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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司法实践与完善

http://www.dffy.com 2004-3-14 19:06:41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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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原有审前准备只是普通程序的一个阶段,完全依附于庭审程序,审前准备独立的程序价值未被认识,弱化了庭审功能,降低了审判效率,与审判方式改革目的相悖。究其根源,我们认为主要是我国未建立起包括证据失权制度在内的证据制度体系。2001年12月6日,在综合了各地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局限,在证据失权、证据交换制度方面(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作了有益的探索。
  一、我国原有民事证据交换之流弊
  证据的分散是指允许在不同的程序中分别提出不同的证据。证据的分散必然导致诉讼的分散。分散的诉讼必定是迟延的和不经济的诉讼。因为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极易被当事人滥用而导致诉讼混散的弊病。其一,在开庭审理中无法使质证工作顺利进行。其二,使庭审难以顺利进行。在日本,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证据失权问题争议很大,但对“允许当事人在以证据交换为主要内容的审前准备程序终结后可以提出新的攻击和防御方法,必然会使庭前证据交换中争点和证据的整理失去实际意义”之事实是无异议的。在德国,有人形容该国的诉讼程序就像火车从一个站徐徐地开向另一个站,直到抵达终点站为止。在德国自由放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时期(1924年改革以前),诉讼程序进行的速度快慢,而且实行当事人主义。
  在我国,庭前交换证据的概念通说是指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在开庭前由法院主持各当事人将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进行交换,从而固定证据,明晰争议焦点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等价值的实现,是借鉴英美证据展示制度而形成的。英美法认为,证据展示制度一是发现证据的程序展现了案件全部事实,对自己和对方的事实和法律论据能作出确切的估计,从而能同意缩小争执点的范围,争辩的争点,缩短了审判的过程;二是使讼案事实真相明了促使双方和解,不须进行审判;三是当事人在审理时往往会指出证据不可靠,但通过发现程序就能揭露虚假,使用发现程序可以避免一方当事人受到突然袭击。四是发现程序能使当事人及时得到审理。证据展示程序是诉讼常用的手段,使诉讼当事人双方能够在平等的起跑线上竞争,目的在于确保在审判前揭露全部事实,防止对立辩论制的流弊,杜绝审理时一方当事人的突然袭击,从而大大提高了正义最终获胜的可能性,提高诉讼的效益。该诉讼目标的实现,需要观念的转变,一般认为应采取如下步骤:第一,实现证据的集中;第二,寻找案件的争执点,为证据集中走向诉讼集中准备条件;第三,实现诉讼的集中;最后,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公平的诉讼论战。
  二、青州法院推行证据展示的实践与思索
  近年来,我们青州法院实行了“大立案”审判流程管理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等审判运行机制改革,实现了立、审分立,规范了审判活动,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现实是多年来民事审判质量与效率并不理想,我们通过调查分析认为,原因很多,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囿于原有法律规定及当事人举证能力和素质的制约,一些当事人不能有效地收集提供证据,致使庭审时因需提供新证据而延期,增加了诉讼成本,拖延了审理期限。更有甚者,个别当事人故意隐藏证据,起诉时不主动提供,到开庭时搞“突然袭击”;而被告则庭前不提供答辩,到开庭时再“后发制人”,影响了庭审质量。可以说,这个问题不解决,民事审判就不可能有飞跃。
  基于以上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我们在潍坊中院的指导下,确立了“审判工作重心前移,强化以证据展示”为核心内容的庭前准备工作的改革思路,建立了民事审判运作新机制。从二00一年八月初开始,我院在民庭等业务庭室进行了证据展示(之所以不称交换,是与一般的交换相区别,因为其中有证据失权的内容)的试点工作,效果明显。省高院尹忠显院长对我们的作法给予了首肯,并安排有关业务庭室会同研究室专程来青作了调研。
  我们在实行证据交换中坚持的主要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和职权适当干预相结合的原则
  可处分性是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意思自治是民事权利的处分性在诉讼程序中的延伸,是实体权利实现的保障机制。而法院是民事争议的最终处理机关,依法拥有国家审判权,必然要求对诉讼过程作适当控制,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而且,任何诉讼活动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院的审判权互相钳制、相互作用的过程,诉讼任务的完成又依赖于这两种权利(力)在各自界域内正确行使。现行法律根据庭前准备程序的特殊性,赋予了法院在此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因此改革中应特别尊重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处分权),法院只能在侵害对方利益或有不当诉讼行为时,才能适当干预。
  (二)公正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公正兼顾效率,公平正义是优先考虑的价值,在此基础上尽量去追求效率。没有效率的公正缺乏公正实现的基石,只能导致当事人活动的普遍低效率,是与市场经济体制背道而驰的。而没有公正的效率,只能是短暂的、非理性的快捷迅速,最终导致长远的不效率。因此,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必须统一公正和效率两大价值目标,并突出公正的优先地位。具体程序的设计应以当事人权利之平等保护为核心,确立当事人作为诉讼的主体,而不是仅供法院支配的客体。
  (三)维持原有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适当突破的原则
  司法实践活动的复杂性和瞬息万变,必然使法律滞后于现实生活,但是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能早令夕改,这是保障法制建设稳定、有序进行的根本要求。另一方面,也应当根据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对原有制度作适当突破,从中合法地、符合逻辑地推导出制度创新的依据,以便适应审判实践的需求。
  遵循上述原则,我们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意见》为依据,制定了《青州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证据展示制度的实施意见》。在民庭等四个业务庭室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试点,试点单位共对难易程度不同和性质类别不同的案件56起进行证据展示,一次开庭成功率87.5%。试点成功后,证据展示制度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全面推开。
  我们推行证据展示主要做到了“一固定、二规范、三结合”:
  (一)“一固定”:固定证据展示的主持人员和场所。由一名审判经验丰富、有创新精神的审判人员作为证据展示的主持人,并配备一名书记员作辅助工作。同时固定了证据展示的场所。我们专门设计了证据展示室,室内布置了“证据展示台”,使主持人、书记员、当事人平等地坐在一起,创造了一种不同于开庭审理的平和气氛,当事人能心平气和地交换证据、发表意见,为调解打下了心理基础。
  (二)“二规范”:一是规范证据展示的前期准备工作。⑴在审查立案时,对证据单一、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立案审查人员认为明显属于简单案件的,向当事人送达证据展示暨庭前调解通知书,进行简单的证据展示、交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迳行庭前调解。⑵对证据材料较多(一般在5份以上)、当事人众多(一般在4人以上)、法律关系不太明确的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或立案审查人员认为其他需进行庭前证据展示的。在给被告送达起诉状时,一并送达“一书、两单”,即证据展示通知书、原告方证据清单和被告所需填写的空白证据清单。⑶证据展示通知书载明证据展示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内容,同时附载证据展示须知,主要包括证据展示的范围、注意事项、逾期不参加的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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