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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全国诉讼法年会笔记

http://www.dffy.com 2004-10-15 20:18:45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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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0日至12日,2004年全国诉讼法年会在广州举行,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代表共有三百多人到会,既有诉讼法学会会长陈光中、副会长崔敏、徐静村等理论界代表,也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最高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戴玉中等实务界代表,与会代表围绕着刑事诉讼法修改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代表们对刑事诉讼法改还是不改、大改还是中改、小改,以及修改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刑事程序问题、基本理论问题、证据问题等内容进行深入、广泛、热烈的讨论。
  中国诉讼法学会会长陈光中(中)、副会长崔敏(右)、徐静村(左)陈光中同志首先发言,他从宏观的角度论述这次年会是在依法治国、注重诉讼程序的价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背景下召开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不仅学者关注,司法实务部门也同样关注。陈光中会长简要地介绍国际刑法大会情况,参加国际刑法大会的外国代表有五百多人,陈会长作为中方的主席之一,出席了会议。他特别提出,对国际刑法要作广义地理解,国际刑法不仅包括刑法而且包括刑诉法等;在国际刑法大会上确立了一事不再理等刑事基本原则。作出了四个决议,都涉及刑事法律问题。这些决议尽管不是法律,但对对联合国法律文件起的制定参考作用。国际刑法大会主席提出,和平、公正、真相三个方面结合起来,具有重大的价值。
  广东省委副书记王华元则从依法治省的角度谈了对法律的看法,广东社会经济发生了重大进步,但在实践中也发生了许多法律问题,呼唤法律成果。诚信在民众中树立,离不开法律。希望法学界多对广东进行支持,多指导广东的司法实践部门。

  年会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大会发言;二是小组讨论;三是会议总结。
  在大会上进行主题发言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戴玉忠。
  黄松有副院长作了《完善诉讼程序 推进司法改革》的主题发言。主要内容包括:
  世界各国都把完善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96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在我国司法制度上有重要义意,目前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以下建议:在修改的基本原则上应坚持⒈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⒉公正与效率。公正与效率有时相互影响,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⒊立足中国的国情,同时借鉴各国成功的经验,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有助于我国法制发展和完善。
  在审判的具体措施上,首先是重视简易程序的作用,简易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有一定意义。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建议扩大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三年以下案件,建议对三年以上也可以适用简易,对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要对证人出庭作出明确的规定,证人没有出庭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要加强对证人进行有效的保护,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证人的补助。对证人出庭作证应规定宣誓制度。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这样做一是对被告方保护,二是防止证据突袭。黄松有院长还对羁押制度提出了建议:首先对超期羁押要进一整顿;其次建立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制度;建议办案期限与羁押的期限相分离;目前对法院办案期限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侦察期限是算在审限中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外对法院的审限是不作规定的。在案件的受理方面要设定合理的诉讼程序程序,使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死刑核准程序应该加以完善,不应简单规定为法律审和程序审。改革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对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该规定条件。
  民事诉讼改革的问题:把国外先进的诉讼理念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结合起来。两便原则是我国实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是有不足,主要表现是在立法不足。只有用现代的诉讼观,对原有的两便原则进行改造,实行新的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诉讼又便于法院审理,给予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同时实行诉讼代表制度,为当事提供诉讼救济,加强公益诉讼立法。法律的规定应更有可操着性,在修改民诉法时应注重可操性。在立法的体例上采用民事诉讼法典与独立立法的相结合,对一些特别程序是与也列入法典。在民事诉讼中要重视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目前终审不终,已影响我国司法权威。在审级制度上,有条件地实施三审,把审判监督改为诉讼监督。同时要正确处理诉讼调解和审理判决的关系的问题,重视调解工作。
  在完善行政诉讼法的问题,黄松有副院长提出以下建议:⒈扩大受案范围,扩大到教育权等宪法权益纳入到受范围。⒉对抽象行政范围纳入受案范围。⒊对原告的资格限定过严,同时对被告的定义加以规定。⒋对行政证据制度加以总结。⒌对行政诉讼能否适用调解,司法实践中已经使用调解,在立法时可以规定行政诉讼可适用调解。⒍完善行政程序,扩大变更判决、确认判决,等形式。⒎强化行政机关首长的责任,非诉执行的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戴玉忠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的主题发言,主要内容是:
  一、正确客观评价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进行刑事法修改的前提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在不断发展的,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解放后到79年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第二阶段是79年刑事诉讼法,79年的刑事诉讼法是从传统向现代的一个起点。96年诉讼法的修改,使我国诉讼法制度向前进了一大步。
  96年刑诉法修改在以下方面取得重大进步:在保障当事人的权力方面有了很大进步,如律师进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在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上有了重大的变化;在移送材枓方面有变化;重程序的观念有了重大的进步。
  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十分必要,理由如下:诉讼理论有重大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制定了相当一部分规定,这些规定经过检验,已经成熟,可上升为法律;目前我们的法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定新的规定去完善它;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转变观念。
  二、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
  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目前我们打击犯罪任务还是很重的,在一定地区人们还没有安全感,要重视对犯罪的打击,在打击犯罪中也重视对人权的保护。
  立足国情和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相结合。国情的内容很复杂,整个国民受法治教育的水平以及党政机关受法治教育的水平及政法机关人员水平都有待提高,在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不能脱离这个具体国情。
  在现行宪政体制的体制下进行修改刑事诉讼法,只能在现行宪政的框架下修改一刑事诉讼法。包括不实行三权分立,有一些宪法的原则必需坚持。
  三、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问题来对待
  人权是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已经把人权问题列入宪法,在人权问题上有了很大进步。加强律师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作用,现行的刑诉法对律师作用的规定比以前有进步,至少在规定上是这样,但是规定得还不够,再修改刑事诉法对,在这方面要有进步。对司法机关的权力作一些明确的界定。
  四、检察机关的角色如何界定
  检察机关的作用在世界各国都不样,在我国的四个地方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对检察机关规定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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