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8条。
14 三个月章著 汪一凡译:《日本民事诉讼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407页。
15 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审前准备形式,即“早期第一次期日方式”、和“书面准备程序”。日本民事诉讼法则有三种准备程序,即用于准备的口头辩论方式、书面准备方式、会议型的准备方式。前两种方式与德国的两种准备程序类似,但适用条件有所不同。参见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0-91页。
16 谷口安平著 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当事人在进行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过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不再进行审理和质证,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这些无争议的事项就被排除在审理对象之外。
18 简易判决是庭审前的判决之一,它是指不必经过充分的开庭审理,当事人获得的关于案件实体问题的终局的有拘束力的判决。参见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55页。
19 参见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57页。提出动议要求作出简易判决一方还必须有权获得作为法律问题上的判决,即适用法律后,能够作出对动议一方有利的判决。参见前揭书。
20 参见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61页。
21 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6条、第331条。
22 参见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
23 参见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
24 王怀安:“审判方式改革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在审判领域的重大发展”,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走向法庭》,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3页。 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查看张永泉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审前程序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