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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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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10-19 21:06:37 作者:刘际阳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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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小额诉讼标的以及适用范围。确定小额诉讼标的是设定小额诉讼程序制度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应根据当地人均经济收入的指标而定,以作者所在法院而言,争诉标的额应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其争诉的标的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种物类的诉讼,除此之外的如给付之诉以及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平衡原、被告的利益,有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人民法院赋予诉讼当事人享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即原告在起诉是可以申请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有义务向当事人说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及裁决的特殊性,保证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的意思自治。 2、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把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达到迅速解决纠纷的目的。其特别规定的地方有:一是起诉程序表格化。借鉴美国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采用"表格化"诉状的做法,按小额诉讼各类案件的需要,拟制格式诉状,由人民法院印制,供当事人起诉时使用,以体现"司法为民"的审判宗旨。二是建立特殊的管辖制度。在地域管辖方面,考虑到对小额诉讼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的保障,不拘"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而是赋予原告一定的选择权;在级别管辖方面,因小额诉讼标的小,案情简单,案件仅限于基层法院。三是开庭时间灵活机动。对小额诉讼的答辩时间进行简化,可以当天受理,当天开庭;答辩期不超过10日;除了正常的工作时间外,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规定可以在工作时间以外,还应明确规定在"双休日"和其他节假日开庭;随着网络信息化的普及,对小额诉讼可以实行网上起诉和答辩;充分体现快速、低廉、便民的诉讼特点。三是庭审程序的简化。(1)省略证据调查程序。小额诉讼的金额小,当事人考虑的是"费用比"的问题,为避免人民法院耗费过多的时间和费用来调查证据,在证据方面,规定举证时限,简化证据调查及对证人的询问,并且在证据认定方面给予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以节省人民法院及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2)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简化法庭调查和辩论,强调一次性开庭;简化法庭记录,重点记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和解、自认、放弃权利等涉及实体权利的意思表示。(3)简化法律文书的制作。法律文书只记载主文,只写明判决、调解或裁定结果,无须记载案件事实和理由,例外或必要外。(4)小额诉讼案件审限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规定为20天,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20日内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3、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二审、审判监督及执行制度。在法制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小额诉讼程序都确立了一审终审、禁止上诉的原则,鉴于当前执法环境的实际情况,如果取消小额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可能造成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不信任,导致当事人远离司法救济。为此,当前,对小额诉讼程序暂时实行有限的二审终审制度,以防止当事人滥用上诉权权。对小额诉讼的上诉案件,二审审理也应以书面审理为主,只有书面审理无法判断的少数案件再开庭审理。小额诉讼程序在强化法官诉讼指挥权的同时,保留上诉权,可以避免法官滥用司法权导致的裁判不公,实质上是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审判监督。对小额诉讼案件的执行,可采用限令被告当庭给予偿还债务,"以劳抵资"等方式偿还债务;对一时不能偿还债务的,实行"约定偿还",只要败诉方的被告承诺在某一个时间内给予原告经法庭确认的金钱或财产,原告也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但是,这种做法有待于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与实现。
参考书目: 1、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2、常怡:《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5月版,第11-22页 3、蔡剑定:《司法公正与诉讼成本和效率》,《人民法院报》,2000年6月19日 4、王翔:《威斯康星州的小额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报》2004年4月2日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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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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