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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国际研讨会笔记

http://www.dffy.com 2004-11-3 22:45:57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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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要遵循以下原则:1、司法公正:再审就要追究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公正就要求纠正错误,公正要求通过再审程序改正错误。2、既判力要求诉讼不能没完没了。目前有的案件反复改判,是不符合既判力的精神的。3、禁止双重追诉原则。禁止双重危险是一个人权保障的问题,中国至今没有一事不再理的规则。有错必纠提法有违国际人权规则,中国对一事不理肯定要纳入,关健对一事不再理要不要有例外?国际上有几种模式,有的有例外,有的没。如果是重罪,可以搞例外,标准应定在十年以上,不能动辄改判,几年余刑是不应再追究的。
  再审程序具有很重要的功能:实现公正,保障人权。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对吸收当事人的不满也的重要意义。现在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是实事求事,有错必纠。与国外不同,在程序的启动上它的材料来源广泛;提起主体是多元;起诉理由非常宽泛,有职权主义色彩,法院要主动提起;法院在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限制;审判的结果可能对被告人有利,也可能是不利的。中国过分强调有错必纠,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对任何一个案件发生错误,都可以启动,影响法院的生效的裁判。同时再审程序在启动理由、程序方面规定也不尽合理,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浪费,使一些本应纠正的案件得不到纠正。
  对再审程序的构建必须兼顾维护司法稳定和纠正错误两方面。在申诉主体上可以进行适当的限制,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要限制。对提起主体上要限制:比如说可以限制法院提起。关于提起再审的时间,如果是不利于被告人也应限制。同时应实行有限审理原则:按现行的法律法律,法院审理是不受任何限制。
  兼顾个案救济和法律适用统一:应关注法律统一和法律解释上的功能,对一些涉及宪法性的问题,应有一个程序。既要关注当事人的权利,也要赋予当事人一定的义务。目前赋予当事人许多权利,但效果不理想,要防止申诉权利的滥用。
  还有学者从平衡的角度对再审制度提出了看法。法的本质就讲平衡,平衡是法的本质,在再审制度的构造上应体现平衡的概念,法是社会利益神圣的平衡器。平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既判力与纠正错误的平衡。二是禁止双重危险和惩罚犯罪之间平衡,我们国家以前是主张有罪必罚,目前是不能这样做。三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平衡。四是发现事实真相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平衡。
  再审的应确立原则和例外,纠正无罪判有罪为原则,应确立无罪追诉为例外。
  以纠正实体正义为原则,程序上错误为例外。以纠正重罪判轻罪为例外,以纠正轻罪判罪重罪为原则。在选择平衡点时应考虑以下内容:稳定社会、稳定既判力,保障人权。
  提再审程序不太科学,应叫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中存在各方利益的冲突。如何平衡?在维护公权和私权如何平衡。以维护私权利益优先;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之间。应实行阶段性优先,在不同阶段,被告的权利实行不同的优先;审判公正和审判效率之间应公正优先;在维护生效判决和纠正错误上以纠错优先;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应法律效果优先。在构建再审程序上应以上的优先为优先。
  再审程序是救济程序没问题,再审主要为解决当事人的不满,还是为了纠错?化解矛盾必须同纠错结合起来,否则纠错是没有效果的的。如果事实搞错了,再化解也是没有效果的,只有通过纠正根本性的错误才能化解当事人的不满。否则当事人可以向社会申诉、向法院申诉、在更大范围内申诉。如果不纠正事实上的错误,也是不公正的,只有公正才能化解矛盾。
  还有的同志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概念进行了解释。一事不再理,现代立法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的规定,是一项人权规则,主要是防止国家追诉的规则。价值理念是禁止双重危险,对自由和平等,关爱民生思想。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禁止双重危险作了规定,美州人权公约对此也作了规定。一事不再理,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审判进行限制,而有利被告人是不加限制的。对不利被告人的追诉不是绝对的。世界上对不利被告的双重追诉分为两大类,有的有限制,有的没有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改革,应引入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我国原来不存在双重危险规则,对此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只有维护法院的终局性,才能维护法院的权威。没有正确处理好法院终局性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的关系。许多人只讲维护法院的权威,不关注对当事人的权利的保护,这是一种国家本位主义。我国原本没有既判力的概念,是一个引进的概念,既判力与法院实体判决正确性没有必然关系。
  既判力是否是一个可以泛指的概念,从罗马法来看,既判力,是一个有限的概念。美国防止追诉部门,形成了防止推翻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既判力是个约束国家权利的概念,而不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限制。对冤案的再审应不受任何限制,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不应进行任何限制。把再审程序纳入诉讼程序,任何提起再审程序都接受法院的审查;再审可以分为有利被告人和不利被告人两种。对受理法院应作出高于一级的规定。对司法赔偿可以作出公告等原则性的规定。
  检察机关的同志对再审的指导思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有错必纠还是一个好的原则。检察机关的抗诉的不应接受法院的审查,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权是一个比较好的制度,如果把这个程序取消,更不利发现错案。把再审搞成一个诉,是值得研究,是诉就有可能存在败诉的问题,不应把再审看成一个诉。目前再审存在的问题:一是申诉难,但也存在缠诉的问题;再审效率不高;再审不公开,不透明。程序上不规范。主体无限,时间无限等。
  广东省法院从实践的层面对再审提出了自己看法。再审的宗旨:应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再审就是为了解决申诉难的问题,申诉得不到处理,是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再审应立审分离的原则。再审应作为一种诉权来对待,重视当事人的诉权,把申诉诉权化。可能有错的案件进入再审,门槛并不低。可能有错是有具体原则,对那些属予可能有错有具体标准;大体是以违法性作为再审的原则;同时在时间上也做了一些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起申诉,主要是为了维护既判力。审判对确有错误的改判原则:实行严格的改判原则。刑事方面有九项规定,符合九项规定的才可能改判。

  

  (麦康维尔教授与毛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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