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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根据、合理怀疑或者仅仅是推测?

http://www.dffy.com 2005-6-27 20:39:06 作者:胡卫平 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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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一个关于紧急情况互相矛盾的、引人注目的法院判例是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美国诉V·L·约翰逊案(United States v. V.L. Johnson)和美国诉J·约翰逊案(United States v. J.Johnson)。这两个约翰逊案件均涉及控制投递被邮局截取的、装有毒品的包裹。在V·L·约翰逊案件中,邮局的稽查人员发现了装有可卡因的包裹。他们用一个发射器和与毒品大小和重量相同的物品代替包裹中的毒品。该发射器被设计成当包裹打开时发射信号。包裹上的地址包含错误,联邦调查人员不可能准确的知道该包裹应投向何地,但他们判断弗农·约翰逊的地址可能性最大。调查人员投递了该包裹,该包裹也被接收了,十分钟后弗农来领取包裹。不久之后,调查人员发现发射器的信号完全消失了。他们担心发射器被发现并被关闭。于是调查人员决定进入弗农的房屋,在敲门并表明身份后,他们听到房间内急速的脚步声,调查人员破门而入,发现了被打开的包裹以及随身携带的毒品用具。
  法院支持该案的搜查。法院认为,发射器信号消失导致警察合理的相信弗农意识到了被侦查,这样包裹内的物品很可能被毁损。法院还认为,因为故意误写地址,警察不可能获得一个预想的搜查弗农房间的许可令。法院反对弗农关于警察通过在包裹中放置发射器制造了紧急情况的观点。法院认为警察没有制造紧急情况,紧急情况的可预见性的产生是由于打开装有毒品的包裹,与装入发射器没有关系。
  在美国诉J·约翰逊案件中,邮局的稽查人员发现了一个装有八包破裂可卡因的包裹。他们用太妃糖替代了其中的七包,并置入了发射器,以判断包裹是否被打开。然后,邮局的稽查人员对该包裹的投递过程进行了控制,该包裹被地址上落款的住户接收。一名邮局稽查员在联邦法院等候,一旦投递过程完成,即申请许可令。包裹投递几分钟后,也就在发布许可令前,发射器显示包裹被打开了。稽查人员担心证据被毁损,因为房间内的人必定会被太妃糖和发射器惊动,于是邮局稽查人员强行进入房间,以阻止证据被毁损。许可令状十分钟后签发了,然后稽查人员搜查了该房间,发现了麻醉品及其随身用具。
  法院坚持认为,无证进入没有得到紧急情况的支持,因为邮局稽查员制造了紧急情况。法院找到了调查人员运用的侦查策略的毛病,因为“如果他们没有改变包裹内容,在他们获得许可令状前,就很少、甚至没有证据毁损的危险”。然而,这一原则明白地反对仅仅三年前V·L·约翰逊案件的判决。该案判决与J·约翰逊案件是不同的,V·L·约翰逊案件中调查人员当时不能确定包裹的地址,所以他们不像J·约翰逊案件中的邮局稽查员一样,能方便获得许可令。在论述J·约翰逊案件时,法院声称“与V·L·约翰逊案件的情况相比,该案件中包裹上的地址清晰可辨,稽查人员能够在投递后短时间内获得搜查证。”这种说法是令人感到奇怪的,因为事实上,两个案件中的调查人员均可在投递包裹后短时间内获得许可令。V·L·约翰逊案件中的关键情况似乎是由于地址的问题,检查人员没有能力获得一个预想的许可令,但在J·约翰逊案件中,法院从没有明确表示,没有获得一个预想的许可令状是其判决的理由。在J·约翰逊案件中,无论如何,稽查人员仍能配置一名调查人员等候在法庭,拿着填好的书面陈述,或者让一名法官等电话,一旦投递完成便发布许可令状。在V·L·约翰逊案件中,这两种情况调查人员均没有作到,然而搜查却获得了支持。
  以上描述只是想证明关于证据毁损案件的不同。在上诉法院的判决中也有其他明显的冲突。法院运用了各种似乎不同的标准,但实际上关注事实的根据,以确信证据处于毁损的危险之中。一些案件需要强有力的、明确的事实证据,而在另外一些案件中,允许警察仅运用推测使搜查正当化。法院均认为,警察不能制造紧急情况,但关于什么是“制造”,案件与案件有很大不同。这种结果上的差异至少已经存在了30年。很简单,现在是最高法院向上诉法院提供更好指导的时候了。
