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诉讼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动向

http://www.dffy.com 2004-10-17 18:46:52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绿  


  2、对死刑的复核权,大家都主张应该收回最高人民法院。陈光中教授一语中的地说:死刑核准权不收回错误的理由只有一个:违法。对死刑核准权的收回都没有争议,关健是如何落实的问题。
  3、扩大简易程序的范围,但也不能太大。一般以五年以下为宜;在当事人认罪情况下,也可以超过五年。
  4、有关超期羁押的问题。超期羁押在某种程度上是单位行为,同时也有期限方面规定不合理所致。在立法上可以规定一个出口,国外在这方面有规定。在审限上,对死刑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就可以长于普通程序。
  5、刑罚的执行监督的问题、变更执行的问题;减刑、假释、的问题。检察院在这些程序中,如何行使权力没有法律规定。变更执行的主体,从法理上看应该由检察院来行使。
  6、关于审判监督问题,提起再审期限限制的问题:无罪的人被错判了,能不能上诉?要不要给他平反?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全世界有利被告是没有限制,我国对发生的错案再审能不能限制?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还当事人一个清白,不能受违法性限制,也不能受案件性质上的限制。
  7、刑事诉讼中有关例外的规定。法律是整齐划一的,在立法中要不要搞例外?一事不再理在中国要不要搞?有没有例外?中国怎样搞?英国对一事不再理也有例外,中国不搞例外对不对?关健是对一事不再理的口子开得有多大。陈光中教授认为:对十年以上的判决,在一事不再上可以搞例外,可以进行再审,关健是卡到一个什么的线。在审级的问题要不要搞例外?作为一个审级制度在不同的诉讼中,应该统一。在举证责任上要不要搞例外?例外有没有一个标准的问题?这些都是会议讨论的重点问题。
  8、有关辨护、法律援助的问题,特别是在死刑辩护上的效果问题。与会同代表普遍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关健是如何把法律援助做到理有实效。对执行中的法律援助,要加以延伸;律师的援助应该延伸到法律的执行方面。为了使律师援助落到实处,应设立国家公职律师制度。
  9、对搜查应规定条件:被搜查的案件当事人,至少是应判处有期处刑以上。对一此技术侦察手段,要限制,目前侦察阶段缺少必要监督。对此可实行法官令状主义,也要有例外的规定。如果搜查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应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同时对违法搜查也应有制裁措施,在诉讼中应保证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查看李富成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诉讼法年会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成

相关文章

 

· 2007年刑诉法年会观感之三:“国情”长着N张脸 (2007-9-30 6:41:55)
· 2007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年会观感之二:先生老矣,天下纷争 (2007-9-27 22:38:11)
· 2007年刑事诉讼法年会观感之一:部门争权台面化? (2007-9-26 22:11:50)
· 2005全国诉讼法年会“刑事证据热点问题研讨” (2005-9-28 17:59:36)
· 2005年全国诉讼法年会研讨综述 (2005-9-27 12:20:24)
· 全国诉讼法年会在天津召开 (2005-9-24 22:41:02)
· 黄松有:完善诉讼制度, 推进司法改革 (2004-12-31 11:11:36)
· 2004年全国诉讼法年会笔记 (2004-10-15 20:18:45)


上一篇:2004年全国诉讼法年会笔记 (2004-10-15 20:18:45)
下一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析 (2004-10-18 20:47:39)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