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人权入宪”无疑是近期我国法治进程中最大亮点之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应当以此为契机,翻开新的篇章。真正要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获得宪政层面的强大支持,必须将刑事诉讼中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写入宪法,以此构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基石,即结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在宪法层面确立正当程序条款、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一事不再理原则等基本原则,同时对刑事诉讼中的审前羁押、涉及财产权的强制措施、被害人保护等问题作出相应的改革。这种强大的支持如果要真正成为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现实权利,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即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具有可诉性。
关键词:刑事诉讼 人权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 宪政 宪法 可诉性
一、提出问题
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不断彰显的历史。但是,对于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艰难和困惑却并没有随着人类法治文明的进程而烟消云散,即使是一直将人权保障作为招牌的西方发达国家同样面临着国人对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不力的指指点点。警察权的滥用便是一例,警察权的膨胀和非法取证的毒瘤几乎是每个国家的通病,毕竟,就如埃尔曼教授所说的,"警察被委以相对大的事实上的自由处置权,不仅在警察国家或极权制度下是这样,在其他地方亦复如此。这可能导致警察对权力的滥用和企图将法律操于他们之手。" 这种警察权,或是大而言之,国家公权力的膨胀,对于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必然构成天然的威胁。到底应该怎么办?我们不断地反思和实践:靠行政机关的自律行不行?除非人皆圣贤,否则历史已经反复地证明自律可能只是自欺欺人而已!靠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有没有用?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再次打破了我们对其他机关监督的迷信!靠刑事程序法的约束够不够?几乎每一个国家都在法律中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这种历史久远的通病似乎在全球范围内还是有着顽强的生命力!
再让我们看看我国的问题,我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历史的文明古国,集权和专制的传统是我们无法回避也是剪不断的困惑,口供是证据之王、刑讯逼供、刑事被告多有罪等漠视被追诉人人权的观念或多或少地还在包括我们自己在内的多数中国人心中残存。这种境况之下,可能就象季卫东教授所说的,"如果在法律界没有这种为了信仰而进行的真诚得近乎犯傻的格斗,在日常生活中没有耶林所主张的那种 为权利而斗争 的真实的个人利益行为,所谓 宪政 、所谓 依法治国 就势必堕落为彻头彻尾的假象。" 当然,在近些年中,我们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应当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中我们确立被追诉者的主体性地位、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免于起诉的取消等等举措便彰显了保障人权的精神。 但是,总体来看,我们在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方面要走的路还很长,许多制度层面的东西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更多的理念的解构和重塑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我们强调了公权力的自律、检察监督,还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许多人权保障的内容,但是在实践中依然乏力,也许到了我们应该好好反思的时候了,这些也是我们如果想要在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方面取得突破所必须思考问题。
二、人权入宪:关于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思考之新起点
在今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2863票赞成,10票反对,17票弃权,高票通过。这无疑是中国法治进程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加强人权保障、保护私有财产等写入宪法,使我们在宪政之路上又迈出了重大的一步。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32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九个字展现出的我国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预示着尊重、保障人权将成为今后社会公正、刑事司法改革的核心。这让我们欣喜若狂。刑事诉讼法本质上可以说是人权保障法,可以说是规范国家追诉犯罪活动,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的基本法,该修正案正是与这一理念相契合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一修改无疑也是一大飞跃,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应给予保护,摆正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
正如我国今年作出的政府白皮书--《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中所指出的,"首次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上升为宪法原则,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的理念和价值,进一步确立了保障人权在中国法律体系和国家发展战略中的突出地位,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勿庸置疑,人权入宪也将对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这可以说为我们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开辟了新的路径,这种影响力到底有多大,也许是我们今天所难以预计的。
欣喜之余,我们首先应当以人权入宪为契机,真正在人们特别是执法者的心目中确立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意识。实践中,不少执法者的人权保障意识还比较淡薄,"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思想还有一定的市场。同时,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作为人权保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还很不够,如超期羁押就是典型的一例,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也相对薄弱,如搜查、扣押等直接涉及公民基本财产权的措施并没有受到司法的控制。可以说,张扬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意识,强调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加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当前加强人权保障的当务之急。
冷静下来之后,其实我们似乎有高兴地太早之嫌,在宪法中写入人权保障条款虽然是一大进步,但是,这可以说还只是我们起跑前必须的热身运动,如果没有随后的大量工作,人权保障可能仍然得不到有效提升,甚至可能象自律、其他机关的监督等措施一样苍白无力,甚至也可能沦为新的口号。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待我们的成绩,我们需要的是更大的加速度而不是对现有成绩的沾沾自喜,刑事诉讼基本权利的宪法化,以使得刑事诉讼中公民的基本权利真正得到宪政层面的强大支持,我们要做的还很多!
三、重新认识宪法权利:以刑事诉讼基本权利为核心
到底什么是宪政?也许很难下一个定义,但是詹宁斯教授的话也许会给我们一点启示:"自由政体的存在创制虽然难于分析却很容易感受得到的自由气氛,它排除了诸如在获取证据、进行侦查时的不正当手段的使用,以及对迁徙自由和言论自由的不必要的限制,尤其是排除了限制思想自由的任何企图。" 也就是说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构成了宪政的基本内核,而这些权利和自由中又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与刑事诉讼息息相关的。国家追诉权因公民涉嫌犯罪而启动,它的运作无不深刻而广泛地影响着公民的基本权利,如逮捕、拘留、传讯等,必然严重影响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搜查、扣押、冻结等,将严重影响公民住宅权、财产权等权利;采用技术性侦查手段进行监听、秘密录音、秘密摄像,将严重影响公民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权、通信自由权。可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公民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权利又是公民宪法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 正因此,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这种极其紧密的关系,使得很多刑事诉讼问题,只有上升到宪法层面才正直显示出深入研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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