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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根据、合理怀疑或者仅仅是推测?

http://www.dffy.com 2005-6-27 20:39:06 作者:胡卫平 译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在有证据毁损紧急情况的案件中支持警察使用一个更高的标准
  (美)杰里弗·C·桑太格** 胡卫平 译

  警察根据推测产生的担心(证据被毁损)所构成的宪法第四修正案要求许可令状的一个例外,几乎不能被描述成“明确的确定和正确的表述”,更确切地说,(这一例外)正在吞噬法律规则。
  ——引自第十巡回法院美国诉克洛林案(United States v. Cuaron,1983)的判决
  一、引言
  通常情况下,宪法第四修正案要求警察在搜查住宅时获得许可令状[1]。然而,在特别紧急需要时,警察可以在没有事先取得许可令的情况下进入住宅搜查。对执法机构一方,这种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情形被称为“紧急情况”(exigent circumstances)。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对住宅进行的无证搜查可能是允许的。其中一种紧急情况是:存在毁坏或转移证据的可能。[2]当警察担心如果不采取紧急行动,证据可能被毁坏或转移时,他们对住宅进行的无证搜查可能被证明是正当的。
  令人不解的是,美国最高法院似乎不愿意界定在何种情况下,警察为阻止证据毁损可以进行无证搜查。事实上,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没有一个直接支持这样的观点:仅仅因为需要防止证据毁坏,可以对住宅进行无证搜查。[3]阻止证据毁损作为一种紧急情况,可以成为宪法第四修正案要求的对住宅搜查必须有许可令的一个例外得到合法化,仅仅在最高法院的格言中提到过。这就给上诉法院留下了自己确定这一标准的空间,即他们可以决定在何种情况下允许无证搜查住宅。
  由上诉法院自己确定的标准很不一致。一些巡回区的法院运用了从美国诉汝滨一案(United States v. Rubin)发展而来的五要素标准。另外一些巡回区的法院则使用了通常所说的“合理相信证据存在毁损的危险”衡量标准,还有一些巡回区的法院简单地看当时的总体情况,以确定警察是否能够合理地相信证据具有被毁坏的危险。此外,一些巡回区的法院明确要求任何无证搜查行为都要得到限制,以确保搜查前取得许可令这一要求。可是,至少有一个巡回区的法院允许更广泛地使用无证搜查和扣押。我们可以从这些不一致的标准中得到的最重要结论是,不同巡回区的法院对案件处理无疑是完全不同的,同一巡回区的不同陪审团面对相似的事实时,可能得出矛盾的结论,原因就是缺乏一个易操作的规则。
  上诉法院采用的不同方法和得出的不同结果表明,需要由最高法院将这一审查过程规范化。宪法要求对政府侵入住宅的行为进行限制,这对每个美国公民都相同,不管是由哪个上诉法院作为宪法规定的裁判者,也不管他居住何地。公民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点不应该象现在一样,在不同巡回区内存在如此大的差别。
  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应当对警察为防止证据毁损进入住宅进行无证搜查的规则作出明确的解释,以纠正这种情况。法院应当采用“合理根据—合理理由”(probable cause-probable cause)标准来评价警察主张的涉及证据毁损的紧急情况。这一标准应当要求:(1)警察有合理根据相信犯罪证据就在某一住宅;(2)警察在无证进入某住宅时,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有合理理由相信证据正面临被毁损的危险;(3)警察不能人为制造需要无证搜查的情形,必须行使合理的谨慎,以避免产生必须进行无证搜查的情形;(4)在时间和范围上,无证搜查不得超出有证搜查时为了保护证据需要的侵扰性。
