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监狱适用行政处罚涉及权利保障的司法实践状况
按照我国行政法的法理原则和《行政处罚法》适用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然而,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还是《劳改条例》以及《管教工作细则》,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均无明文规定。这是我国刑罚执行立法的一个重要欠缺。
1、罪犯受行政处罚时享有的法定权利
监狱对罪犯科以行政处罚,在具体适用监狱法第五十八条时,在适用程序上无法律依据。直接后果是,易造成监狱对罪犯的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执法失去规范;罪犯受行政处罚时,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在法律程序上缺乏保障。罪犯是特殊的公民权利主体。依据我国宪法,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是中国公民。罪犯服刑后,并未失去国籍。而且,罪犯作为公民,仍然享有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其他权利。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并不因为犯罪服刑而丧失公民这一主体资格。与普通公民(非犯罪公民)相比,罪犯权利主体带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在罪犯权利主体局限性,期限性和不完整性。一定的特殊性是指法律赋予罪犯的某些特殊权利以及罪犯行使权利的某些行为能力被依法剥夺或限制。同时,《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罪犯……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明确以法律规定,保护罪犯的权利能力不受侵犯和行为能力的行使。即,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凡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罪犯都享有。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这一条,列举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行政处罚时的权利。即: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请行政诉讼权、以及依法请求赔偿权。对于罪犯,这些权利并未被依法剥夺。相反,是应当依法保护的权利。
2、罪犯受行政处罚时权利保障的法定程序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行政处罚适用过程中的罪犯权利保障,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固定下来。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是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是行政处罚有效的必要条件。《行政处罚法》第五章,专门规定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该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然而,监狱在适用监狱法第五十八条时,往往是另一种情况。例如:2000年1月,某监狱一罪犯陈某因"用玻璃在手腕上划了两下,逃避劳动","态度恶劣,不服管教,气焰十分嚣张,依据监狱法第五十八条,予以警告处分"。经了解,陈犯"受处分"后一个月,竟茫茫然不知道自己已经受行政处罚。分监区既未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罪犯本人,也未通知公布。分监区未依法制作法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用"罪犯奖惩审批表"取而代之。在这个实例中。分监区对陈某适用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显然是违法的,是无效的。然而,在现实中,却是有效的。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我国监狱法法条对行政处罚种类、形式及适用程序上,存在着严重问题。监狱法并没有规定监狱在对罪犯进行行政处罚时适用《行政处罚法》。分监区干部讲的,乍一看也不错呀,无法可依嘛。其实不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规定了适用行政处罚条件、范围、程序种类及应遵循的程序步骤。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中,行政主体的执法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当遵循的程序是:一表明身份;二说明处罚的理由;三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四制作笔录;五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六备案;七执行。在行政处罚的一般(普通)程序中,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听取申辩与听证;四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以上程序步骤显而易见。对于一般程序,需注意的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适用一般处罚程序。
四、我国监狱具体适用行政处罚过程中罪犯权利保障的程序制度
徒法不能自行。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仅仅依据《行政处罚法》是不够的。必须依法结合监狱工作的具体操作步骤,将法定的程序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罪犯权利保障应当是通过行政处罚程序中监狱的严格依法办事来实现的,即在行政处罚程序环节中,使罪犯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请行政诉讼权以及依法请求赔偿权等,能够由程序制度保障行使。
1、立案及调查取证阶段
监狱在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时,发现罪犯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首先应当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经监狱长审查批准后即完成了法律上的立案程序。被指定的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办案公正的,应当予以回避。监狱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和监狱长对立案报告不予批准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报告书》。如果案件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将不予立案报告书送达利害关系人,该人如不服此决定,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监狱在对罪犯的违法行为立案后,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搜集有关证据。监狱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监狱传唤罪犯进行讯问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须经罪犯核对认为无误后,罪犯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画押。监狱在调查取证时,对罪犯违法行为的有关物证,书证可以依法扣押。但是,监狱执法人员必须查点清楚,开具暂扣单一式两份。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罪犯签名后,一份由监狱办案部门收存,一份交罪犯。监狱在调查过程中,根据需要进行鉴定、勘验,可以委托有关法定的机构、组织进行。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当事人签名、盖章。鉴定人、勘验人于罪犯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2、告知权利阶段
监狱在调查取证之后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罪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罪犯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罪犯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监狱必须充分听取罪犯的意见,对罪犯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罪犯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监狱应当采纳。监狱不得因为罪犯的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监狱在向罪犯履行告知权利程序时,应当告知罪犯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权利、种类及期限。除申辩权、陈述权,罪犯还具有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依法请求赔偿权(见《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涉及数额较大的罚款以及"收缴"、暂扣财物去向不明等案件,罪犯主张权利要求的,还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3、提出处罚建议和作出处罚决定阶段
经过以上程序,监狱如果确认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建议书报上级监狱管理局。如果监狱管理局发现罪犯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事实不能成立的,则不能给予行政处罚,而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如果罪犯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如果认为罪犯不仅有违法行为,而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则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其中,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监狱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监狱管理局加盖公章予以公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罪犯的姓名、地址;违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与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监狱管理局名称和决定日期。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罪犯本人;罪犯不在场的,监狱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罪犯本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关驻监狱检察院(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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