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当局有合理根据实施无证搜查,但仅仅在“少数特别明确和描绘非常好的”情况下,对住宅的无证搜查能经得住宪法性的详细审查。为了表明这一例外情形的存在,这一负担由国家承担。我们眼前的记录什么也没有说明。没有一个建议里包含哪个人可以同意无证搜查。警察对紧急情况没有作出反应,他们没有紧急追捕一名重罪逃犯。最终发现的东西既不是在毁损过程中,也不会被排斥在控制权之外。
在斯图尔特的多数法官意见中,无证进入搜查的情况似乎写得非常清楚,但在维尔案件中,将法律运用到事实时,表现出了实质性挑战。另外,法院也没有逐字地遵照维尔案件的语言。
首先,最初的搜查是否违反第四修正案,或者仅仅是全面搜查获得的有争议的证据是否违反第四修正案,这些并不清楚。如果最初的搜查被允许,当警察相信证据正在面临毁损危险时,法院就能推论出一个有限搜查行为的选择。然而,没有一个原则允许警察在开始进入(住所)时,就相信证据正面临毁损危险。警察还不知道是否有其他人在房间。法院宣称他们“不支持在大街上的拘捕可以使无证搜查住宅合法化的‘紧急情况’”。这似乎表明永远不存在紧急情况,两次搜查都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
在反驳警察担心有人毁损证据(这一紧急情况)的合法性时,斯图尔特法官产生了混乱,他写道:“这一原则不能适用于本案,因为根据他们自己的说法,拘捕官员在首次进入这个建筑物前已经彻底查清了没有其他人在这个房间。”这也许表明法官认可开始的进入,而且警察在彻底查清没有其他人在那所房间之前,就合理的相信证据存在毁损的危险。因为这一明显矛盾的表述,我们不知道对维尔案恰当的解释是什么。
第二,语言暗示了没有紧急情况存在,因为证据没有“正在处于被毁损的过程中”似乎对无证搜查提出了一个非常严格的标准。在任何情况下,警察几乎都不可能知道证据开始遭到毁损的确切时间。这样,维尔案件中的语言照字面理解,证据毁损紧急情况的例外几乎不可能被援引。然而,在维尔案件中,上诉法院没有说明要求证据实际处于毁损过程之中。
因为在维尔案件中产生的混乱,也因为缺乏其他可直接适用的最高法院的判例,就需要讨论最高法院在一些相似案件中的判决。三种涉及住宅搜查的情况是特别相关的:第一种涉及当警察合法进入一个住宅进行搜查时“敲门和通告”(knock and announce)的需要。第二种涉及警察进入一个住所时的“保护性扫视”(protective sweep),但不能实行合法搜查。第三种情况是当一个住宅无人时,为防止证据毁损的无证进入。
美国最高法院坚持认为,当警察根据搜查令进入一个住宅时,他们必须先敲门并说明身份和进入住宅的原因。然而警察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绕过这一要求。在理查兹诉威斯康星州案(Richards v. Wisconsin)中,法院认为,“为了证明‘没有敲门’进入的正当性,在那种特殊的情况下,警察必须有合理怀疑(reasonable suspicion)敲门和通告是危险的或无益的,或者将阻止有效的侦查犯罪,如会使证据毁损。”本质上,排除“敲门和通告”要求的情况可以被认为是典型的“紧急”情况。法院还说,合理怀疑“标准--就象反对合理根据要求一样--冲击了在执行许可搜查时正常的执法机关所关注的问题与未敲门进入对个人隐私权影响两者之间适当的平衡。
在证据毁损的情况下,理查兹案设立了一个规则:当警察在执行有证搜查时试图越过“敲门和通告”要求,必须有合理怀疑,如果警察在强行进入住所时通告自己的身份,证据可能遭到毁损。然而,在为了防止证据毁损对某一住所进行无证搜查时,使用合理怀疑标准是不合适的。[4]
首先,在无证搜查时,涉及一个比不敲门进入更大的个人隐私权问题。其次,在不敲门进入的案件中,警察已经获得了一个经地方法官决定的许可令。然而,在无证进入住所案件中,对房间里的人来说,就被剥夺了要求法官审查决定的权利。因此,当警察在紧急情况下无证搜查一个住所时,其理由应当接受比获得许可令所依据的程序更重要的详细审查。[5]这种更重要的详细审查是根据要求警察具有合理根据表明证据面临毁损危险的规则完成的。
