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侵权责任追究及损害的赔偿、救济阶段
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罪犯在人身权、财产权受到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侵害时,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并规定了取得国家赔偿的程序和方式。1995年9月司法部四十号令《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四章第七条,规定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复议权。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作为行政处罚的补救程序,在立法上已经完成。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时启动补救程序,是符合行政法的法理原则的。即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监狱只有依照法定的程序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才是合法的,合理的。才符合行政程序法的程序公正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反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显然,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已在追究法律责任之列。
监狱依法通过立案及调查取证,经过向罪犯告知权利程序,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作出处罚决定。经过一定的权利主张期间,处罚决定生效后,还有侵权责任追究及损害赔偿的救济程序,以上各环节必须通过一套程序制度,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合理。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各环节构成一个系统的整体,环环相扣。其中,重要的作用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范和制约;是对被处罚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程序制度保障;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合理。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只有皈依法定程序,才能避免实际工作中的盲目处罚,违法处罚。罪犯的合法权益才能依法得到保障。否则,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不分,主体资格不具备,程序无限制,则不符合依法治国、依法冶监的法理内涵。对此问题,有待于修订监狱法时予以匡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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