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付敌人既要强调狠,对于那些进行反动活动的坏分子给以有力的打击;又要强调稳、准、细,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掌握时间要从容不迫,审讯案件要联系各方,分别解决,依靠群众与加强领导相结合。捕人要有控制,杀人更要严格控制。要认识杀人的目的是为杀一儆百,并非树立标兵。” 建国初期党的刑事政策是“狠、稳、准、细”,应该说这比今天“严打”政策中强调的“稳、准、狠”内涵更加丰富。刑事诉讼的任务就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两个方面,对犯罪分子的打击要狠,但这个狠不是无限度的狠,否则就变成了滥用酷刑。“狠”是以“稳、准、细”为前提。稳、就是对犯罪的打击不能忽严忽宽,忽轻忽重,对犯罪的打击在整体上应保持平稳状态,刑事政策应保持一贯性和连续性。“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不是刑罚的严厉,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的法制条件下才能成为美德。” 准、是指对打击的对象要把握准确,不能把不是犯罪人作为犯罪人去打击,也不能放纵犯罪不去追诉。细、强调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要做到精细化,要客观全面,不放过与案件有关的任何蛛丝马迹。收集证据,在时间上要从容不迫,不盲目追求诉讼效率;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不主观武断。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并且每一个证据都应查证属实,把调查取证工作做细做实,才能不放纵坏人和不冤枉好人。
(二)正确借鉴国外经验,坚持“慎杀”政策
“苏联要学,但要理解他们的错误,使我们自己少犯错误。公安、肃反,我们历史上照搞过,中央苏区打AB团犯过错误,后来纠正了,有了一点经验。延安二次肃反,有条主要防线:是一个不杀;但又犯了错误,时间狠短。北京肃反比延安更好,但还是有错。说不漏不错仅是个口号”。 学习别人的经验既要学成功的,又要避免失败的教训。苏联在肃反中,大搞刑讯,错杀了不少人,我们在这方面应该避免。同时在政治运动中,要坚持慎刑的原则,要固守一些底线规则:“一个不杀。” 一个不杀,可以使我们不犯错误,既使犯了错误还可以弥补。如果以虚假的口供杀错了人,所犯的错误则是无法弥补。
慎刑的政策体现在严格控制打击对象上,“清查和打击的对象限于四种人:行凶杀人的刑事犯罪分子;搞阶级报复的地富反坏分子;搞挟嫌报复,后果严重、不处理不足以平民愤的分子;一贯搞打砸抢,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分子。把打击面缩得小而又小”。 贝卡利亚认为刑罚应有节制性, 刑罚在本性上具有严厉性,因而在适用刑罚过程中应遵守节制性原则。刑罚不仅可以剥夺人的财产而且能剥夺人的生命,具有严厉性。这要求统治者在运用刑罚时应有节制,只有在用其它方式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时,才能运用刑罚。在适用时还应遵守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犯罪人的各种诉讼权利不受侵害,特别不得以刑讯的方式获取口供来证明被告人有罪。如果在讯问中使用刑讯就会变成“锤楚之下、何求不得”的局面。在诉讼中对犯罪人动辄刑讯,也不利于其服刑后的改造。
在适用刑罚时,如果杀气太重会渲染一种血腥味,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我国唐代贞观年间,全国处死刑最少的年份只有二十九人。杀人从某种角度看,并不是统治者的胜利,而是一种不得已为之的统治方式。建国初期打击的对象仅限于四种人,严格地控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把打出面缩得小而又小。就从根本上避免了司法人员犯错误,也有利于新生政权的巩固。
六、制裁非法刑讯,平反冤假错案
(一)对非法刑讯者加以法律制裁
针对湖南部分地方政府的领导不允许农民写信反映情况,并把反映情况的农民定性为犯罪,进行刑讯逼供。刘少奇在对湖南宁乡政法工作的指示中责问地方官员:“你们为什么要扣信?不准给中央、省委写信,还要判罪,根据那一条判的?要判的话是要判扣信人的罪。给中央、省委写信,你们扣了是违法。这里发生了这么多事没人告状,有人告状也被你们扣了,这不叫违法吗?” “今后不管什么人打死人、打伤人,是要受到审判的。什么人打死人,都要受到审判,包括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内,我打死人也要受审判,你们打死人就不受审判?打人最不好。”
