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现在俄罗斯对旧的刑事诉讼法做了一些修改,俄罗斯目前制定了一部新的刑事诉讼法。对美国的东西吸收比较多,在制定过程中,也请了美国的专家做顾问。过去俄罗斯的职权主义比较明显,对人权限的保障是不够的。这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非常大,与英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情况正好相反。俄罗斯规定了没有例外的沉默权,对非法证据也没有例外;并且规定国际法优先。但也有一些规定不是绝对的:如对刑事诉讼目的,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对错案平反看着是同等重要。这些规定不是抄美国的。同时俄罗斯也搞陪审团制度,在州以上法庭搞陪审团,相似于英国法系的小陪审团。俄罗斯,我们也去访问过,与他们的一些学者进行交谈,他们对目前的法律也是不满意的:比如俄罗斯对查明事实真相的规定一律去掉,美国也没把这些内容删除。俄罗斯讲自由心证,内心确信,通过这个来认定案件事实。
台湾去年对刑事诉讼法做了一次大的修改,自从蒋介石到台以后对刑事诉讼法做了一些修改。陈水扁上台后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大的修改,总的是向英美方向发展,搞无罪推定,实行当事人主义。台湾最近几年的改革有一个趋势:无罪推定法典化。世界各国对无罪推定主要是规定在宪法中,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较少。这些年来,无罪推定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比较。如台湾、法国。法国是无罪推定的发源地,但一直没有在刑事诉讼法律中加以规定。法国去年对刑事诉讼法做了修改,在刑事诉讼法的序言中做了修改,比较特出有两条规定:一条是无罪推定;另一条是程序法治。俄罗斯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也规定了无罪推定,韩国在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无罪推定。世界上许多国家不仅在宪法中规定,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也加以规定,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趋向。无罪推定和程序法治法典化是最得我们注意的。台湾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向英国靠近,但也没有抛弃大陆法系的原则:如对书面证言的保留。
二、国际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评价
前面对世界上有关国家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情况作了一些介绍,现在做一点评论。
我认为从世界范围来看,总体来说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上是一个动态的平衡。平衡是指任何国家、任何社会为了维持秩序、经济发展,国家的富强,必须有惩治犯罪的任务。如果不惩治犯罪,这个任务是不能完成任务的。如跨国犯罪、有组织犯罪。对犯罪猖獗的问题不打击是不行,但必须有个度。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保障人权。
关于人权保障机制有两个方面:打击犯罪也是保障人权,法的本位是权利本位,是以维护权利为本位。至于民法权利本位更明显,刑事法律因为有犯罪才需要惩罚。打击犯罪是为了权利,不能理解是单纯的为了国家,不是为了少数人。国家归根结底是为了人民;刑事诉讼从它的直接目的来看,是要规范惩罚犯罪的活动。不能简单把刑事诉讼任务说成是维权。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当事人的权利处于核心地位。我们讲保障人权主是保障诉讼参与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我认为保障权利,必须同惩治犯罪结合起来,被告人和被害人要同样保护。但刑事诉讼有一个特点:被告人面对的是国家强大的机关,强大的压力。是凭借国家的人力、物力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较量。总体上来说,被告人是处于弱势。所以在刑事诉讼中,要为被告人提供更多的权利,使他能与国家机关相抗衡。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有沉默权,非法证据除外的规定。有些东西表面看来是搞过头了。实际上是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两者之间要平衡,把握好度,度在什么地方?在实践中要不断地摸索,所以我主张应该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动态平衡。俄罗斯现在看来走过头了,就是原来斯大林时代搞得太没有人权,造成了人们对诉讼权利的强烈的渴望。如果平心静气来看,是搞过了一点。但俄罗斯的一些法官认为目前搞非法证据排除,警察就不再来胡来。再如英国,正当程序发源于英国,美国对此以扬光大。即便如此,英国也觉得对人权保障过度,不利于打击犯罪。英国目前对被害人的权利要加强保护,原因是以前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过头。沉默权最初发源于英国,但英国已经对它搞例外。
英国和俄罗斯走的是不同道路,我的主张在两者之间搞动态的平衡。我们国家,即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但我们对人权保障的力度总体是不够。特别是我国人权入宪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具体到刑事诉讼法中,要有所保障、有所体现。刑事诉讼法涉及到对人权的保障是非常敏感的,人权保障主要是落实到诉讼程序上。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着重要加强对人权的保障,要在动态中平衡。刑事诉讼法第12条要修改,侦查中辩护权要加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主要发生在侦查阶段。包括讯问律师要不要在场?要不要搞录音录像?但要搞全程的录音录像,不能搞片断,讯问没录音录像不能算证据。总的来说,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都应在两者之间平衡。我们传统上的保护人权是指人民,而不是包括敌人的。人权是人人都应有的权利,应从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进行必要的修改,中间应结合相关内容。
我们应关心程序正义的价值,现在许多国家都在加强程序的正义的价值,但程序正义的核心也是在程序人对权上的保障。我们国家程序正义方面的价值观,这些年来有提高,但这次修改要把程序正义价值提升。
英国、美国,程序正义价值在走下坡路。英国更多是从实体方面重视。美国的更多的是用效率代替正义,辨诉交易大量存在冲击了实体公正。但美国还是要解决错案的问题,错案还是要有救济的渠道。我们国家长期重实体,轻程序。这次修改,应重视程序的价值。刑事诉讼法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我也赞成程序制裁,对违法的程序,不管结果是不是正确,只要程序严重违法,必须有制裁措施。目前我们只有在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才判决撤销。但我们体现程序制裁太少。非法证据的排除要建立,但是排除到什么程度是值得商量,但对言辞证据必须坚决排除。对实物证据,世界上大多采用自由裁量。明显违法程序的无效,如明显违反管辖的,是不是有价值?再如不是在合法的场所进行的讯问,这种讯问有没有效?现在一审中主要证人不出庭,二审法院大部分不开庭,如此一庭,二审法院审判是否是有效?所以,我是历来主张程序实体并重,在一些国家也是并重。只要程序正义,大多数情况下是能保证实体正义。程序是具有正义价值的,程序有它程序的公正标准,实体有它的实体标准,两者是不同的。打出来的证据也有的是真实的。程序既是工具,也有其独立价值。所以应该并重,并且是动态的并重。英美在打击恐怖犯罪上,程序的功能 明显削弱。
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全世界范围内不少国家都在重视效率,如美国的辨诉交易,德国在审前程序上结案,许多中等的案件,就搞起诉便宜主义,主要是经济上困难。俄罗斯也有这种情况。我国现在对三年以下徒刑,实行简易程序,对效率重视不够。但我们对普通程序也搞简易,这两种加起来有60%-70%。但后面这种没有法律规定,我们的简易程序还要扩大,但扩大到什么程度,是值得研究的。有的人主张五年,十年,这个问题是值得探讨。程序上必要的公正,应有必要的手续,证据要经过双方核实,须要程序。没有具体的程序步骤 ,在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上,还是公正第一。我们搞简易程序,什么证据都不核实,只要当事人认罪,如有人假冒怎么办?我们讲的简易程序,是不能伤害好人。美国辨诉交易是双方承认。我们国家如果是双方承认,还要在看什么情况下承认。双方承认是衡量某个案件的具体条件,公正标准是看有没有错案。实体公正第一、兼顾效率。用公正效率并重,这个提法不一定行,世界各国对这方面做法,差异也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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