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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程序的构建

http://www.dffy.com 2004-3-10 18:25:04 作者:张贤儒 邢毅 颜永刚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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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始终保持中立地位,对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进行引导,解释法律等,而不应过分参与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协商之中。法官的过分参与必将通过对案件处理所持的观点表现出来的,这在无形中必然会对当事人的心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 ,调解人员也易于从中间者地身份转化为主导者,损害自愿性的调解原则。当然,法官在调解中并不处于消极地位,可以主持调解的进程,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归纳交流,在双方当事人不愿面对面调解的情况下,可以传递调解信息等,加快调解进程,增进双方当事人的沟通理解,为调解创造良好的气氛。调解法官还应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使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充分的陈述权、知情权。
  ①参见《审判研究》2003第一辑“走向民事审判集中化”一文,作者汤维建、许尚豪。
  ②参见《人民司法》2003年第3期“ADR运动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促变与更新”一文,作者刘庆富、谷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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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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