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诉讼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论推定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http://www.dffy.com 2004-4-12 7:30:02 作者:张永泉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内容提要:本文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立法和学术理论进行比较的角度,首先分析了推定的不同种类、法律属性,以及设立推定制度的机理;其次,文章详尽而深入地分析了法律上的推定对当事人主张责任、提证责任和心证责任分配的影响;最后,文章就事实上的推定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进行了探讨,指出,事实上的推定不会影响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只有法律上的推定才会导致举证责任的转换。文章还结合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了剖析和反思。
  关键词:推定  影响  举证责任  分配  关系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大量通过获取与本案有关的各种证据,同过综合分析、判断来认定事实以外,有时也必须借助于推定法则,以判定事实。在现代司法审判中,推定已成为事实审理者用以认识和判断证据材料并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常规手段。法官以推定法则来认定案件事实,其心证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对作为推定基础的间接事实要有确信,再根据间接事实的存在推定待证事实的真伪。在这个过程,势必涉及到主张事实一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完成与转换问题。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作为推定基础的间接事实的证据,是否完成举证责任;推定具有何种效力,是转换举证责任,还是确认被推定事实为真实;对推定事实能否反驳,其反驳将负担何种举证责任等诸多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本文在比较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的实际情况,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 推定的属性探讨与机理分析
  推定,有不同的分类,在英美法系国家,把推定分为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可反驳的事实推定。[1]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和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又称为不可动推定和可动推定,前者是指不能以反正推翻的法律推定,相当于大陆法系使用的“视为”用语规定的一部分,主要包括知悉法律的推定和预料行为当然后果的推定等;后者是指可以用反正推翻的法律推定,相当于大陆法系的法律上推定,诸如无罪或无责推定、正当性的推定、存续性的推定等。[2]可反驳的事实推定,同样也是对事实所进行的推定,但是法律不要求陪审员们必须作出这种推定,而只是提醒他们可以作出这种推定,即当事实X得到证明时,陪审团可以作出关于Y事实的结论。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把推定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两种,事实上的推定又称为法院的推定或裁判上的推定、显而易见的推定等,是指法官利用已经被证明的事实(间接事实)为基础,以经验法则推论一定事实(待证事实)的真伪。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法律规定以某一事实的存在为基础,据以认定待证事实的存在。主要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如法国民法典第1349条规定:“推定系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得出的结论”,该条规定即包含了法律上推定和非法律上的推定。学者们把推定分为事实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又分为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也有学者依据证据力强弱的不同, 把法律上的推定分为确实推定与假定推定两种。[3]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未明确规定推定制度,但《适用意见》第75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这一关于推定的规定,既包括了事实上的推定,也包括了法律上的推定。①   
  关于推定的性质,学者们一般都认为,法律上的推定本身并不是证据,②而只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法则。③台湾学者李学灯认为,法律上的推定的实质是一种事实上的假设,即当基础事实存在时,必须假设另一事实(推定事实)的存在,至于该事实是否是由基础事实必然推出的合理性结论,则在所不问。 “推定系因该事实之确立,本于法则而为另一事实之假定。故推定的性质本身并非证据,而已成为关于证据之法则。”[4] 在美国的立法中明确规定法律上的推定是一种假设,如美国加州证据法第600条(a)规定,“推定是从已明确的法律规定另一事实或一组事实群或已成立的其它事项,所产生法律规定事实的假设。”④我国学者也认为法律上的推定是对待证事实存在的一种假设,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一种证据法则。[5]
  笔者认为法律上的推定,是立法者把深为人们熟知和掌握的经验规则,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化、条文化而成为法律。⑤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推定条件时,就必须推定出某事实的存在,实际是利用人们已经获得的经验,并以此为手段,探知未知事物的认识过程。推定的事实虽然并非总是正确,但其真实性具有很高的盖然性。之所以法律把推定的前提要件和必须推出的结果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方面是固定经验规则,使得审理事实的法官知晓。另一方面,可以约束法官,防止其主观擅断,随意进行推定。
  关于事实推定,多数学者认为并不属于“推定”,而仅仅是推论或推理,是法官在基础事实的前提下,根据经验法则,理论法则,以其自由心证进行判断、分析,所作出的逻辑上的演绎结论;① 事实上的推定“只不过是单一的经验法则适用的过程。”[6]美国加州证据法把“法律上的推定”称为“推定”,而把“事实上的推定”称为“推论”,该证据法第600条(b)对事实上的推定规定为:“推论,是从本案诉讼已证明的另一事实或一组事实群或已成立的其他事项,基于逻辑及理性引申事实的演绎。” ② 事实上的推定是基于法官的自由心证,用推理的方法,依据案件的有关的基础事实,符合理性的认定待证事实,不是无证据和欠缺理性的猜想。台湾学者石志泉先生认为,相对于法律推定而言,事实推定是“法院依自由心证,应用经验定则,本于已明了之事实,以推定应证事实之真伪。”[7] 
  事实推定是法官本于职务上的需要而根据一定的经验规则,在已知事实的基础上,认识未知的待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法官认定事实的逻辑思维和推理过程。就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二者的关于而言,法律推定是立法者已经把稳定可靠的经验规则上升为了法律,更多的体现了立法者的审判意图,是预先设定的而由审判者在具体职能活动中,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的适用规则。而事实推定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虽然要受到自由心证原则的规制,但毕竟没有立法上的强行规定,法官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的本质区别在于:在前一种情况下,法律要求法院不但可以而且必须适用推定;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律不要求法院必须适用推定。在进行事实推定的时候,法官必须基于良知和公正的理念要求,理性的运用经验规则,对待证事实作出推论。
  事实推定是由推论演化而来的。在人类社会的实践中,人们从长期的生活经验中经常归纳出关于某种现象的结论,这就是推论。其中有一些推论被反复运用,所得到的结果往往都是正确的,于是便逐渐形成了一定的推定法则。推定作为人类实践经验的总结,早期主要在社会日常生活发挥作用,后来运用于司法审判,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作为司法审判上的推定,它是事实审理者借助于现存的事实,椐以推断另一相关事实的真伪或存在与否。这种推定实际是司法经验规则的运用,而这种司法经验规则的基础是根据客观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客观世界的不同事物之间总是相互联系和影响,其中包括内在的、必然的、具有因果性的联系,这种联系意味着,当某一事物存在时,另一事物必然存在,二者之间具有相应的伴生性。推定法则反映了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根据已知事实(基础事实)推论出未知事实,是人们利用已经认识并掌握的客观事物发展规律,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是认识论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

此文章共有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查看张永泉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举证责任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2008-7-12 9:55:37)
·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2008-3-19 16:38:26)
· 把“942元”错写成 “9420元”之后举证责任由谁负 (2007-9-25 20:17:07)
· 借款是否归还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2007-4-28 20:53:58)
· 雇员受伤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2007-3-12 8:25:43)
· 浅析缺席审理案件的证明责任 (2007-2-25 17:20:13)
· 浅谈举证责任 (2006-11-28 14:15:20)
· 从一起借款纠纷看举证责任的分配 (2006-8-22 17:03:42)


上一篇:论合议庭制度 (2004-4-5 21:24:21)
下一篇:中国法律援助若干问题研究 (2004-4-13 19:48:44)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