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我国诉讼调解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
|
| http://www.dffy.com 2004-3-7 8:03:00 作者:李光辉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五、关于加强调解监督 在庭审实践中,存在某些法官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接受调解协议,违法进行调解,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违背了法律所赋予的法官调解权力的初衷,严重背离了司法公正这一主题。所以,我国在现行诉讼制度改革中,有必要规定相应的条款以对诉讼调解进行有力的监督,使得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调解自愿、合法原则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切实得到保护。
参考书目:胡锡庆主编《诉讼法学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李光辉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调解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