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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听课笔记之四:有关审判监督问题的讨论

http://www.dffy.com 2005-5-13 7:15:24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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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漏了罪的申诉是不是不受时间的限制?这个问题可以研究。被害人是自由的。对被害人的申诉是不是要限制一点?我是倾向于对被害人是可以做适当地限制。我发表文章是讲对被害人是可以做一点限制。但是被害人对他要保护人权,但被害人是自由的,他的时间,条件是充分一点。
  再一问题是:改判法院的等级:基层法院不能提起,自己提起再审也显得不够公正,造成再审不严肃。至少是中级法院才能提起再审。另一种意见是省法院才能提起再审。我是比较倾向于从中级法院开始。
  次数,我也同意各级法院只能搞一次再审。同样的案件,同样的罪名。不能反复搞。民事案件更不能这样。刑事案件也只能搞一次。问题是最高法院,原则也只搞一次。但是不是要封顶?有些案件,当时是没有证据,若干年以后,发现了证据,如果搞封顶,他就不能平反了。所以我主张,最高法院搞一次完了以后,发现新证据,改判的理由充分,是可以改判。最高法院遇到这种情况是可以改判。控制得严一点,但不能是明明错的,对此也不能改。这是一个价值平稳的问题:是司法权威放在第一位,还是司法公正放在第一位。
  审判方式:事实审,还是法律审?大陆法系分为两类。我们是严格分类,还是混在一起?我写过文章,原来是主张分开搞;后来我征求实务部分的意见,他们的看法是否开庭审理:如果是事实上的错误就开庭审理;如果仅是法律上的错误就不开庭审理。我觉得这样处理还是有一定道理。我现在写的文章是赞成不搞分类。
  最高法院倾向于自己不提起再审,大部分学者主张法院不能自己提起再审。但是我刚才说,人家举的例子:法院发现了错案,允不允许其主动改?从司法为民的角度讲,你判的案件明明是错的。我说的明明是错是指局限于无罪人被冤枉。法院主动提起也是限于有利于被告人。你法院判错了,能不能主动提出来?是不是搞控辨审,法院就不能有点主动性?我是倾向于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可以有点主动权,但是我不坚持。我有的东西我是坚持;有的东西我是要观察思考。
  我是坚决不同意用三审制取代再审程序。当时一些同志想,用三审制一卡住, 就没有错案,就能把大量申诉的案件数量降下来。关键是把公正与效率关系要处理好。
  下次是樊老师上课,每个老师的风格不一样.
  (2005年3月24日陈光中老师授课)

  整理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博士研究生 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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