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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先生谈国际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新动态

http://www.dffy.com 2004-12-18 9:00:33 作者:陈光中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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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题目,是我主持的一个课题。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原来规定本届人大要完成它,但难度比较大,因为时间比较紧。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在紧锣密鼓的准备之中,为了配合国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必要对世界的动态要了解。我们与国际上的诉讼法有一个互动,甚至于接轨的问题,所以我就收集了一些问题材料。对刑事诉讼法域外发展情况加以了解,力争把收集到的材料加以完整整理。最近我到香港,澳门了解一些情况,想对这些内容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国外刑事诉讼修改情况介绍
  最近几年联合国通过若干公约,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总体上看有直接的影响。联合国通过的老的公约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老的公约对中国是新问题,特别是全国人大还没有批准。最近联合国又有两个公约通过:《打击跨国犯罪有组织公约》;《反腐败公约》。这两个新公约既有刑法的内容又有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这两个公约总体趋势对犯罪是加强打击。国际新形势下有组织犯罪很猖狂诸如:贩毒、洗钱,等类型的犯罪,国际上有组织犯罪主要是指经济类型的犯罪如:制造假钱。针对贪官污吏,中国一方面在打击,但犯罪有增无减。恐怖犯罪猖獗,全世界人民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针对这个特点,联合国出台了两个公约。对犯罪打击的加强,就会在程序法上有所体现。如对使用特殊侦查手段放宽了限制:允许当局主管单位,在境内使用控制下交易:如毒品走私案,在此监控下允许交易。控制交付,法律明文规定为合法。再如监听,卧底,为对付有组织犯罪适度地扩大侦查机关的权利。再如证明犯罪的标准:西方通常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刑事案件,西方也是要达到最高限度的。但对有些东西证明起来比较困难:是否明知,涉及到是否故意。我们国内也面临这样的问题:受贿:我老婆受贿,我不知道。是不是明知,不好证明。现在国际公约规定可以采取推定。如对反腐败方面,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可以推定。把主观行为的证明标准和客观上行为的证明标准加以区分开来,这都必须是为了加强打击的力度。在程序上放宽了标准,为打击犯罪提供了条件。
  (二)、有关反恐干斗争方面。在911后,以美国为代表,世界各国加强了反恐斗争。首先是反映在立法机关加强对反恐的立法,加强对反恐立法在世界范围内带有一定的广泛性。我们国家对反恐方面的立法,还没有动静。美国通过的《爱国者法》,就是一部反恐法。美国是崇尚程序的,是强调程序优先于实体的国家:沉默权、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但是在反恐怖法方面有例外,对取证和人身自由限制方面,都做了让步,比如授权政府有权可以侵犯别人网址的权利,以获得反恐方面的信息。美国本来是强调重视人权,对人权的限制必须有合理的根据和合理怀疑。但在反恐立法方面,不须有合理怀疑。可以针对个人,可以采取一定行动,搞到别人的电信号码。在反恐方面获取别人的信息,不须要有合理的怀疑,凭自己的需要就可以采取行动。这在过去的法律是没有的,包括现在延长监视时间,根据《情报法》原来监禁最长时间是45天,现在延长到90天。反恐方面的立法,对正当程序是有损害的,但美国法律基本原则是没有变化变化。但侦查阶段是有比较大的变化,法律上加强对犯罪的打击。针对三大类型犯罪,程序法上有所改变。
  (四)、英国最新的改革:从去年开始,正式通过的有关刑事立法。对英国的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做了若干大的变革、变通。主要表现在于以下几个方面:英国始终存在两派对立观点:一派是保持传统,认为司法不须要改革;另一派势力认为传统的东西影响打击犯罪,对被害人保护不力,不利于查明犯罪。经过反复较量,后一派的观点被政府所支持:认为过去的传统有问题。政府开始是做了一个白皮书报告:《给所有人的公正》,不仅要保护被告人,同时也要保护被害人。最终议会通过刑事立法,缩小陪审团的审理案件范围。实际上英国陪审团审理案件也不多,现在主要是小陪审团审理案件。小陪审团审理案件花时太多,花钱太多。特别是陪审团受到恐吓案件和诈骗案件。对诈骗审理花时太多。目前对恐吓的案件不由陪审团审理是没有问题的,但对诈骗案件还要不要由陪审团审理要等议会批准,在英国陪审制度向来被看是民主制度的精华所在。英国立法另一个倾向是向被害人侧重,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让被害人可以不出庭,法庭只听到被害人的声音。目前全世界对被害人的保护都在加强。日本已经通过被害人保护法。在英国,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搞例外。英国是禁止双重性危险规则的发源地。一个案件终结以后,不得做重新起诉,已经判无罪就按无罪对待,不得再行追究。英国对禁止双重危险作了修改:对终身监禁的,一些严重犯罪,大约有二十九种,可以作为例外,可以不受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限制。出台这种的背景是:一些案件判了以后,对犯罪分子就无可奈何,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分子。一个犯罪分子放纵了以后,公开写书回忆其犯罪事实,承认许多犯罪是他干的,但现在都判无罪了,这在英国引起极大的争议。根据这些情况,英国对禁止双重追诉做了修改。在世界范围内,禁止双重追究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德国类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追究;另一种是英国英国类型,在例外的情况下可以追究;再次是一些国家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以追究。
  英国放宽了对证据关联性的解释:在英国有些前科,可以作为证据。英国起诉书上以前是不允许记载犯罪人过去的犯罪前科的。英国有个案例,一个盗窃案,案犯在离现场200米远的地方发现了赃物,陪审团后来宣布他无罪。但他是个惯犯,陪审团不知道这个,个在知道这个情况下,就不会判他无罪。对盗窃犯罪来说,如果这个人不是犯盗窃罪,而是其它类型的犯罪,过去的盗窃行为就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在过去是绝对排除习惯性行为的,现在对此有所放松。同时对证据采信也有所放松,允许一些证据不用拿到法庭。英国也在准备搞刑事证据法典。英国在传统上是个非常保守的国家,但现在改变比较大。
  日本有关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前不久我到日本做十天的访问,日本去年对刑事诉讼法做了战后最大的修改。过去日本是坚持起诉书一本主义,现在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点:1、制定《裁判员法》,日本把陪审员叫裁判员。日本对某些案件的审理,采取九个人组成的合议庭,其中六个是裁判员,三个是专门的法官。但定罪量刑都是由这个合议庭作出决定。目前日本不搞陪审团制度,搞裁判员制度。与此相联系,对起诉书一本主义也做了比较大的修改。在法庭开庭之前,有个准备程序,也叫预备审程序,主要是用来进行证据展示,这是同陪审团相配合的程序。现在也不限于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其它案件也可以搞证据展示。证据展示是由法官主持的。
  日本的法务省是大司法部,它们还管立法。陈光中问日本司法部的专家:证据进行展示,让法官在开庭之前就了解证据,是不是走回头路?日本的专家认为法官对实体的东西并不知道,并不会影响全心全意对案件的正确看法。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如果是物证,在展示的时候就可以直接排除;对言辞证据,须等到开庭时才能做出决定。另外还有一些加强民主方面东西的做法:辩护在侦查前要正式介入,会见时律师在场,但日本目前还没有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音录像。日本律师协会,大力提倡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搞录音录像。辩护律师应向前推进。法律援助也得到加强。但日本有些问题还没有解决。在日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考虑平衡,要考虑打击犯罪,不想跟美国学。日本目前正在做宣传:日本对律师资格考试要放松,感觉到律师不够,日本刑事诉讼法发生的变化是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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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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