  四、美国最高法院应当采纳“合理根据-合理理由规则”
  美国最高法院应当对上诉法院关于什么构成了紧急情况,在导致或避免这种情况时警察应当扮演什么角色,这种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采取补救措施。缺乏一致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最高法院缺乏指导原则。而且,在维尔案件中,最高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开创了一个很坏的先例,巡回法院试图从这一判例中发展出一些规则。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应当澄清这一标准。运用这一标准,可以评判证据毁损的紧急情况的案件,并解释实际环境,以确定是否允许进行无证搜查。
  这样以来,法院应当采纳被称为“合理根据-合理理由”的规则,这一规则首先需要任何阻止毁损证据的搜查行为都应当得到犯罪证据就在住宅里的合理根据的支持。合理根据在证据毁损紧急情况的案件中已是普遍要求,所以这里提到的规则并不代表脱离了当前的裁判规程。
  这一规则也要求警察有合理根据相信证据处于即将到来的毁损的危险之中,这一判断必须基于警察在无证搜查时相信的、清楚的事实。当“警察所知道的事实和环境足以使一个谨慎的人,或者通情达理的人在当时表现出来的环境中相信,嫌疑犯已经实施、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时,合理根据就存在了。为了将这一标准应用于证据毁损的案件,警察可能简单地用“证据毁损”代替关于某一犯罪的表述。这一标准比当前上诉法院使用的标准通常更为严格,但没有某些法院要求的标准严格。
  合理根据是一个合适的标准有以下几个理由:首先,警察熟悉合理根据,绝大多数警察很可能不需费太大力气,就能识别组成合理根据的一系列事实。仅仅是怀疑或者推测是不够的。警察必须提供明确的理由说明为什么他们相信证据处于毁损的危险之中。通常,这些原因应当包括证明第三者就在现场以毁损证据,这些第三者能够意识到处于侦查之中,因此促使其毁损证据。[15]第二,对住宅给予更高程度的尊重,要求对剥夺这种尊重的原因有一个相对更高的确信似乎更为合适。[16]对于执法机构来说,如果猜想和推测能够绕过这种要求,那么要求许可令就是无意义的。而且,由于法院对房屋的不敲门进入、清除安全和暂时性查封要求具有合理怀疑,这远远低于无证搜查的打扰,因此,合理根据是一个更合适的标准。第三,由于要求警察的无证进入决定是基于他们进入时所知道的特别清楚的事实,法院也很容易能够评估搜查的合法性。
  提出的这些规则要求警察不能制造无证搜查的需要,并强加给他们这样的义务,当获得许可令的合理根据已经存在时,他们预测需要许可令时要行使合理的谨慎。不允许警察“强加结果”行为的最基本原因是它准许警察制造使无证搜查合法化的情况,从而绕过许可授权。[17]比如,如果由于敲犯罪嫌疑人的门从而允许警察主张紧急情况,要求许可令本身就变得毫无意义。像美国诉麦克唐纳案件,在警察敲犯罪嫌疑人的门之前,没有真正的紧急情况存在,因此,不应当允许无证搜查,因为这会使警察滥用这种情况,并完全回避许可令要求。
  要求警察预见需要许可令符合宪法第四修正案的精神。这样是为了保护住宅的神圣不可侵犯,并减少无证搜查的数量。如果警察被迫预先准备需要的许可令,那么他们的确会更可能“考虑许可令”,这样避免无证搜查。只要具有合理根据,警察不会始终被要求获得许可令,但如果没有获得许可令导致无证搜查,就应当对警察的行为进行严格详细的审查。[18]在确定警察是否实施合理审慎的行为时,这可能是唯一考虑的因素。警察试图获得许可令,这一点应当有足够的信任。一般而言,无论如何,当侦查活动中有一个搜查住所的好机会时,没能获得许可令应当被看作是可疑的。如有这样一个例子,在一个被控制投递的案件中,如果可能,警察应当获得一个预期的许可令。除此之外,由于警察控制着投递的时间和方式,如果没有获得许可令,法院不应当支持在投递之后而延期获得许可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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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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