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诉讼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浅议自认的性质

http://www.dffy.com 2004-5-19 17:11:40 作者:左丽珍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权利主张)的认可或认诺称为当事人的承认。 在国外,主要是在以当事人主导为诉讼模式的国家,形式上相似于我国“承认”这一概念的是所谓“自认”。诉讼中的自认一经作出,不仅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对法院的裁判行为也产生拘束力。对当事人而言,一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出自认的当事人非有充分证据不得撤回自认;对法院而言,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约束,依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出裁判。自认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因而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对这种具有特定含义的承认加以明确的规定。近年来随着对这一理论的深入探讨和实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7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对此已有所涉,但对其性质规定尚不够明确。
  自认通常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上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的陈述,在英美法系国家,又称为诉讼上的合意或正式自认。诉讼外的自认,顾名思义,是指在诉讼之外所作的自认,在英美法系国家又称为证据的自认或仅称为自认。对此,我国台湾学者李学灯先生经研究发现,“英美及受其证据法影响者之一般书籍及判例,所用自认一词,多系指诉讼外之自认,亦即证据的自认而言。” 可见, 对于自认英美法系通常指诉讼外的自认。英美法系国家在长期的诉讼实践中, 主要将其作为传闻证据之例外并形成了一系列的自认法则,这些自认法则构成了其证据法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和理论一般仅对诉讼上的自认给予规定和关注,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其研究和讨论的指向更多地为诉讼上的自认。大陆法系国家对诉讼外的自认基本上没有什么法则可言,将其仅仅作为法院依自由心证认定事实的证据资料,其证据力如何,由法官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斟酌情形,加以衡量。 诉讼上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在其效力和作用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各国的诉讼理论与审判实践一般都不承认诉讼外的自认具有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但是可被容许作为证据加以使用。
  对于诉讼上的自认,有学者认为,正式自认一件事实系专为审理之用而作出的,并不构成证据,只是免除相对一方当事人证明负担的需要。 可见,在有的学者看来,诉讼上的自认并不是一种证据。对此,有学者持不同的看法,认为把裁判上的自认作为认定事实的法定证据,是由没有纠纷则法官就不干预民事诉讼的根本态度所决定的,当事人之间没有争执的事实不需要法官去认定, 认为“诉讼上的自认当属于证据的范畴”, 可见,在这些学者眼里,诉讼上的自认又是具有很强证据力的一种诉讼证据。此外,又有学者将此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制度来认定 ,因此,对于诉讼上的自认是否为证据,学者们的认识并不一致。
  笔者认为,认为自认并非证据本身,而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规则。是否将自认归属于证据必须首先从证据的定义出发来加以认定,民事证据的含义是在民事诉讼中能够依法定规则证明案件真是情况的一切事实。 而自认是对不利于己的事实的承认,结合定义来看,自认不是证据,不能因为“证据立法上并未将诉讼上的自认排除于证据范畴之外”,就直接把自认框定为证据,当事人陈述是证据的种类之一,而自认本身是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方式,对于以这种方式表现出来的证据(即当事人陈述)具有不同于一般证据的效力,它是当事人通过承认对方的主张来揭示案件事实,但这种陈述将产生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其认定与否还取决于法律规定和法官的判断。证据法则是指在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准则。 有鉴于此,自认如同意见证据一样更多地涉及是在诉讼中与证据有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准则,理论中应侧重将其作为一项证据法则来加以研究探讨。此外,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诉讼上的自认都具有证据法则的性质,也即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作用,其法定之效力,体现为可以限制争执及举证的范围。 如《澳大利亚联邦证据法》第3章“证据的可采纳性”(第55条-138条)集中规定了传闻法则、意见证据、自认、倾向规则、可信性、特权等,其中绝大多数为排除规则。综上,笔者也不赞同将自认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制度来作研究,而应作为证据制度中的一项法则来加以认定。


  查看左丽珍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自认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诉状与法庭陈述不一 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2007-11-29 16:51:05)
· 当事人在调解中的陈述可否构成自认 (2007-11-28 19:31:35)


上一篇:对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 (2004-4-30 20:51:19)
下一篇:司法认知:问题与前瞻 (2004-5-23 17:55:54)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