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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相对任意性规则新论

http://www.dffy.com 2005-2-8 14:17:29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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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如果保证口供相对任意性采信规则的实现
  口供主体意志的相对任意性丧失,主要是由讯问人员对其施加不恰当的压力导致的。但讯问又不能没有压力,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压力的讯问,口供主体是不会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无压力的讯问势必会失去一大部分有价值的证据,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关健是讯问压力必须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因而就须对讯问方式,时间,场所进行规范,使其按法治方式运行,以保证口供主体不丧失意志上的相对任意性。
  首先应禁止司法人员以刑讯的方式进行讯问,刑讯是一种直接剥夺口供主体意志自由的方式,使口供完全不具有意志上的任意性,彻底丧失意志自由。其次应禁止以欺骗方式对口供主体进行诱供,诱供的本质在于以利益为诱饵对口供主体认知能力进行不正常的干扰,使其意志丧失相对任意性,同时这种讯问方式缺少最基本的诚信,污染了社会风气。以刑讯和诱供方式获得口供中虚假成份较多,因而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讯问方式。再次在讯问时间上必须有节制,连续讯问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总之凡是能够造成口供主体肉体上痛苦,心理上恐惧使其丧失意志上相对自主选择、自主判断的讯问方式都应禁止。为确保口供主体意志上相对任意性,还必须有制度上的设置。
  应赋予律师在场权,律师在场不一定在讯问现场,律师可以在单面透视的房间里监督讯问人员的讯问方式是否合法,讯问是否超时。对违法讯问,律师可以代替口供主体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尽快给予答复。可以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侦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值班律师在场,同时限制司法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其次可以模仿英美国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当口供主体或其代理人向法庭提出其意志自由受到限制时,有关部门应向法庭提供最初讯问的视听资料。在举证方面,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理由是侦察机关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即既然行政诉讼法已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侦察机关自应遵守这一规定。同时从举证能力来看,司法机关比犯罪嫌疑人更具优势,由于司法机关对是否刑讯承担举证责任符合公平原则,也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当口供主体向法庭提出其意志自由受到司法机关不正常剥夺时,侦讯机关应证明其并没有使用影响口供主体意志的相对任意性的讯问方法,否则应推定口供主体的陈述不具有意志上的相对任意性,此种口供不得作有证据使用,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要把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设立专司看守的司法警察,其编制类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其职责负责看守工作和犯罪嫌疑人进出所记录以及监督讯问人员的讯问活动是否合法,对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如没有及时制止违法讯问应追究其渎职责任。
  鉴于司法实践中多数的刑讯逼供都是发生在看守所之外进行的,法律应明确规定在看守所之外讯问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送交看守所的时间应作出明确的限制:在本巿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应五小时内送看守所,否则以违纪论,给予相应的制裁;在外巿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在24小时内送交看守所,如果在外省巿可以给予适当的延长,防止司法人员利用时间差剥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李富成:江苏盐城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1 陈浩然 著《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2页
  2 我国台湾学者蔡墩铭和大陆部分学者也持这种观点
  3 尽管前一时期,有的地方司法机关提出零口供规则,但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总的说是贬多于褒。
  4 何家弘 张卫平 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378页
  5 李学军 主编《美国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页
  6 [美]JEROLD H·ISRAEL WAYNE R·LAFAVE“CRIMINAL PROCEDURE IN A NUTSHELL”184
  7 [苏]彼得罗夫斯基主编,朱智贤译《普通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第43页
  8 Criminal Procedure In a Nutshell ,JEROLD H·ISRAEL  WAYNE R·LAFAVE  184.
  9 刘善春 毕玉谦 郑旭 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9页
  10 [美]JEROLD H·ISRAEL  WAYNE R·LAFAVE 《CRIMINAL PROCEDURE IN A NUTSHELL》185
  11 何家弘 张卫平 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44页
  12 转引自 麦高伟 杰弗里威尔逊 主编《英国刑事程序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13 转引自 彭勃著《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页
  14 陈浩然认为非任意性自白包括:交易自白、诱导自白、病中自白、陷阱自白、过度拘禁自白等十个方面。见陈浩然著《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6-325页
  15李学军 主编《美国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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