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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听证的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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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2-6 7:20:55 作者:王金利 汤龙江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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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作为听取公众意见的重要形式,原来是司法程序上的一个重要内容,后来被西方国家广泛运用到行政立法活动中。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听证制度。起初,听证被用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行为。接着,价格法也规定了听证制度,于是就有了行政裁决听证程序。在总结行政听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法法》又把听证制度引入立法程序。这是我国为推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所谓“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案件,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让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围绕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及执行异议进行举证、质证,查明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活动。近几年,部分人民法院在解决当事人申诉立案、申诉复查和假释、减刑等问题时,也采用了听证会的形式,效果比较明显。 执行工作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改变了以往法官在执行中包揽一切、“申请人一张纸,执行员跑断腿”的被动状态,使当事人和执行法官的活动变成一种在一定程序下比较规范的活动。它是一种新型的执行方式。首先,它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诉讼要求,同时又对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了科学的界定。其次,执行听证有利于执行职能的充分发挥。通过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使能够立即执行的案件得到很快的执行;即使不能立即执行的案件,也为下一步强制执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再次,执行听证将能够增强执行工作的“亮度”,有利于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四是通过执行听证,执行法官在法庭上得到锻炼,强化了执行法官的法律理论水平,有利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行法官队伍。五是从现实来看,目前全国一些法院执行听证活动的尝试,确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自2000年5月开实行执行听证以来,执行效率显著提高,平均结案时间从原来的4个月缩短为目前的2个月,实行听证的案件执结率达90以上。《大连日报》载:大连开发区法院执行局在执行申请人刁万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立新一案时,实施了执行听证,结果证明这种做法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争议事实,增强了执行工作透明度,减轻了法院调查取证的负担,提高了法院办案效率和质量,同时还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误解。 我们所倡导建立的听证执行,其程序大致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事先通知。执行听证应该事先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听证执行案件内容,听证的时间、地点、程序,主持听证的执行法官及有关的法律依据。通知的方法可借鉴审判方式中的传票和公告通知。二是听证主体。应由执行法官、听证参与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组成。在听证过程中应该注意给利害关系人充分参与听证的机会,允许他们发表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听证笔录。听证笔录是记载整个听证活动的书面凭证。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需交当事人审核签字。这个听证笔录与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庭审笔录有相似之处。四是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即听证组织者对听证结果的初步意见。执行法官根据报告作出裁定强制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驳回、确定执行异议。听证执行不仅有法律的依据,更是执行程序自身的客观要求和改革执行工作的理性选择。 目前,上海市高级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制定并实施了《执行听证审查操作规范(试行)》。该规范对执行听证审查的性质,适用范围,听证程序中申请人、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听证程序的提起和受理,听证审查与行使执行裁判权的关系,听证审查的进行方式等方面作了规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保证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执行工作,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出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听证程序规则》。我们有必要认真总结各个法院在实施办法或规则中的得与失,更好地在执行中运用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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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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