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经验法则的意义
(一)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对当事人而言,是否提供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是否充分,将直接涉及到胜诉或败诉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为了避免不利的法律后果,当然会积极地调查收集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真实存在。但是由于案件的复杂多样,有些案件难以找到直接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主张的事实,依据各种间接证据,借助于经验法则以推定待证事实,就会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王甲将自己的汽车卖给李乙,双方订立了书面协议,各自已签名盖章,并交付了汽车,付清了汽车款。之后,王甲之妻以王甲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征得其同意为由(王甲之妻未在协议上签字),主张汽车买卖无效。李乙则提出证据证明,买卖汽车之事,王甲之妻完全知道,并没有表示反对,但无法提出王甲之妻表示同意的证据。在此案件中,根据经验法则,夫妻一方处分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其不反对的事实就是表明同意他方处分财产的行为,这完全符合社会日常生活经验,因此,无须李乙就王甲之妻表示同意的事实直接举证,减轻了其举证责任。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李乙很难就王甲之妻表示同意的事实进行举证,适用经验法则减轻其举证责任,有利于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观真实,从而也就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
(二)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公正裁判 前面已经论及到,法官评判证据价值和利于间接证据认定事实都必须借助于经验法则,在有些情况下,法官要作出公正的判决,必须根据经验法则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如这样一个判例,A为结婚购置一套新房,由B装修公司为其装修。即将完工时,A去新房准备看看装修情况,打开房门,看见B装修公司的一个油漆工吊死在新房内,当场晕倒在地。后经法医检验死亡时间已经达7天之久。事情发生之后,A找到B 装修公司,认为公司的油漆工吊死在新房内,使其遭受到了重大的精神损失,A经常做噩梦,不敢去刚装修好的新房,其女友声称坚决不会在死过人的房间内结婚。于是要求B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要求B装修公司购买该房,支付相应价款给A,由A另外购置一套房屋。但B装修公司坚决不同意,认为A并未遭到损失。最后诉讼到法院,法院判决认为,B公司的油漆工在进行装修时吊死在新房内,但并未对A造成经济损失,房屋功能未受到任何损害,装修质量符合要求,判决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只是象征性地给予一定的经济抚慰。本案中,要求A就其遭到重大损失的事实进行举证,实在有些勉为其难。但就社会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A所遭到的损失是一目了然,不言而喻的事。33 法官避开经验法则,认为房屋功能并未遭到损害,因而房屋的价值也就没有受到影响,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违反人们生活常理的,是不正确的。据此作出的裁判当然也就缺少公正性。根据经验法则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完全可以依据社会生活中的经验知识,从公正和良知出发,直接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在诉讼制度中,因采用自由心证主义,无论其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都有自由裁量权,其合理的判断就是基于经验法则所作出的理性判断。34
(三)运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法律是立法者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就各种具体社会关系加以抽象、概括、分类和定型后的产物,它是以抽象的法律规范来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在现代社会中,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不仅仅是机械和死板地适用这些抽象的法律规范,而是创造性的,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确理解和适用。35 在社会生活中,大多数人,甚至包括相当数量的法律职业者,往往认为法律是明确的、自成一体的独立体系。只要有确定的事实,就一定能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就一定能得出一个正确的裁判。整个法律的运作如同一台加工机器,只要提供一定的加工材料?事实和法律,就一定会生产出确定的产品?裁判。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指出了对法律理解和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他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真正的法律不是一般性的抽象规则,也不是固定的逻辑推理,而是社会的实际,一系列的事实。”36 凯尔瑞斯也指出“司法判决最终仍然是基于法官的价值取向而作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因法官不同而不同。”37
可见,社会生活经验以及法官本身的价值取向将会对适用法律产生重大的影响。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经常有人提到“合法不合理”的现象,包括一些法官也认为他们的裁判也有“合法不合理”的情况。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就有这样一个判例:原告甲因城市改造需要,其房屋被拆迁,从乙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安置房屋。交付房屋以后,原告甲发现该套房屋有一间房间四周都没有门,无法进入。起诉乙房产公司要求为其开一扇门,并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乙房产公司一定要在讼争的房间开一扇门,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该案的承办法官事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该判决虽然不合理,但却是完全合法的。固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合同义务既有约定的义务,也有法定的义务,还有附随义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取决于合同的种类和合同的特征,这需要基于社会生活经验来判断。就房屋买卖合同而言,房屋应当有门可以随便进出的,这是人人共知的基本常识,根本无须在合同中约定。该案的错误在于法官未能根据社会生活经验知识来理解法律,而是机械地适用法律,因而没有能正确把握法律的精神。
在司法审判中,主张“合法不合理”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也是非常有害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然要求法律尽可能的符合社会生活常理,符合公众所普遍认可的公正要求。司法审判就是要把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把抽象的公正要求变成强制人们遵守的公正的力量。合法的应当是合理的,这取决于我们怎样去理解法律。理解适用于处理案件的法律规范,不能脱离案件的具体事实,更要借助于社会生活经验知识,把握法律的精神,才能作出正确合理的裁判。
On experience rule in civil trail
Zhang-yongquan
(Suzhou university law school, jiangsu suzhou 215021)
Abstract: Firstly, the article holds that common social knowledge experience and special knowledge experience both belong to the realm of experience rule, which parties don’t give evidence to prove. Secondly, the author think that judge evaluates evidence and ascertains facts by doctrine of discretional evaluation of evidence, which it’s essence is that judge determines facts according to experience rule, and the resolution must be in keeping whit social experience. Finally, the article considers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experience rule in civil trail can be advantageous to lighten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can make the resolution of ascertainment facts to be provided with objective and national, and can be conductive to understand and apply law correctly al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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