党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对刑讯逼供者是以教育为主;到了上世纪六十年代,对刑讯逼供者就以犯罪论处。刚解放时,政法干部水平普遍较低,他们干工作是出于热情,对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精髓还掌握不够,在五十年代里,对刑讯逼供者进行教育是有其合理性。到了六十年代,如果司法人员仍然对罪犯进行刑讯,就不是水平差、知识不足的问题,而是一种旧司法人员的恶习,是一种犯罪。对刑讯逼供者就不能仅靠教育的方式进行,而必须用法律手段制止刑讯逼供者。特别对那些在刑讯中打死人的,更应该绳之以法。不管是什么人,只要他打死人,都要接受刑事审判。那怕他贵为国家主席,只要打死人也要接受司法审判。
(二)及时平反冤假错案
对以刑讯逼供的方式造成冤假错案,要一律平反。通过纠正错案的方式来制止进一步的刑讯逼供。因为错案不纠正,就给刑讯逼供者形成这样的印象:错了也没关系,只要是办案,什么措施、手段都能上。错案不纠正会诱发刑讯逼供者再次犯刑讯逼供的错误,所以对错案必须纠正。错案必须纠正,不纠正就没有司法正义可言,特别是以刑讯逼供的方式造成冤假错案,在任何时候都要纠正,并且要以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主动纠正冤假错案。
“丕显同志并公安部党组同志:请你们看看我划红红杠杠的两篇东西,并请公、检、法三家注意,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要坚决地平反过来。你们三家要经常教育干部,经常注意发现这类案件,一经发现就主动办,不要不管,也不要等上面发话才办――这样我们的人民才会更加热爱公检法队伍,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有绝对可靠的保证”。 “有的公社、机关私设监狱、法院,你还不把它取消?(黄火青同志:学习班实际上就是监狱)这是三中全会决定的,要善始善终,过去遗留的问题,特别是冤假错案,那个地方都必须善始善终,要平反。我们这一代不能完成这个任务,下一代也要完成”。
七、加强监督,公开办案,制止刑讯逼供
(一)加强监督,遏制刑讯逼供
凡是有权力的人都喜欢滥用权力,并且要用到极限为止。司法权是一种重要的权力,如果对其不加以制约,在实践往往会异化为害民之具。“你们公安机关是实行党委领导、群众路线。现在看党委领导的问题已经解决,当然还要不断丰富。至于群众路线有各个方面,群众监督是群众路线的一个方面,这个方面怎样具体发挥运用,还是个问题。监督组是上面对下面直接进行监督、检察,是补充党的领导,但还没有解决群众监督问题”。 对司法权监督的方法主要有党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两方面,目前党对司法权的领导和监督基本解决了,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监督还没有彻底解决。同时,司法权与普通民众联系更为紧密,人民群众的权利一方面靠司法机关保护,他们的权利也常常受到司法机关不法侵害。司法机关是否正确行使司法权,人民群众的体会更深刻。所以对司法权的监督,既要靠党的监督又要靠人民群众监督,这两方面都不能忽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群众对司法人员的监督主要是以告状方式进行的,作为党的干部首先要允许人民告状。就目前来说,司法机关要正确看待群众上访,在思想上要转变观念,要认识到告状是宪法赋予人民的申诉权,对群众的告状、上访不能采取打击压制的做法;相反,要认真采取应对措施,切实解决群众所关心的问题,变被动为主动。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没有合法告状或申诉渠道,这个国家也就没有民主法制可言,这对国家的统治是非常不利的。人民不能用合法的手段或温和的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就只能用非法或极端的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作为领导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不应怕人民群众告状,更不应该用强制的方式制止群众告状。正如刘少奇所言“告状有什么关系?就是告你的状,你也可以告他的状吗!任何一个人都有通信自由,任何一个党员都有权利向自己的上级党委告状,这是宪法和党章都规定了的。告状怕什么?就是告到我那里,我也不是糊涂人吗!不会一下子就把你们撤职,我还可以搞调查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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