“保护性扫视”是另一个被美国最高法院认可的、在某些情况下对执法实践的要求。在马里兰诉布尤案(Maryland v. Buie)中,警察合法地进入一个住所执行有证拘捕。警察正在查找两个持枪抢劫犯,其中一个住在这所房间。当听到警察要求其投降的命令后,居住在这所房间的人从地下室出来了,警察抓获了他,然后警察搜查了地下室以确保没有其他人在里面,在这一过程中,警察在开放视野(plain view)中找到了证据。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对嫌疑人执行拘捕后,当警察“具有特别清晰的事实,能够合理相信在拘捕现场被扫视的区域,隐藏着对逮捕现场的人可能造成危险的人时,一个‘保护性扫视’是正当的。”法院也强调,警察应当“在拘捕时和拘捕后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证他们自己的安全。这种利益足以超过对程序规定的违反。”然而,扫视本身必须是一个粗略的搜寻,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过保证警察安全的需要。
因此,合理怀疑标准也支持对住所的保护性扫视。然而,保护性扫视与为了保护证据进行的无证搜查有明显区别。因此,如果用于评价为了保护证据进行的无证搜查,合理怀疑是一个不适当的标准。保护性扫视通常适用于警察依据拘捕令合法地进入了住所。[6]因为警察已经依据令状合法地进入了住所,允许有限的搜查以保证警察安全与允许无证进入和搜查以保护证据相比,造成的侵扰更少。[7]人们可以合理地期待,为了保护证据,无证进入和搜查应当受到一个更高标准的约束,因为这种侵扰更为严重,这种在保护证据时对执法利益的补偿小于警察安全受到的影响。
这里要讨论的最后一种情况是,为了阻止证据毁损对住所的查封(seizure of a residence)。在伊利诺伊州诉默卡瑟一案(Illinois v.McArthur)中,警察陪伴被追踪者的妻子来到他们居住的可用汽车拖动的活动房屋,目的是顺利地搬走她的物品。当她收拾好自己的东西后,她告诉警察她丈夫有大麻藏在该活动房屋。于是警察敲门要求搜查活动房屋,遭到了默卡瑟的拒绝。这时,一名警察与他的妻子离开去申请许可令。就在谈话过程中,默卡瑟走出了活动房屋,之后警察阻止他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再次进入房屋,这种情况僵持在门口处。
法院支持警察无证查封这所活动房屋,无证查封当然与无证搜查住宅不同,法院的分析可能仍然会使后面的问题清晰的显示出来,法院认为有四个因素与其决定有关:首先,警察有合理根据相信活动房屋里有犯罪证据;第二,法院坚持认为警察能“合理地得出结论,默卡瑟……已经觉察到即将来临的搜查,如果给他机会,他会很快清除毒品”;第三,显然警察侵犯隐私权仅仅是为了保护证据的需要。法院认为警察在没有取得许可令前既没有搜查活动房屋,也没有拘捕默卡瑟是非常有意义的;第四,警察施加的限制“没有超过合理的需要,并极力获取许可令”这一点很重要。
至于对“保持性扫视”和“不敲门”的许可,在默卡瑟案件中,法院将合理怀疑标准适用于警察无证查封住所,在当时的环境下,这一标准运用于无证搜查以防止证据毁损是不适当的。阻止某人进入一住所对其侵害的程度远远小于无证进入和搜查的侵害。[8]这样,一个基于合理怀疑证据可能毁损的无证查封是适当的。然而,由于警察为保护证据的无证进入具有更大的侵害性,因此要求具有合理根据是一个更适当的标准
此文章共有7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查看胡卫平 译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搜查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