  这一规则会对警察的无证搜查划定一个明确的范围。而且,也符合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的有证据毁损标志,而不是仅仅存在怀疑,或者没有明显特殊可能性的强烈价值要求。对存在证据遭受损坏的可能性提出更高的要求是非常适当的,因为相对于需要司法令状本身的证明而言,人们对房屋的权利是极其神圣的。最后,这一规则将鼓励运用司法令状,阻止警察制造紧急情况以绕过对司法令状的要求。
  二、美国最高法院与防止证据损毁的无证搜查
  美国最高法院第一个提及将证据损毁作为无证搜查住宅的独立基本原则的案例发生在20世纪40年代未。在约翰逊诉美国一案(Johnson v. United States)中,警察在发现一个旅馆房间有浓烈的鸦片味后,对该房间进行了无证搜查。法院在确定排除该证据时,发现不存在能够解释无法获得搜查令的紧急情况。部分是由于法院把其决定建立在这样一个结论上:“不存在证据或违禁品受到转移或毁坏的威胁”。同样,在麦克唐纳诉美国一案(McDonald v. United States)中,警察听到了他们相信是加法机的声音从一个公寓里传出来,房间里呆着他们侦查了几个月的一名嫌疑犯。因为这是一个非法发行彩票的案件,加法机通常被用来干这种勾当,警察进入了这间公寓,并通过门上的气窗发现了被告人。警察看到了通常和非法彩票有关的随身用具,于是逮捕了被告人,搜查了房间。法院排除了这些证据,部分是因为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并“没有处于毁坏或者可能毁坏的过程中,就象约翰逊诉美国一案中的鸦片用具一样”。
  在约翰逊和麦克唐纳两个案件中,法院在列举的所有警察可以在实施搜查前不需要搜查令的所有紧急情况中,都提到了证据毁损。也不存在被告人知道正在被调查的证据,因此,在这两个案件中,潜在的证据损毁不是决定性的问题。然而,在其他紧急情况中提到证据毁损时,最高法院为下级法院提供了一个基本原则,即支持那些阻止证据毁损的搜查行为。
  最高法院第一个支持因为证据毁损可以进行无证搜查的判例是斯克莫伯诉加利福尼亚州案(Schmerber v. California)。该案中,法院支持在警察指挥下,对一个怀疑酒后驾车的人进行血液取样(检验DUI,药物利用指数)。法院发现警察“可能合理相信他正在面对一个紧急情况,如果在那种情况下,取得搜查令造成的耽误,可能导致‘证据毁损’”。然而,法院又说:
  特别是在像这样一个案件中,当时必须抓紧时间带被告人到医院,并勘查事故现场,没有时间找地方法官取获取许可令。考虑到这些特殊情况,我们作出结论,在这一案件中,为了获取血液酒精含量证据的努力,对于请求者(被告人)的逮捕是一个适当的偶发事件。
  由于明显矛盾的陈述,关于搜查的准确理由仍不清楚。法院似乎仅把其支持的范围限制在案件中提取嫌疑人药物利用指数(DUI)这一非常狭窄的领域内,然而,是否存在毁损证据以及拘留后附带的搜查,或者拘留与搜查同时进行是否构成无证搜查的正当理由,并没有明确表示出来。斯克莫伯案件中的情况对于住所搜查并没有普遍相似性,然而,该案确实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在证据可能受到毁损的情况下,无证搜查可能是准许的。维尔诉路易斯安那州案(Vale v. Louisiana)是美国最高法院唯一的直接阐述在搜查住宅时,有关证据毁损紧急情况的例外案件。在维尔案件中,警察对一个住宅进行了监视,他们认为该房间居住着他们曾两度申请了逮捕证的人,当警察看到维尔从该房间走出来,并在房间前进行明显的毒品交易时,警察逮捕了该人。然后,警察将维尔带进这所房间,进行了简要的检查,以确保房间没有其他人。三分钟后,维尔的母亲和哥哥返回了房间,警察对房间进行了全面搜查以保护证据,警察在其中一个卧室发现了麻醉品。
  法院认为警察的无证搜查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在代表大多数法官的法律意见中,斯图尔特(Stewart)法官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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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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