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诉讼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诉讼后又撤诉的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

http://www.dffy.com 2004-12-14 19:42:05 作者:张爱民 秦昌东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劳动争议仲裁(以下简称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生效的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所确定的事实和结果在法律上是无须再举证证明的事实。因此,仲裁裁决何时生效显得尤其重要。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裁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不代表裁决没有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简言之,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撤诉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这样的司法解释不够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十五日的起诉期限是一个法定的、不变的期间,不存在延长、中止和中断的情形,也不可以被缩短或扣除。因此说,只要当事人在十五日的法定期间内不服仲裁裁决,均应当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并将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如果此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间,则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生效;但如果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当事人时,尚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间,则原仲裁裁决应认为仍未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考虑到撤诉裁定送达当事人后仍可能在法定起诉期间内的情形,规定不够全面。如果说司法解释已经考虑了当事人撤诉后仍可能在法定起诉期间内的情形,其解释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重复起诉,则该司法解释在实际上变更了当事人的起诉期间,改变了起诉期间系不变期间的属性,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解释规定不够全面,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查看张爱民 秦昌东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仲裁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了 (2008-4-29 18:39:17)
· 劳动仲裁天价收费是在替谁维权 (2008-1-27 10:36:49)
· 仲裁司法审查审判实务 (2007-9-27 18:47:35)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5版) (2007-6-14 19:17:3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7-6-14 15:42:33)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2007-6-14 15:31:4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2007-6-14 15:27:0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2007-6-14 15:16:22)


上一篇:沉默权制度确立之必要性探究 (2004-12-10 21:39:30)
下一篇:试论“辩诉交易”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2004-12-17 18:44:35)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