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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对不同的合议意见出现在判决书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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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6-25 15:36:50 作者:张耀文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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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报道了观众告影院禁止自带饮品案件中,北京一中院合议庭采纳多数人意见作出终审判决,首次将两种不同的合议意见写进判决书。因此对北京中院判决书中公开不同意见的做法产生两种分歧意见。支持者认为这是是司法公开的创举,反对者认为这是对合议庭秘密合议规定的破坏。 对少数法官的不同评议意见是否公开,各国也有着不同的做法。但笔者是赞同北京中院这一做法的,结合不同意见,我在此提出自己一点浅薄的看法。 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评议案件作为审判机密,一般秘密进行,不向社会公开,评议笔录也订入副卷,禁止当事人查阅。但这只是意味着具体过程不公开,并不是要求对形成的结论也不公开。事实上,被采纳的判决结论也是评议的结论之一,判决结论公开也是对评议中部分意见的公开。 而判决书公开的不同意见是对合议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做简要的总结,是有取舍、有选择的部分公开可以公开的部分,并不妨碍法官在不受干扰、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认真思考和充分发表意见。而且将不同意见公开,却不是将不同意见法官的姓名公开,也不会给法官造成后顾之忧。再者而言,合议庭秘密评议的规定中所谓的“秘密”也不是绝对的,也需要一定的监督和制约。 至于有人担心在判决书中公开不同意见,而造成社会对合议庭秘密评议的规定是司法不公开、暗箱操作的误解。首先,我相信这种误解只存在于少部分人当中。其次,即使存在这种误解,误解的产生的原因是在于秘密合议,而不在于准许判决书公开不同意见。因担心公开不同意见而将合议庭秘密合议的规定摆到了明显位置而造成社会误解,实是本末倒置,讳疾忌医。 相反,判决书公开不同意见。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暗箱操作和法官对评议流于形式。表决时草率地或随声附和地同意承办人意见,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和对承办人意见的依赖性,这种现象并不少见。而在判决书中公开不同意见,一定程度上督促了法官公正、积极行使审判权,激发了法官主观意志上的独立性,提高法官的法学素养和审理水平。而对当事人,更有力的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通过法官的辩理析法,也更能使得胜败皆服。 对绝大多数案件的处理会有着不同意见,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客观现实。大可不必自欺欺人的回避这个事实。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不是只求息讼宁人的效果,还要考虑其社会效应,起到广泛的法制教育和宣传效应。因此,笔者认为这一创举是司法进步的表现,体现了改革者的勇气,也适应了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作者单位: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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