解法律、擅用刑威等方面。酷吏流弊以一种负面文化的方式对我国司法人员的思维、诉讼理念、人性等方面产生影响,使得刑讯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彻底杜绝。
  关键词   酷吏流弊   擅用刑威   口供至上    

  刑讯逼供被人戏称为我国民主司法进程中的癌症,难以彻底地克服。究其深层原因,几千年的酷吏流弊可以说是催生刑讯产生的主要因素。我国历史上留有骂名的酷吏,汉有张汤、宁成、唐有周兴、来俊臣、索元礼。酷吏流弊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漠视人权、方法残暴:索元礼,胡人也,天性残忍。初,徐敬业兵兴,武后患之,见大臣常切齿,欲因大狱去异己者。元礼揣旨,即上书言急变,召对,擢游击将军,为推使。即洛州牧院为制狱,作铁笼赩囚首,加以楔,至脑裂死。又横木关手足转之,号"晒翅"。或纺囚梁上,缒石于头。讯一囚,穷根柢,相牵联至数百未能讫,衣冠气褫。后数引见赏赐,以张其威,故论杀最多。是时来俊臣、周兴踵而奋,天下谓之"来索"。①来俊臣更是另有创意:俊臣鞫囚,不问轻重皆注醯于鼻,掘地为牢,或寝以匽溺,或绝其粮,囚至啮衣絮以食,大抵非死终不得出。每赦令下,必先杀重囚乃宣诏。又作大枷,各为号:一、定百脉,二、喘不得,三、突地吼,四、著即臣,五、失魂胆,六、实同反,七、反是实,八、死猪愁,九、求即死,十、求破家。后以铁为冒头,被枷者宛转地上,少迁而绝。凡囚至,先布械于前示囚,莫不震惧,皆自诬服。索元礼、来俊臣主要是靠酷刑来摧残人的肢体,通过控制人的生理达到控制人的心理。使人陷入一种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境地,最后取得其所要的各种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囚犯唯一所能做的就是按照酷吏要求进行画供。这就所谓"捶楚之下、何求不得"
  二是迎合人主、曲解法律:在酷吏的眼中法律是不稳定的,可以根据需要对法律加以解释和利用,特别是在迎合人主需要时更是随意地曲解法律。有人质问汉代的酷吏杜周作为一个司法的大臣为何只顾迎合主上的需要而不顾法律规定?杜周是这样回答的: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②在赵禹的眼中是无所谓法律不法律的,只要当今主上需要的就是法律,反之当今主上不需要的可以置法律于不顾。这样做的好处可以得到主上喜欢,受到皇帝的器重,最终可以达到一种挟天子以压百官,挟刑威以虐万民。迎合主上的目的是为自己日后持法擅断、残害百姓寻找靠山。为日后曲解法律寻找正当性根据,最终达到一种自己能随意地出入人罪,曲解法律的状态。由于法律规定的刚性和具体案件的个性,也需求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进行衡平,这在客观为酷吏们曲解法律提供了正当性借口。欲其生则附生义,欲其死则附死比。欲生欲死全在其自由裁量之下,曲解法律的目的无非是唯官、唯内、唯反、唯来、唯货③。为个人目的服务,是用国家权力进行寻租。而公权力在任何朝代都是禁止寻租的,迎合人主的需要就为权力寻租上了保险。
  三是重刑主义、擅用刑威:从秦朝以来就主张"以刑去刑、以杀去杀。"行刑重轻、刑用于将过,刑去事成。宋代制定重法地法,明代朱元璋制《明大诰》三编,都是法外用刑。重刑主义、法外用刑是我国封建法制的一条主线,尽管贞观期间刑罚轻缓,几达刑措,但它不是主流,而重刑的使用离不开酷吏,酷刑借助酷吏才能产生刑威。因为法律制定之后还必须由人来执行,如果司法人员心存善念,就会法外施施仁,慎用酷刑。相反如果执掌司法之人是酷吏,就会曲解法律,法外用刑,那怕是最轻缓的法律在他们手中也会变成虐民的酷刑。也难怪清代沈家本曾言: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法欲善而不能。近世谭嗣同曰:"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皆乡愿也。