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吐温曾经说过,真实比小说还要奇怪,因为真实的可能性太多了。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必须和普通人一样生活、工作和学习,必然会有亲属朋友和各种社会关系,从这种意义上说,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和“可能性”根本是不可避免的。笔者并不怀疑回避制度的必要性,只是希望能把这种“关系”和“可能性”都减少到最低程度。两眼后望,笔者发现,我国古代早就有了交流任职和任职回避制度。交流任职,简而言之就是官员在某一地方、部门任职达到一定年限的就要进行调整改变,法学界已有人呼吁“建立法官交流制度,使法官经常处于一种陌生的环境中” 。古代任职回避的内容有很多,但主要是原籍回避和亲属回避,例如唐代就规定,官吏不得在本籍任职,而且不得在本籍所在州县的邻县任职 。笔者无意就这两个问题展开讨论,只是想以此作为本文不该结束的结束。
注:
(1)早在民主革命时期颂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19条就明确规定:与被告有家属和亲属关系或私人关系的人,不得参加审判该被告的案件(陪审、主审一样),新中国成立后公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第10条也对办案人员的回避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2)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11页;
(3)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二OO一年三月十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2001年3月22日《法制日报》;
(4)参阅胡亚球、张永泉、翁晓斌《中国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86页;
(5)倪寿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切实做到裁判公正----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2000年5月19日《人民法院报》;
(6)2000年7月《中国律师》一期中就出现了三篇这方面的文章,分别是亚洲敏的《是谁给了<若干规定>第5条这种权利》、湖南潇平所的《律师为何要回避----关于请求撤销〈若干规定〉违法条款的报告》和李小平的《人民法院无权限制律师的代理权和辩护权-----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
(7)令人难以理解的是,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新《法官法》已将这一司法解释性条款上升为法律;
(8)王进喜《律师难以承受之重》,2000年12月30日《法制日报》;
(9)胡亚球、张永泉、翁晓斌《中国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94页;
(10)章武生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第1993年版,139页;
(11)查庆九《追求司法公正的实在之举—评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出台》,2000年2月1日《法制日报》;
(12)景汉朝《走出司法公正的误区》,2000年6月19日《人民法院报》;
(13)参阅王汉昌主编《中国古代人事制度》,劳动人事出版社1986年版,第128页。 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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