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努力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完善诉讼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历程,还是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实践,都将诉讼制度的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何完善诉讼制度,体现诉讼规律,不仅是司法实践需要努力探索的,也是法学理论工作者需要重点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我谈几点个人的建议。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作了一系列的重大修改。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法制文明的进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并于2002年加入了WTO,国际交往和国际合作的不断扩大,特别是今年初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已经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需要坚持的三项主要原则
1、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
现代刑事诉讼一方面肩负着打击犯罪的重任,为有效追究犯罪提供合法的程序和手段,另一方面打击犯罪又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非法侵犯。今年修改《宪法》时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宪法权利。在刑事诉讼领域,加强人权保障也成为大家的共识。因此,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
2、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新世纪的工作主题,也是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关于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我认为要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公正与效率是统一的,没有效率的公正难以体现真正的公正,公正需要效率保证,同时没有公正的效率是零效率和负效率;另一方面,公正与效率之间有时也会相互影响,确保公正可能会牺牲效率,提高效率可能要影响公正。对于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和完善,必须从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出发,既要坚持公正,又要强调效率,要坚持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效率,把公正与效率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3、坚持立足中国国情与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法律的修改,一方面要立足中国国情,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中国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法律传统,不盲目照搬任何不适合中国实际的制度和模式;另一方面,各国之间相互借鉴、吸收他国的成功经验亦是法制发展的一条捷径,有助于本国法制的发展和完善。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要坚持立足中国国情与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二)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简易程序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普通程序之外增设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从这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简易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统计数字来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仅占刑事案件结案数的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左右,适用的比例还相当低。在刑事案件日益增多的形势下,应当考虑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作用,解决案件多与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以公正与效率为指导思想,尽快完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1)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目前,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适用范围是比较窄的,这也是简易程序适用比例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考虑到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数量有限,并考虑到效率的独立价值,各国的司法改革都将提高效率作为一个主要的目标。因此建议在立法上可以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仅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判处刑期更重的案件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被告人认罪应当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根据司法公正的要求,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适合简易审理的,必须给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设定限制条件。我认为,被告人认罪应当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关键因素和限制条件,除了严重犯罪以外,其他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认罪,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且,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能够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关于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证言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的重要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证人出庭作证也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却非常低,令人勘忧。应当以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司法理念尽快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
(1)应当明确证人出庭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作为国家公民,应当配合法庭对案件的审判,积极出庭作证,证人出庭是履行其法定义务。因此,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同时明确规定证人的法律责任。
(2)关于证人没有出庭其证言的法律效力问题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法律上的事实应该是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根据这一要求,应当出庭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其证言由于不能接受控辩双方质证,不能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完善证人保护和证人保障制度
为了防止证人遭到当事人的报复,保护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免除其后顾之忧,确保其不因作证而受到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失,应当专门就证人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国家也应当设立专项基金,补偿证人因出庭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避免证人因出庭作证受到经济损失。
(4)实行证人宣誓制度
证人在作证前,应以自己的良心和人格向宪法和法律宣誓,保证其如实作证,如有伪证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法庭对证人未经宣誓的证言,不予采信。
3、关于证据展示
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够完善,一方面辩护方难以了解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无法充分准备辩护,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辩护方的“突袭证据”也会导致检察机关的措手不及,影响审判的进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全国不少法院都尝试在这方面的诉讼制度上进行改革,设立了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也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了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证据展示的规定,包括规定证据展示的具体程序,不予展示的后果等。
4、关于羁押制度
超期羁押问题是一个影响人权保障的重要问题,国际社会深切关注,法学界也在进行深入研究。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非常重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2003年以来,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针对超期羁押问题展开了大规模的联合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客观地讲,超期羁押问题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主要是由于造成超期羁押的深层次原因尚未彻底消除。因此解决超期羁押问题,除了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刑事司法领域坚持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之外,还应通过诉讼制度的改革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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