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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之争何以能缓行

http://www.dffy.com 2004-10-28 19:53:39 作者:李利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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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这种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似乎与国际上通行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管辖以及原告对同一诉讼几个被告住所地一不致的可以选择法院诉讼的规定不尽一致,但我们必须考虑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不承认我们中国人中的一些智者对我们自己的评价:中国人很聪明,但这种聪明往往被用到偏处。有一个小幽默很能说明问题:说是一个中国人在美国打官司,自感胜诉把握不大,就找律师商量要给法官送点什么礼物,律师很吃惊,说你想败诉吗? 这是在美国,你给法官送礼你就只有等着输官司了。这个中国人只好作罢。过些日子,法院判决中国人彻底胜诉,就连他的律师都感到吃惊。因为按律师的判断,中国人是很难胜诉的。这时中国人告诉他的律师说:这有什么奇怪的,我以对方当事人的名义给法官送了一份礼物。
  这是在美国,如果在中国呢?我想没有那个傻瓜会以对方当事人的名义给法官送礼。也可能会有一些法官不愿收当事人送的礼,但法官故意让送礼的一方败诉做法可能还是鲜见的。俗话说:官不打送礼的嘛!
  我们的法律不能给当事人过多的选择。现在当事人之所以在票据、运输、侵权、交通事故等方面的诉讼中,强争管辖权的现象不多见,正是因为在我们的《民事诉讼法》中对这几个方面的诉讼管辖规定的很具体,当事人选择的空间不大。而唯有对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管辖,给了当事人过多的选择。
  防止强争管辖权另一个方法是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法院不得跨辖区执行案件。你争来了管辖权,尽可以去判决,但你不能去凭此判决去异地执行。你的判决书必需由当事人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或作出判决的法院委托被告所在地法院执行),而被告所在地法院接受申请(或委托)后,可以应被告的申请对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进行听证审查,如果发现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特别是管辖错误的),可以不予执行。当事人对于不予执行的裁定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但上级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终局的。这样一来,就使得一些地方法院冒着一定风险强争过来的管辖权变得毫无意义了。当然,这种做法有些象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请求承认”,即当事人在A州起诉B州被告胜诉后,当事人要携带A州法院的判决书到B州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而B州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就管辖权问题提出“间接反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参考书目与文献:
  (1)杰弗里·C·哈泽德 米歇尔.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
  (2)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3)张西安、程丽庄译《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
  版。
  (4)罗结珍译《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5)汤维建主编《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6)蔡彦敏、洪浩著《正当程序法律分析》,中国政法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7)《浅议协议管辖》,《律师世界》1997年第3期,作者:李利。
  (8)《管辖权之争,何日能缓行》,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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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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