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死刑的复核权,大家都主张应该收回最高人民法院。陈光中教授一语中的地说:死刑核准权不收回错误的理由只有一个:违法。对死刑核准权的收回都没有争议,关健是如何落实的问题。
3、扩大简易程序的范围,但也不能太大。一般以五年以下为宜;在当事人认罪情况下,也可以超过五年。
4、有关超期羁押的问题。超期羁押在某种程度上是单位行为,同时也有期限方面规定不合理所致。在立法上可以规定一个出口,国外在这方面有规定。在审限上,对死刑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就可以长于普通程序。
5、刑罚的执行监督的问题、变更执行的问题;减刑、假释、的问题。检察院在这些程序中,如何行使权力没有法律规定。变更执行的主体,从法理上看应该由检察院来行使。
6、关于审判监督问题,提起再审期限限制的问题:无罪的人被错判了,能不能上诉?要不要给他平反?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全世界有利被告是没有限制,我国对发生的错案再审能不能限制?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还当事人一个清白,不能受违法性限制,也不能受案件性质上的限制。
7、刑事诉讼中有关例外的规定。法律是整齐划一的,在立法中要不要搞例外?一事不再理在中国要不要搞?有没有例外?中国怎样搞?英国对一事不再理也有例外,中国不搞例外对不对?关健是对一事不再理的口子开得有多大。陈光中教授认为:对十年以上的判决,在一事不再上可以搞例外,可以进行再审,关健是卡到一个什么的线。在审级的问题要不要搞例外?作为一个审级制度在不同的诉讼中,应该统一。在举证责任上要不要搞例外?例外有没有一个标准的问题?这些都是会议讨论的重点问题。
8、有关辨护、法律援助的问题,特别是在死刑辩护上的效果问题。与会同代表普遍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关健是如何把法律援助做到理有实效。对执行中的法律援助,要加以延伸;律师的援助应该延伸到法律的执行方面。为了使律师援助落到实处,应设立国家公职律师制度。
9、对搜查应规定条件:被搜查的案件当事人,至少是应判处有期处刑以上。对一此技术侦察手段,要限制,目前侦察阶段缺少必要监督。对此可实行法官令状主义,也要有例外的规定。如果搜查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应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同时对违法搜查也应有制裁措施,在诉讼中应保证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查看李富成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诉讼法年会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