惟大盗利用乡愿,惟乡愿工媚大盗。"由于立法上的重刑主义,加上酷吏扬威。在短时间内使人们对刑法产生一种威不可测的印象,汉代酷吏宁成滥施刑威,以至人们相互传言"宁见乳虎不宁成",武则天时代酷吏来俊臣、索元礼依刑虐民被人们合称为"来索"④,可见人们对酷吏的恐怕程度。秩序有良法之下秩序和恶法这下的秩序,依靠刑威也能维护暂时的秩序,但这种秩序是不长久的,是遭人忌恨的秩序。法律的制定必须反映民意,也就是管仲说"令顺民心"。《汉书酷吏列传》有这样的一段记载:济南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于是景帝乃拜都为济南太守。至则族灭氏首恶,余皆股栗。居岁余,郡中不拾遗。旁十余郡守畏都如大府。不过历史证明这种靠刑威树立起来的秩序是不持久的:史载周厉王为了监视人们的言论,靠杀人进行统治,在厉王的高压统治下国人道路以目,但三年以后厉王还是被国人流放。
  四是欲加其罪、何患无辞:唐代酷吏来俊臣与其属硃南山、万国俊作《罗织经》一篇,具为支脉纲由,咸有首末,用来指导手下按以从事。⑤南宋名将岳飞也是被秦桧手下酷吏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在酷吏的眼中无所谓证据不证据,没有证据他们可以编造证据;没有证据他们可以用刑讯的方法获得证据。李斯被秦二世下狱后,命赵高审理,赵高诬李斯及其子李由谋反。尽管李斯熟悉秦国的法律,但在其被"旁掠千余"之后,乃"不胜痛,自诬服"。⑥酷吏虽然不在乎证据,但他们做成的法律文书却是滴水不漏,环环紧扣,达到了一种不是真证据但看起来比真证据还真实的效果:来俊臣乃引侯思止、王弘义、郭弘霸、李仁敬、康韦、卫遂忠等,阴啸不逞百辈,使飞语诬蔑公卿,上急变。每擿一事,千里同时辄发,契验不差,时号为"罗织",牒左署曰:"请付来俊臣或侯思止推实必得。"后信之,诏于丽景门别置狱,敕俊臣等颛按事,百不一贷。弘义戏谓丽景门为"例竟",谓入者例皆尽也。在有了所谓的证据之后,酷吏们就更可以大胆刑讯,为所欲为。
  以上概括仅是举其要者,实际上酷吏流弊远不止以上四个方面。酷吏流弊的核心在于用刑讯的方法逼取所需的口供,刑讯仅是酷吏流弊衍生或外化出来一种结果和具体行为,刑讯仅是为酷吏们逼取口供、有罪推定服务的。刑讯作为酷吏流弊催生下的结果,之所以成为民主司法进程中的癌症,一是指其源远流长,二是指其仍在流害人间。源远流长是指其影响已不是一代人两代人的事了,而是影响了国人几千年,想要斩源断流非常困难。流害人间是指其对人们的影响是以一种潜移默化,日消月蚀的方法进行的。人们是在无意识之中接受其影响,是于润物细无声中对人们心灵和大脑进行洗涤的。由于酷吏流弊作为一种负面文化对人们产生影响的,基于文化心理的相对滞后性。尽果我国法治进程已大步迈进,但刑讯作为酷吏流弊负面文化催生下的结果难以在短时期内消除,这是有其人性上的原因和认识上的原因及客观的司法环境决定的。从人性方面看,负面的刑讯文化能满足人性上对权力的渴求和对别人支配的欲望,因而人们对负面法律文化有一种天然的亲近感,就吸毒的人对毒品的情感一样,具有天然的依附性。从认识上看许多司法人员仍认为刑讯是臭豆腐,闻起来臭但吃起来香,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管用,它能让不开口的犯罪嫌疑人开口,让不老实的人老实。靠它确实也侦破了一些案件,因而在实践中只要不致人伤残或致人死亡,上级领导也是不愿深究的。从客观环境看,我国司法人员的办案手段总体上看还是比较落后,东西部差距比较大。科技手段和物质装备还不到位,客观上也限制了司法人员的取证能力,科学证据和微观物证用得还比较少。基于以上主客观原因,使得刑讯这种现象难以在短期内消除。酷吏流弊对刑讯的催生主要是通过对司法人员的思维、诉讼理念、人性的影响下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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