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的;
(二)作为原裁判依据的书证、物证经查证系伪造或者变造的;
(三)据以定案的证人证言或翻译人员的翻译经查证系虚假的;
(四)作为原裁判依据的鉴定结论被否定的;
(五)作为原裁判依据的另一裁判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
(六)其他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改判:
(一)行政行为性质认定错误导致错判的;
(二)违反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标准导致错判的;
(三)适用了尚未生效或者失效的法律、法规的;
(四)其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错判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行政附带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在再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原生效裁判或调解书视为撤销。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需要改变原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判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缴纳再审审查费。案件决定再审后,当事人应当缴纳再审诉讼费。再审审查费和再审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双方均无责任的退还给申请人。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除依照本法的规定外,对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按本法执行。
注释:
①沈德咏2001年2月20日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监工作调研会上的讲话,见《人民法院报》2001年2月22日一版。
②见拙文《诉讼效益与民事检察监督非科学性分析》,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2期。
③同上。
④见拙文《单一制民事再审制度的法律构建》,载《法学杂志》2001年2期。
⑤同①。
(作者单位:337055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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