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参见(日)中岛弘道著 :《举证责任之研究》,台湾《司法专刊》第二十五期。
③ See I.H.Dennis,Law of Evidence,London Sweet& Maxwell,1999,p.92.
④ 转引自王晨光:《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与“错案追究制”的误区》,载《法学》,第3期。
⑤ 刘全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1页。
⑥ 在独任制审判的情况下,无法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事先防止可能出现的审判权的不当行使和滥用,只能事后通过救济途径予以纠正。但是,适用独任制审判的案件都是涉及利益较小,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独任制审理有效率高,司法成本投入少的特点,而合议制则效率相对较低,司法成本投入大。对于一个讼争利益不大的案件而适用合议制审判,虽然可以实现审判权的制约,但却有悖于民事诉讼经济和效率的目的,从而也就无法达到通过审判所追求的公正。
⑦ 刘家兴主编:《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页。
⑧ 王洪俊主编:《中国审判理论研究》,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10页。
⑨ 王洪俊主编:《中国审判理论研究》,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⑩ 周永坤教授在论述权力具有不可放弃的特点时,认为“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在于公共利益,弃权必使公共利益受损,有违设立权力的初衷,所以权力不可放弃。”周永坤著:《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页。
11 参见丘联功等:《心证公开论—著重于阐述心证公开之目的与方法》,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著:《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七),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07页。
12 我国在立法上并未规定法官依自由心证评价证据,认定事实,就世界各国而言,法官依据职权审核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与法官的自由心证主义,在本质上具有相同的含义,这已经成为共识。
13 参见陈荣宗 林庆苗著:《民事诉讼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19页。
14 陈荣宗 林庆苗著:《民事诉讼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19页。
15 关于这一原则的具体运用,尚未见到学者的详尽阐述和说明,笔者在同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郑杰夫先生交流时,专门提出了这一问题,本文对该问题的阐述即是根据郑法官的解释。
16 参见刘春年:《审判工作机制的独立于监督》,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8期。
17 合议庭作为一个审判组织,没有裁判权所产生的“审”、“判”分离问题,也使得合议庭被虚置,但这主要涉及审判独立的问题,对此,学者们的论述颇多,本文仅就合议制内在机制的不合理性进行分析。
18 也有学者认为“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7页。)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其要求是,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在民主的基础上又要实行集中,这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相提并论。
19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8页。
20 就我国的审判实践而言,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往往只知道承办法官,而不知道合议庭的其他组成人员,这已是共知的事实。就其原因,我国有不少法院并未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组成合议庭,有的甚至在即将开庭前临时找两个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这样的合议庭成员怎能在进行评议时其心证和推理过程?!
21 合议庭成员为取得一致的裁判意见而相互协商和讨论,有悖于法官裁判案件的内心独立,将会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同时,也会使得法官(主要是资历较浅的年轻法官)在是否坚持自己最初意见的问题上顾虑重重,特别是在考虑到人情世故等因素时,更是难以坚持自己的真实意见,其结果必然导致设置合议庭成员发言顺序的规则失去意义。
(图片摄影制作: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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