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限制人民表达自己意志,使下情不能上达。其结果是国家主席想了解情况,都没人给他写信。以至于身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对当地政府官员动情地说“我是这里生长的,我想同这里的一些人通信,经常了解下面的一些情况,你们给一点通信自由好不好?给我写信、给毛主席写信、给省委写信,不要扣好不好?”
再次,刑讯逼供造成对口供的盲从。“还有一个问题,毛主席经常讲,最近还讲过,我们对反革命犯和刑事犯永远不使用肉刑,包括变相的肉刑,譬如车轮战。肉刑是封建社会传下来的。还在二十年以前,即在井冈山时代,我们党就提出要反对逼、供、信、禁止肉刑,对屡犯不改的人就要给处罚,或者做他的工作。还有一条,就是不要轻信口供,要搞可靠证据。这也是多年以前毛主席讲过的。轻信口供会把自己搞乱。当然犯罪人的口供也不是完全不信,但总是要有证据。” 从革命根据地时期起,党对肉刑始终是持反对的态度。不仅对反革命犯禁止使用肉刑,对刑事犯罪分子也同样禁止使用肉刑。因为我党基本的刑事政策是“不要轻信口供,要搞其它证据”,这里的其它证据当然是指口供以外的证据。不轻信口供不等于不信口供,以口供作为证据时,必须其它证据对其加以印证。口供在诉讼中具有易变化性,如果盲从口供,当被告人翻供时,我们就没有任何证据,使自己陷于被动,自己乱了自己的阵脚。由于缺少证据,对真正的犯罪人不能绳之以法,起不到打击敌人和保护人民的作用。盲从口供,会加剧刑讯逼供的不断发生。靠刑讯的方式办案,常常会使无辜的人被屈打成招:既放纵了坏人,又伤害了好人,造成真假不分的结果。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刑讯必然造成这样的一种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犯罪者更坏的处境。尽管二者都受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形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而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轻重的刑罚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
四、从具体措施着手制止刑讯逼供
(一)禁止刑讯,办案不能为快忘记准确
重口供在我国有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可以说整个封建社会的证据史,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如何取得口供和运用口供的历史,所谓“罪从供定,犯罪必取输服供词”, 就是最好的描述。
胡耀邦同志坚决反对搞刑讯逼供,并从纪律上禁止搞刑讯逼供。他说:“搞逼、供、信,谁都不行!严禁逼、供、信。宁可把案子搞慢一些,逼、供、信不能搞。” 办案的理想目标是把案件办得既快又准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快和准确常会产生冲突,当二者冲突时如何取舍很重要。胡耀邦同志主张宁可把案子办得慢一些,也要把案件搞准确,要靠口供以外的证据去证明案件事实。当办案的速度太快,影响案件准确性时,党主张:“要向骨干分子、积极分子再三说明:我们有的是时间,千万不要急躁。” 在处理办案速度与保持案件的准确性上,党的主张是慢工出细活。
(二)实现“不枉不纵”的目标靠的是证据准确
“不漏掉一个反革命分子和不冤枉一个好人,分别是非轻重,根本的办法是依靠证据。证据就是人证和物证。证据也有真假之分,所以要经过鉴定。发动群众、争取落后分子,号召坦白检举,争取起义我党的刑事政策历来是主张。进行合法的搜查,整理档案,派人外出调查,都是取得证据的正当方法。口供只有仔细查对确实之后才能相信。反革命分子会用假口供、半真半假的口供来迷惑我们、试探我们,最后推翻这些口供。有些好人,在领导错误采取非法手段的情况之下,也会乱供自己是坏人。对这些情况,我们必须警惕,必须对口供仔细查对确实。用逼供、诱供等错误的方法取得的口供,是一文不值,完全不足凭信。”
党的刑事政策历来是主张“不枉不纵”:既不放纵坏人,更不能冤枉好人,而认定坏人和不冤枉好人都离不开证据。党对靠证据定案的理解非常丰富,至少包含以下几层含义:首先,对收集证据的方式提出了要求,禁止用刑讯的方式收集证据。合法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发动群众、争取落后分子;号召检举揭发;合法搜查;整理档案,派人外出调查。其次,党认识到证据的种类很丰富,包括人证和物证两方面。用证据定案,既要重视人证的作用,也要重视物证的作用,轻视那一方面都会犯错误。再次,党认识到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有真有假,并不是收集到的证据都是真实可靠的,对定案证据都应加以核实查证,特别要对用以定案的口供加以查证核实。其原因在于反革命分子故意用虚假的口供来迷惑我们,干扰我们办案;有些好人在顶不住刑讯逼供的压力时也会胡乱招供;办案人员出于种种原因也会以诱供的方式骗取犯罪人的口供。由于犯罪人供述的原因非常复杂,决定了对口供不能轻易相信。但口供又有其独特的价值,对口供也不能弃而不用。党主张重视口供之外的证据,要多搞调查研究,对取得的口供要加以核实。核实口供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历史档案和证人证言、外出调查的方式实现。
(三)从“不枉不纵”发展为“宁纵勿枉”
刑事诉讼的任务是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枉不纵”。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到既不枉又不纵,特别在处理疑难案件和历史积案中体现犹为明显。在枉和纵互相冲突时,作为一个明智的统治者对此应有个选择:要么枉,要么纵;或者即枉即纵。在枉和纵难以得兼的时候,党主张“宁纵勿枉”。
“清理积案工作中,必须采取严肃谨慎的态度,必须防止草率从事;必须把系统的侦讯工作,号召罪犯坦白和向群众调查等各方面所得材料加以综合研究,然后定刑;严禁不重证据轻信口供、刑讯逼供的错误作风。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宁纵勿枉。” 刑讯逼供是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以获取口供来证明办案人员的预断正确。办案人员这种预期被贝卡利亚称之为声名狼藉的预期理由,就在于这种预期是一种强词夺理的推论。 减少刑讯逼供的根本办法是对案件的处理应实行“疑罪从无”,采取宁纵勿枉的司法政策。疑案在任何时代、任何时候都会出现,关键是对疑案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取舍方法。不同的取舍方式会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做法。如果采取宁枉勿纵的司法理念,就会导致刑讯逼供泛滥成灾。共产党人从大无畏的精神出发:“我们有的是时间、有全国政权、不要急躁”。对犯罪分子实行宁纵勿枉的政策,有利于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的产生。同时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方法,注重收集口供以外的证据,要把各种证据综合起来加以比对分析。反对只重口供,不重其它证据。
(四)正确看待错案
“今后处理现行反革命,刑事犯罪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想尽一切办法减少错捕错判。完全做到一个不错捕、一个不错判,那也要求太高,要尽量减少错捕错判。减少错捕错判唯一办法就是重证据”。 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错综复杂,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是不可能的。这说明党已经掌握了办理刑事案件的精髓,能够客观对待错案。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应尽量减少错捕错判。错捕错判会使我们党丧失同情,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和谐,所以应该向无错捕错判方向努力。党认识到减少错捕错判的唯一办法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搞刑讯逼供。
五、严明:“狠、稳、准、细”和“慎杀”的刑事政策
(一)建国初期我党的刑事政策是“狠、稳、准、细”
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查看李富成 邱学峰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刑讯逼供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