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在我国诉讼法学理论上也认为,推定的事实包括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一致。参见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8-309页。
②在美国加州证据法于1967年1月1日生效以前,加州法院遵循1931年Smellie v。 Southern Pacific Co。 认为民事推定与案件中的其它证据一样,是独立的证据。但加州证据法生效以后,推定就不再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因为该证据法第600条第一项最后一句规定:“推定不是证据”。参见周叔厚著:《证据法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277-278页。
③但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推定中的事实推定是证据法则,而权利推定并非证据法则,因为证据必须以待证事实作为其证明对象,不得以权利本身的存在与否作为证明对象,而权利推定是直接推定某种权利的存在。参见陈荣宗 林庆苗著:《民事诉讼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497页。
④California Evidence Code section 6oo (a) “A presumption is an assumption of fact that law requires to be made from another fact or group of facts found or otherwise established in the action。 A presumption is not evidence.”
⑤有学者在分析法律推定设立的理由时认为,虽然法律上的推定大都符合经验规则,但法律上的推定并非是经验规则的条文化,否则,交由法官自由心证判断即可,无须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经验规则只不过是立法规定推定的动机而已。参见骆永家著:《民事举证责任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5页。
①为强调事实推定的推理属性,一些学者主张“推定”一词应专指法律上的推定,事实推定用“推论”或“推理”表述,参见李学灯著:《证据法比较研究》,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第2版,第252页;周叔厚著:《证据法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第309页。
②California Evidence Code section 6oo (b) “An inference a deduction of fact that may logically and reasonably be drawn from another fact or group of facts or otherwise established in the action.”
①发现或最大限度的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无疑是最理想的境界,但将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作为民事案件,必须考虑到诉讼效益,区区几千元的讼争利益,为追求案件客观真实耗费上万元的调查费用,有悖于民事诉讼的目的。
①也有观点认为,“在适用推定的规定以前,民事当事人,仅就基本事实‘甲事实’负担提证责任。此时不须负担使相信的心证责任。”参见周叔厚著:《证据法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第281-282页。
①反证主要是提供证据的责任,提出证据使法官的心证动摇,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反正即获得成功。本证既包括提出证据的责任,也包括说服法官的心证责任,必须使法官对待证事实达到盖然性的心证程度,本证才取得成功。
②“举证责任”和“举证之必要”的概念在德国和日本已成为通说,举证责任是当待证事实最后真伪不明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后果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实体法之中,一般不会在诉讼的进行过程中发生变化或转移,除非法律上有推定的规定;而举证之必要则因诉讼的进行具体状态(法官心证的不同倾向),而在当事人之间往返转移。参见骆永家著:《民事举证责任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15页。
①日本学者松冈义正认为,尽管自由心证法则要受到民法(私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以及证据规则的限制,但不受当事人意思上的限制,当事人不得因合意或行使处分权而排除或变更自由心证法则的适用。参见(日)松冈义正著 张知本译:《民事证据论》,第115-118页。
①现在已有学者提出,在进行事实审理的过程中,事实审理者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公开自己的心证,以便当事人有目的的进行攻击和防御,同时避免法官的突袭裁判。参见邱联恭:《心证公开—著重于阐述心证公开之目的与方法》,载台湾民事诉讼法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七),1998年7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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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周叔厚.证据法论[M]. (台)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284.
[13] 骆永家.民事举证责任论[M]. (台)商务印书馆1999..125.
[14] Mamse, Civil Procedure, sec. 7.9 “Many careful courts and writers use the word presumption to refer only to a device for allocation the production burden . ”转引自周叔厚.证据法论[M]. (台)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282.
[15] 周叔厚.证据法论[,M]. (台)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277
[16] ] Stephen A. Saltzburg.美国联邦证据法[A]. (台)台湾司法院19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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