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甲:1、对刑事诉讼目的认识:对目的有所了解,对预先设置的行为所要达到的结果。刑事诉讼目的,就是国家设置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结果。2、刑事诉讼模式有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之分。犯罪控制模式主要是为了打击犯罪。正当程序模式,主要是为保障人权。正当程序首先发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争斗模式和家庭模式也是另外一些学者提出。家庭模式:主要是强调人际关系的缓和。3、我国刑事诉讼目的论述:A、发现事实,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是后期提出的一些观点。B、法律程序与实体真实的统一。C、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但有人认为惩罚犯罪仅仅是一种手段;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刑事诉讼还可以分为。D、惩罚或打击犯罪仅是为保障人权服务。E、刑事诉讼仅是为了解决争议。刑事诉讼目的就是为解决争议。F、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自由与安全,以有效控制犯罪作为基本目标,但在以后可以发生变化。是否应当区分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刑事诉讼就是为解决被告的刑罚权如何适用的问题,主要是为了解决刑罚权的适用问题。而刑事诉讼法是具有价值判断的意蕴,它的作用是为了使刑事诉讼向文明的方向发展。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争议。区分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工具价值之外赋予另一种价值理念。我认为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权。
同学乙发言:刑事诉讼目的,可以从刑事诉讼概念来看:是在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参与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但现在刑事诉讼并不仅仅是惩罚犯罪的活动,还应有其他方面的价值,应把刑事诉讼法目的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加以区分。刑事诉讼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不过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也不是限于人权保障,但从整体上来看,刑事诉讼法的目的还应该是保障人权。有的同志主张刑事诉讼目的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搞平衡也不一定可取。从世界发展来看,英美都是从人权保障来进行论证和改革刑事诉讼的,但在英国可以对被告人提起不利于他的再审。刑事诉讼目的还应仅仅限于人权保障。平衡论在涉及制度上有它的为难之处,但从整体上来看,刑事诉讼的目的还应该是两者平衡。
丙同学发言: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目的,是应该区分的。但是另有一个问题应该注意的,制定任何一部法律都是为了限制公权力,刑事诉讼法也不该有例外。我觉得对刑事诉讼法目的与刑事诉讼目的加以区分没有必要。是先有刑事诉讼法还是先有刑事诉讼,这个问题还没有想清楚。
研究刑事诉讼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我认为刑事诉讼模式可以分为理论模式和实践模式。理论模式是一个学术上的探讨,而实践上的模式是为解决现实问题。理论模式上的争议没有什么大的差异,我认为刑事诉讼都是根源于:人权问题或是社会秩序问题,不同的标准会导致不同的做法。在实践中,没有一个国家绝对采用那一种模式。我觉得学者的论证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具有强的说服力。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一个二难选择的问题,在实践中只能选择一个。二者并重只是一种理念,但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着性,任何一个国家都面临一个无奈的选择的问题。有一个考虑本国国情的问题,就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选择人权保障不具有现实性,但我们可以把人权保障作为一种理念去追求。从80年代起,我国的犯罪在增大,基于犯罪有增无减的现实,相对于资源少,人口多,导致了犯罪就多。在这种情况下,过多保障人权,不太切合实际。另外还有一个司法系统的体制问题,地方保护,主要是体制原因造成的。从现状考虑还应该是防控犯罪,在这个前提下来保障人权。
陈老师:三位同学都发了言,都有了自己的思考。我们讲目的,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有那些法典讲到这些问题,我不知大家有没有查过?《联邦证据规则》,拿成文的法典来说,并不是每一个法典都规定目的,大家在学习中要扩展自己学习的宽度。
大家发言观点不一致。一种是并重论,这是一种理想模式,实际上是不能平衡,只能偏向于一种。刚才发言有人认为应该是以自由安全为主。西文讲的正当模式以保障人权为核心,在什么条件才是正当模式,中国犯罪是一种什么状态?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可以进行推敲。过去法理界有过争论:法是权利本位还是权利义务结合?当然,义务本位现在是没有人提了。争论的结果是:现在的法理界是持"权利本位"说。最早提出的是张文显教授,现在法的权利本位占主导地位。法的"权利本位"说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什么?能否必然推出刑事诉讼法是权利本位说?刑事诉讼目的,我们讨论目的指导思想与各种制度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结合制度上来考虑刑事诉讼目的。
我认为从平衡来说,平衡是个静止的平衡?还是动态的平衡?比如美国的"爱国者法"或者叫"反恐怖法"与美国基本法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构。英国从官方来说已经是转变观念:向被害人、向打击犯罪倾斜。对它的传统的审判方式、结构、都有所突破和改革。我们向大家介绍的《二十一世纪的国外立法 》,就反映了这方面的内容。美国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保障人权可以说风暴式的改革,这些体现了一个什么样的问题。
宋英辉老师的博士论文,是把刑事诉讼的目的分层次的:根本目的;层次性的目的是有区分,你们刚才没有谈。你们对此问题是如何看。大家还没有讲到我主编的刑事诉讼目的里,提到刑事诉讼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结合,这与并重非常接近,但还是不同。可能是教材,大家对此问题注意得不够,这部分是我亲手写的,凡是写我的名字都是我自己进行思考的。
现在再讲个二十分钟左右:(同学发言: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关于目的规定,但日本的刑事诉讼法有这方面的规定。)陈老师:刑事诉讼法规定目的最明确的是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是非常鲜明的,可以说就是并重说。我主要是要考你们对资料掌握的程度。我刚才提了五、六个问题,大家談談见解吧?
丁同学发言:刑事诉讼是个动态平衡还是静态平衡的问题?国家根据社会治安情况来调整刑事诉讼的目的,平衡并不表示在追诉犯罪时,不择手段去发现犯罪。依照我们国家现状来看,保障人权是比较困难的,我们国家宪法还不能司法化。比如,在刑事诉讼中我们想把非法证据排除,但我们现在很难做到。主要是公民的理念没有树立。我认为目的是一个有张力的东西,我们把目的不能放在目前来看,还应该考虑将来应该是什么。
同学发言:刚才几位同学把刑事诉讼的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相割立。我不同意他们的观点。刑事诉讼是许多规范制度下的产物,我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目的是一回事。因为刑事诉讼中不能实现平衡,在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只能选择某一目的,我对此观点有赞成也有不赞成。任何一个国家不可能只选择某一目的进行刑事诉讼立法。我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不是冲突,我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就是维持法治。
同学发言:刑事诉讼是做什么的?诉讼是什么?解决纠纷,解决争议,一个刑罚权的问题。刑事诉讼所设立的一些制度,主要是把事实查清,然后才能把刑罚施加于犯罪人身上。实现国家刑罚权,就是要打击犯罪,是从国家的角度。我们刑事诉讼目的是什么?就是立足于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争议,解决争议怎样进行?应该是一个正当的,公正的。怎样来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在损害人权最低限度内解决刑罚权。刑事诉讼的目的,就在于它的正当性。至于平衡是动态还是静态?基于犯罪比较严重的局势,我认为对人权、对公正损害最大的不是个别犯罪而是公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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